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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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稽核是指依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保险法》等法规,对各级保险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的经济活动。
保险稽核属于金融稽核的范畴。它是保监会专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保险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关的财务活动,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以国家的保险政策法规为标准,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检查,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保险稽核是保监会以行政手段进行间接控制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保监会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承担政府监督管理保险业的职能,有权对保险业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行政手段处理,如责令停办保险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险稽核不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直接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不同于业务活动及其相关财务活动,是货币形式表现的资金活动,属于经济监督范畴。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稽核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保监会设有单独的稽核部门,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保证稽核部门不受任何干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客观、有效地完成稽核监督任务。
保监会稽核的权威性建立在独立性的基础之上。《保险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保监会稽核的法律地位,为稽核部门行使稽核权力、保证稽核工作质量、发挥工作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保监会的稽核具有检查权、评价权、建议权、处理权和反馈权。检查权是指保险机构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评价权是指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信用程度和领导人员水平作出评价;建议权是指对保险机构不合法、不安全和效益差的业务活动有权提出建议,限期改正;处理权是指对保险机构违法违纪的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反馈权是指对保险机构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向本级、上级稽核部门和被稽核保险机构的主管单位进行反馈。
保险稽核方式是指保监会按照稽核目标,组织实施稽核监督所使用的监督形式。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稽核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稽核方式。按照稽核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按照稽核实施地点划分,可以分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按照稽核期限规范划分,可分为定期稽核和不定期稽核;按照稽核具体目标划分,可以分为初次稽核和后续稽核;按照稽核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独立稽核和联合稽核等等。稽核的方式虽然很多,但是每一种稽核方式都不是孤立地发生作用。在实际稽核中,多种稽核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使用,共同负起监督的职能。
保险稽核程序是指保监会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和步骤。
对保险机构实施稽核的程序分以下三个阶段:
(1)稽核准备阶蹬。包括组织准备、资料准备、制定稽核方案和发送稽核通知书。
(2)实施阶段。包括听取被稽核保险机构自查汇报和实际检查。
(3)报告处理阶段。包括撰写稽核报告、代拟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发送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受理申诉、后续稽核。
对保险机构实施稽核的重点是承保稽核、理赔稽核和财务管理稽核。
(1)承保稽核。承保稽核包括保险合同稽核、保险费率稽核和承保质量稽核。
(2)理赔稽核。保险理赔工作应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坚持实事求是,该赔的一分不少,不该赔的一分不赔。理赔稽核应当包括:理赔业务的稽核和理赔纪律的稽核。
(3)财务管理的稽核。对保险机构财务管理的稽核主要是稽核,财务收支状况、保险准备金提取使用以及保险防灾费、宣传费、手续费、成本列支等内容。
保险稽核的种类,源于保险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为标的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政府通过社会形式,为其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普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合同,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才可获得经济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以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为标的的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划分,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构成保险关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同时将收取的保险费的一部分进行转让,以减轻本身所负的责任,以利于分散风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限和范围内承保同一笔业务的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风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一般都会超过可保价值。
国内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由于保险可分为不同类别,保险稽核种类也有相应的划分。为了便于保险业的分业管理,故我们在此将保险稽核划为三大类,即财产保险稽核、人身保险稽核和涉外保险稽核,这也是实施国际惯例的需要。
保险稽核的对象,即指保险稽核的客体。具体就是指被稽核单位及其业务经营活动。为了正确认识保险稽核的对象,我们必须弄清以下问题:
(一)保险稽核的主体
保险稽核的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和各类保险企业的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保险稽核主体仅仅是实施稽核监督的执行者,而不是保险稽核的对象。
(二)保险稽核的客体
保险稽核的客体是指保险稽核的范围和内容,即保险稽核的对象。具体来说就是指各类被稽核的保险企业及其业务、财务收支活动过程和经营管理工作。
保险稽核的环节,主要依据保险经营环节,即指保险展业、保险承保、保险防灾防损和保险理赔四个环节。
保险展业是指保险企业的业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保险宣传,广泛组织和大力拓展保险业务的过程。
保险承保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
保险防灾防损是事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类的生命和财产物资等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合同觌定的事故发生后,当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款报告时,按约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
从以上四个环节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展业和承保是进行防灾防损和理赔的工作基础和前提条件,而通过防灾防损和理赔,才能较好地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进一步积累保险基金/以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保险业务经营的四个环节,可以看出保险稽核环节的相应工作要求,即根据各环节的具体工作特点和程序,选择适当的方法和相关内容进行稽核监督,才能保证保险稽核工作顺利开展,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