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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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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價格公共服務

  在服務型政府理論視野下, 價格公共服務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可作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講,一切政府價格工作都是價格公共服務。狹義上講,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是政府物價部門)以建設服務型機關為支撐,立足自身職能,通過一定的載體和靈活多樣的非強制性行為方式.為實現和維護與價格行政管理相關的公共利益目的,向社會公眾提供價格公共服務品的職能行為。

價格公共服務的內涵

  (一)價格公共服務的主體是政府物價部門,但又不僅限於物價部門,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也能提供涉及價格方面的公共服務品. 並且有的價格公共服務品, 物價部門也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或配合其他部門提供。

  (二)價格公共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可以是範圍廣泛的不特定公眾、社會其他組織等;也可以是特定範圍的公眾社會群體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因為政府公共服務的目的就是服務社會公眾, 維護公共利益。至於物價部門為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諸如價格監測、成本調查數據分析資料等,則屬於黨政內部之間的工作關係, 不宜劃歸價格公共服務範疇。

  (三)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公共服務品主要是行為。同為政府部門, 但各政府部門承擔著不同的職能,提供的公共服務品各有不同。如交通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品除了交通公共政策、交通公共服務行為外.更多的、最主要的理應是交通基礎公共設施。而物價部門由於職能特定, 則不可能像交通部門提供交通基礎公共服務設施。不可能像教育部門興辦公共義務教育學校, 不可能像衛生部門興辦公益性醫院那樣去提供公共服務品。物價部門職能特點,決定了價格公共服務更多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涉及公共價格權益的各種行為服務。

價格公共服務的方式

  一是價格政務公開。價格政務公開是價格公共服務的一項基本內容.是物價部門主動、無條件的向社會公眾公開公佈與價格工作相關信息的行為。主要包括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和所有非涉密與價格行政管理有關文件的公示、宣傳、咨詢、解答、查詢等方面。價格政務公開,是為了讓社會公眾更加清楚地瞭解和掌握價格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從而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投訴權。與此同時.經營者和社會公眾也可以充分運用價格法規政策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價格權益。價格政務公開可以通過公報、報刊、網路,建立信息索取制度,依申請公開制度等多種方式實現,價格政務公開,是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最基本的價格公共服務。

  二是價格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政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協商、溝通和疏導,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化解矛盾糾紛的行為。價格行政調解是重要的價格公共服務運用方式。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社會利益和群眾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需要多層次化解。價格是調節利益關係最直接、最靈敏的杠桿,決定了價格工作必然牽涉社會各方面的利益矛盾。當前價格利益矛盾糾紛增多,容易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物價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資源多、調解範圍廣的優勢.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把價格行政調解與行政覆議、信訪、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服務進萬家等工作結合起來,妥善調解物價部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價格行政爭議;妥善調解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價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民事糾紛, 樹立物價部門“公道人”、“熱心腸”形象,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由於物價部門運用價格行政調解遠遠不夠, 目前還無法獲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物價部門做好這方面的服務, 對於構建和諧社會、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以及樹立物價部門良好形象, 擴大物價部門社會影響,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際上,價格調解服務,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價格監管理職能的延伸和擴展。

  三是價格引導。價格引導服務主要包括價格利益引導和價格信號引導。價格利益引導主要存在於在經濟行政領域.是一種運用價格對利益的分配、調節作用,引導生產經營者對生產經營行為進行選擇,達到政府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調節市場供求、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公共利益的方式。例如,物價部門可以發佈相關價格意見書,制定價格規劃,明確政府相關價格政策的價值取向. 引導生產經營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在市場經濟利益多元化的當今社會,其重要性愈益凸現,價格利益引導的手段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價格信號引導主要存在於生產經營和消費領域。在市場經濟中,價格規律主要通過價格變動這一信號來調節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由於市場主體掌握的市場信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們的價格決定很可能是片面的或者是盲目的。而物價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優勢,掌握大量比較全面的價格等信息,及時、準確地發佈市場價格信息,分析價格變動趨勢,為市場主體價格決策提供參考,正確引導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心理預期,引導他們的價格決定和合理選擇.間接維護不同社會群體的價格利益。價格引導是新形勢下物價部門的一項重要服務職能, 做好這方面的服務,對於促進經濟增長,保持市場價格和經濟的基本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是價格自律。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需要各市場參與者按照法定的規則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價格自律是對市場生產經營者的基本要求。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在激烈的競爭中,市場主體採用各種手法實施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低價傾銷價格壟斷等不法價格行為難以避免. 侵害社會公眾的利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對生產經營者的市場價格行為, 不僅需要物價部門加強監管檢查處罰力度以及發動廣泛的社會監督等他律. 而且更需要市場主體的價格自律。物價部門可以通過價格專業指導服務,幫助、指導企業依法建立健全企業的價格制定、成本核算、價格台帳、內部監督、投訴善後等一系列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形成生產經營者內部價格約束機制,廣泛建立企事業單位物價員隊伍。大力推進價格誠信單位建設和價格其他道德建設. 鼓勵明碼實價,通過價格提醒、告誡、譴責、調查等方式,預防生產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 通過發佈價格警示、公佈市場參考價等方式,促使生產經營者糾正不正當價格行為,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價格自律作用,充分利用、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努力保持正常、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五是價格行政合同。價格行政合同是物價部門與相對人之間為執行與價格相關的公共事務, 實現價格管理目的.依雙方意思表達一致.設立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一種彈性行政行為,它可以把政府一些無法或不便於以強制性價格措施達到的行政目的,通過協商、溝通後,以契約的形式固定化、法律化而得以實現。例如,物價部門可以與計程車公司和計程車承包經營者就計程車承包經營費有關事項協商達成協議。平衡和兼顧計程車公司與承包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制止計程車公司隨意提高承包經營費引發社會不穩定; 在遇到自然災害等特殊時期,除了對市場調節價商品實施臨時性價格干預措施外,物價等部門還可以通過與生產經營者協商簽訂價格行政合同,控制商品價格水平和供應量、供應渠道等;在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結構調整、鼓勵再生資源利用等需要價格政策支持時,物價部門可先與有關方面協商簽訂價格行政合同.明確政府價格支持的條件等相關事項,在條件成熟後再制定出台具體的價格支持政策措施。這是物價部門今後需要不斷探索、拓展的價格公共服務內容和領域。

  六是價格行政救助。價格行政救助是對特定對象在特定情況下所實施的與價格相關的救助。在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指引下, 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我國發展更加重視民生民利,更加重視社會公平,更加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更加重視社會不同階層分享改革開放發展成果。物價部門要更加重視在市場價格總水平和關係群眾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變動時. 在推進涉及民生資源環境價格改革時, 在生豬等農副產品價格過度下跌等等情況下.主動牽頭或配合民政、財政農業等職能部門制定相關的價格公眾救助建議、計劃、政策、措施,保護特定社會群體的利益,如實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與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掛鉤機制。利用價格調節基金進行價格補貼和扶持。在生豬價格過低時進行財政卒 貝占等等。

  七是價格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政府部門在其職責管轄範圍內, 為適應複雜多樣化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基於相關法律精神、原則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性手段, 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主動服務行為。當前,我國95% 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價部門直接管制價格的範圍和手段越來越弱化, 而社會公眾價格利益矛盾糾紛卻呈多元、加劇的趨勢,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和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價格權益的任務越來越重。靈活有效、外柔內剛、誘導式的“市場價格+價格行政指導”模式能夠更為及時的充分發揮物價部門的引導作用,並可避免法律糾紛和法律後果,行政成本低,將會是物價部門運用最多的價格公共服務方式。價格行政指導方式主要有(1)價格指導、輔導;(2)價格勸告、勸導、規勸;(3)價格告誡、勸誡、提醒、警告;(4)價格指導性建議、意見、主張、規劃;(5)價格商討、溝通、協調、斡旋;(6)對社會價格行為公開贊成、反對、表彰、提倡、鼓勵、勉勵、獎勵;(7)價格示範、推廣、宣傳;(8)發佈官方價格信息、價格備忘錄和導向性價格政策。其運用範圍非常廣泛,是目前物價部門運用最多的價格公共服務方式。

價格公共服務的職能意義

  價格公共服務職能凸顯的重大意義, 最主要的一點,就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政府具備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職能. 要求政府行政從觀念和理念上發生根本性變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價格改革的深化,物價部門直接定價的任務還將進一步減少。這一現實狀況首先直接影響到物價部門的價格管制職能。特別是市州和縣級物價部門的定價職能。

  其次還會影響到物價部門的價格檢查職能,並不是說政府定價少了,價格檢查職能就削弱了、減少了。但是。這對價格檢查職能帶來的影響,就是以檢查政府定價為主,要向以規範市場定價行為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為主轉變.相應方式、方法就要以查處懲戒為主,向預防、引導、告誡、勸導等“軟性”手段為主。

  第三會影響到價格調控職能,由於政府直接定價的減少。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水平的難度加大, 調控的方式也從行政控制手段轉向以貨幣利率等經濟和法律間接手段為主, 而物價部門在價格調控中。除了控制好少數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在緊急狀態下實施臨時價格干預外,還必須輔之以對市場價格進行分析、引導、宣傳,對公眾價格心理和價格預期的引導等價格公共服務手段。

  可見,在物價部門定價職能減少後, 價格公共服務任務將大量增加。這就要求各級物價部門加快職能轉變,從以行政調控、管制定價、檢查懲處為主,向主要為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提供價格公共服務上來,從“硬性管理”轉到“軟性服務”上來.使價格工作職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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