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博弈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產權博弈是指在經濟過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主體在解決與他人的利益矛盾時所表現出來的策略性行為。
產權博弈案例分析[1]
巴塞爾(1985年)在一個腳註里提到過一個交易費用的例子:一個人來買草霉,當他有挑選的權利時,他會儘量從賣主已經挑選過的好的草霉里挑選更好的。巴塞爾沒有進一步分析這裡的交易費用問題。我希望用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完成這一分析。
首先應當註意的是,賣草霉的人沒有把草霉一個一個地標上價格(依照“邊際定價原則)是因為那樣做的成本太高。當他簡單地將草霉一堆一堆地標價時(單位重量的價格),他對草霉的分類是比較粗糙的。同時,在競爭的市場中,他對每一堆草霉的標價應當符合那堆草霉的平均質量,通常的做法是平均單位成本加上平均單位利潤。於是如果允許挑選(意味著在挑選過程中損壞的草霉完全由賣方負擔),草霉的買者會繼續挑選直到挑選的邊際效用等於邊際成本時為止。考慮到買主繼續挑選所造成的損失,賣主的理性行為應當是把“平均定價原則”實行到這樣的程度,即賣主對每一堆草霉做更細緻分類所花費的時間的機會成本恰好等於那個更細緻的分類能夠減少的在買主挑選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失。
巴塞爾對“交易費用”,概念的理解是通過他的所謂“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來表達的。在這個例子里,當交易雙方的篩選沒有達到均衡時,“公共領域”就是賣主不願意繼續挑選而買主願意繼續挑選的那個“領域”。在公共領域內,經濟物品的價值是共用的,取決於誰願意付出多大的代價去攫取。“沒有絕對排他的私有產權”,這是巴塞爾(1989年)那本書對產權理論分析所做的貢獻之一。
任何一個契約留有一些“公共領域”,原因在於信息費用使得不可能依照“邊際定價原則”去規定每一單位物品的價格。所謂“交易費用”正是發生在巴塞爾的這個公共領域內的資源利用無效率。
在這個例子里,如果那個買主的時間具有非常高的機會成本(例如他的工資很高),則他不願意花費比賣主更多的時間去挑選草霉,所以他會放棄繼續挑選的消費者權利。在這一情況下,如果賣主誠實,經他挑選的草霉確實沒有一個是壞的,那麼在這個買主與這個賣主所達成的交易中,就不會發生由於挑剔所造成的“交易費用”。如果買主的時間成本比賣主低得多,他會繼續挑選,於是就有一些草霉損壞了。註意:這些損壞的草霉不必然就是交易費用。因為如果足夠競爭的草霉市場已經把所有草霉從“最壞”到“最好”分成了許多等級和相應的市場價格,而且市場的這種分類由於草霉專家的服務,要比這個賣主和這個買主對草霉的分類更細和分類成本更低(分類成本包含著專家花費的時間和損壞的草霉),在這些假設下,這個買主的挑剔實際上是要以較低的價格買到高質量的草霉,而那些損壞的草霉只是從草霉中選出更高質量草霉所必須付出的“生產成本(transformation cost)”。至於由誰支付這筆生產成本,那屬於收入在不同主體間的轉移問題(income transfer)。只要買主和賣主挑選草霉的技術一樣(也就是說單位生產成本一樣)就不存在“浪費”了資源的問題。
當買主和賣主挑選草霉的技術不同,而且由於專業化,往往是賣主對草霉的分類成本更小一些,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買主的挑剔行為才會造成“交易費用”。我們仍然假設賣主是誠實的,他所做的分類已經是市場分類了。但是買主仍然不信任賣主的分類,於是繼續挑選,並且由於不是專家,損壞了大量草霉。這些超出市場分類(“一般均衡”成本的損壞的草霉,原本是可以不損壞的,它們之被損壞,只是由於買主對賣主的信譽發生了懷疑。這就是我曾經論證過的(汪丁丁,1995年):交易費用產生於信息不對稱和利益分立(而不必定產生於不確定性)。
下麵的圖示是這樣一個“草霉博弈”:買主有兩個策略(C…繼續挑選,N…不繼續挑選)。對買主來說,存在著兩種類型的賣主(H…誠實的,D…不誠實的),在他的經驗中,任何一個賣主都在概率P上是誠實的,在概率(1-P)上是不誠實的。誠實的賣主只有一個策略,S…篩選。不誠實的賣主則有兩個策略(S…篩選,M…不篩選但是按篩選過的價格標賣)。所有的草霉只分為兩類,好的和壞的。賣主有專家經驗,故挑選出單位重量好草霉所需的時間成本是t,同時,損壞的草霉折算到成本也是t(即專家挑選的總費用是2t)。買主不是專家,他挑選單位重量好草霉所費的是t時間成本和3t損壞的草霉(即買主付出t代價,同時賣主付出3t代價)。最後假設單位重量好草霉對消費者的主觀價值是2V,賣主標價V,對雙方都存在交易的好處。
上面的圖的左方表示當賣主是不誠實的時候,博弈的支付矩陣。右方表示的是當賣主是誠實的時候博弈的支付矩陣。支付矩陣各支付向量中的第一個分量是對賣主的支付,第二個分量是對買主的支付。這個不完全信息博弈轉化成不完備信息博弈以後,在這兩個矩陣的上方出現了一個第一階段的游戲者(大自然),它的策略選擇(D,H)是決定這個賣主是屬於不誠實的還是誠實的類型。而交易發生在第二階段博弈中。信息不對稱性表現在:賣主知道自己屬於哪一種類型,但是買主則必須依賴主觀估計的概率分佈來估計賣主的誠實性。這個博弈問題在混合策略空間里的納什均衡是唯一的而且是純粹策略均衡。賣主的均衡策略是:當他屬於誠實類型時,選擇S,當他屬於不誠實類型時,選擇M。買主的均衡策略是:當P<0.75時,採用策略C,當P>0.75時,採用策略N,當P=0.75時,採用任何混合策略都是最優的。
這個均衡解說明,所謂“交易費用”的發生與否,取決於信任關係的強弱。當買主對賣主的信任達到一定程度時(此處是P>0.75),就不會有過分挑剔的行為。在這個例子中,由於利益分離和信息不對稱,出現了信任問題,當信任程度足夠低時,引發的交易費用,與高度信任的情況相比,是兩人總共付出的超額篩選費用:4t-2t=2t。但是這個2t真的是“交易費用”嗎?
在幾乎所有生產過程中,新古典經濟學所說的生產函數(對應於單位產出的所有要素比例的最小要素投入)必須依賴於生產函數所定義的要素之間的分工與專業化程度,從而必須依賴於協調分工和專業化的費用。在上面例子中,如果雙方願意花費足夠多的時間互相瞭解,信任程度相比可以相應提高,最終使得買主不過分挑剔。但是難道他們節省了“交易費用”嗎?顯然不是。因為“互相瞭解”也是有費用的,也是一種“交易費用”。也就是說,在實際生活中,交易費用的節約往往與生產成本的節約呈現出“替代關係”。當我們想要決定一個新古典生產函數時,我們無可避免地必須決定這個生產函數所定義的勞動分工和專業化程度所需要支付的“交易費用”。反之亦然。換句話說,經濟制度的“成本’,總是與經濟資源的配置同時被決定的,它們同時被一個類似“一般均衡”的博弈均衡所決定。但是當我們真的建立了這樣的博弈均衡,我們還需要“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嗎?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此時的“交易費用’,根本就是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組織生產時必然要發生的成本,就好象專業化的成本已經反映在人力資本投入的成本中一樣,協調分工的成本已經反映在協調過程的各項開支中了(經理人員的一部分工資,辦公室和電話費開支的一部分,會計人員的一部分工資,等等),而這些項目不僅是協調生產所必須的,也是直接生產活動的必要部分,例如一個經理人員的工資,除了支付他花費在協調各個生產部門的工作時間之外,還支付他花費在產品更新,培訓工人,尋找潛在市場等方面的時間。在更多的情況下,同一個人的同一個行為就包含著純粹生產的和協調生產的雙重功能。所以根本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區分“交易費用”和直接的“生產費用”。
當“草霉博弈”達到納什均衡時,雙方的產權和資源配置同時得到了界定。具體說就是:如果買主足夠信任賣主,那麼這一單位重量草霉價值是2V-2t,在產權轉讓之後,賣主得到權益V-2t,買主得到權益V。如果沒有這種信任關係,那麼這同一單位重量的草霉只有價值V-4t,而且產權轉讓之後的權益分配是賣主得到V-3t,買主得到V-t。
- ↑ 汪丁丁.產權博弈[J].經濟研究,199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