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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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稽核亦称再次稽核,金融稽核部分针对被稽核单位对上次稽核的结沦,处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实施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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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稽核的特点[1]
首先,后续稽核的内容有着特定的条件。即必须以上次稽核查出来处理的问题为内容,不容自由选择,不容任意扩大、不容随意增加和删减;
其次,后续稽核的时间有着特定的要求。即必须在上次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所规定的整改、纠正期限后进行,一般的结论意见和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单位三个月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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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稽核的实施[2]
开展后续稽核的次数,视后续稽核内容的多少、繁简、难易及整改的进度而定。实施后续稽核,可由稽核行实施,也可由稽核行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被稽核单位的上级行实施,受托行必须将后续稽核结果报告委托行,由委托行签发后续稽核结论意见书。
后续稽核可以巩固稽核成果,维护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严肃性,提高稽核监督的质量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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