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權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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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權利理論(Exchange entitlement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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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權利理論(Exchange entitlement thesis)又稱權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是由1998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提出來的。森的學術工作涉及經濟學的廣泛領域,對導致餓死人的饑荒問題的深入分析和經驗研究是他的重要成果之一。他通過對印度、孟加拉、撒哈拉、衣索比亞等災害嚴重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災荒問題的實證研究,對饑荒是由糧食供應減少(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造成的傳統理論(即食物供給下降理論,簡稱FAD理論)提出了質疑和挑戰,森認為,傳統的FAD理論未能深入研究人與糧食之間的關係,因而只能對饑荒的因果機製做出十分有限的解釋。權利方法使我們透過經濟現象,深入到社會、政治和法律的層面,去探究災荒的原因。
森的權利方法提供了一個分析饑荒的一般框架,其主要意義並不在於檢驗饑荒是否與權利失敗有關,而在於說明權利失敗發生的本質和原因。區別不同類型的權利失敗,對於理解饑荒的真正原因,特別是進一步分析研究發展中國家的災害經濟成因,制定減災防災政策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
森認為,在一個私人所有制的市場經濟中,典型的權利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trade-based entitlement):即以自己所擁有的物品交換食物的交易權,一個人有權擁有通過自願交易所得到的東西;
2.以生產為基礎的權利(production-based entitlement):即以自己或雇佣的資源進行生產換取食物的生產權,一個人有權擁有用自己的資源或在自願基礎上使用雇佣來的資源所生產出來的東西;
3.自己勞動的權利(own-labor entitlement):即以自身勞動換取工資以獲得食物的勞動權,一個人有權擁有自己的勞動能力,併進而有權擁有與自己的勞動能力有關的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及以生產為基礎的權利;
4.繼承和轉移權利(inheritance and transfer entitlement):即繼承權,或獲取他人,包括政府的贈予。一個人有權擁有他人自願贈予他的東西,但後者對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必須是合法的。森指出,這些都是具有直接性的權利關係,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其他更為複雜的權利關係。例如,一個人可以有權擁有自己發現且無人認領的東西,市場權利還會受到配給制度或票證制度的補充等。
上述前三個方面的權利是基於市場的權利,森將這些權利看作交換權利(exchange entitlement)。“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人可以將自己所擁有的商品轉換成另一組商品,這種轉換可以通過貿易、生產或兩者的結合來實現。在轉換中,他能夠獲得的各種商品組合所構成的集合,可以稱為這個人所擁有東西的‘交換權利’。” 影響交換權利有多種因素:
1.資源稟賦
在每個經濟社會中,每個人都擁有一定的資源稟賦,即對於生產性資源和具有市場價格的財富的所有權。其中包括勞動能力、土地、資金、耐用物品、金融資產等,每個人都可以以一定的經濟活動方式(貿易、生產或二者結合)將其秉賦轉換成食品(生活必需品),從而實現權利的交換。對多數人來說,其僅有的、能發揮顯著作用的資源稟賦是勞動力。
2.生產可能性及其利用
以土地和勞動力為形式的資源稟賦,可以直接用於生產食品,也可以通過掙得工資收入來購買食品,這取決於就業機會和現行的工資率,而這些又都依賴於農業、工業和其他活動的生產可能性。
3.交換條件即出售和購買產品的能力,以及不同產品的相對價格
在經濟發生緊急情況時,如乾旱、洪水等,交換條件會急劇改變,從而導致饑荒的威脅。
森的經驗分析表明:由產品的相對價格的突然改變而帶來的饑荒發生過多次。例如在 1943年的孟加拉饑荒中,食品對某些特定種類的產品的交換率發生了劇烈變動,除了工資對食品價格的比率,魚類對穀物食品的相對價格也大幅度地改變了,這一變化使得孟加拉漁民成為1943年饑荒中受到最嚴重影響的行業群體之一。他認為,一般來說,食物供給的減少,會通過食物價格上漲對一個人的交換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並使他面臨饑餓的威脅。森強調說:“即使饑餓是由食物短缺引起的,饑餓的直接原因也是個人交換權利下降。”更為重要的是,一個人交換權利的惡化也可能是由一般食物供給減少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假設一個社會中的食物供給總量不變,一部分人因為變得更富有而購買更多食物,造成食物價格上漲,結果引起另一部分人的交換權利惡化;或者,經濟的某些變化影響到人們的就業機會,勞動者失業導致其交換權利惡化;工人貨幣工資的增加落後於物價的上升、資源價格相對上漲等等因素都會對人們的交換權利產生不利的影響。
森還分析了生產方式對交換權利的影響。他指出,要理解普遍存在的貧困、頻繁出現的饑餓或饑荒,不僅要關註所有權模式和交換權利,還要關註隱藏在它們背後的因素。因為,“一個人所具有的交換權利還取決於他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地位,以及該經濟中的生產方式。”他通過一個無土地的農業工人與無土地的收益分成佃農在災害發生時相對優勢的差別說明不同生產方式對交換權利的影響。無土地的農業工人通過受雇於別人換得一份工資,而收益分成佃農則通過種植作物擁有一部分產品。在災害發生時,這一差別將造成截然不同的交換權利。例如,假設暴雨毀壞了農田中的莊稼,造成收穫莊稼所需要的勞動力減少,從而導致一些農業工人被解雇,由此會完全摧毀這些人的交換權利;而收益分成佃農的交換權利有所降低,但並不會因此完全失去工作,一無所獲。
交換權利不僅僅依賴於市場交換,還依賴於國家所提供的社會保障。在沒有社會保障系統的情況下,失業者的資源稟賦的交換權利就不能為其提供充足的商品組合。森認為,社會保障系統會影響到每一個人可以控制的商品組合,是一個人交換權利的組成部分,其條件是這個人沒有進行其他交換。例如,如果一個人用自己的勞動力換取了工資,即成為就業者,那麼,這個人就無權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與此相類似,如果市場交換使一個人的收入超過了規定的貧困標準,那麼他也沒有權利接受救濟。因此,在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系統的私人所有制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是對於市場交換和生產過程的補充,這兩種類型的機會結合起來決定了一個人的交換權利。他舉例說,英國和美國成功地避免饑荒發生,靠的不是英國人的平均高收入,也不是美國人的普遍富裕,而是由其社會保障系統所提供保證的最低限度的交換權利。
1、交換權利映射
按照森的論述,“交換權利映射” (exchange entitlement mapping,縮寫為E-映射)是指這樣一種關係,它為每一個所有權組合(即個人的資源稟賦)指定了一個交換權利集合。這一關係界定了對應於每一種所有權情況,一個人所擁有的機會。也就是每個人的每一資源稟賦組合規定他可以支配的商品組合集合的函數。例如,一個農民擁有他的土地、勞動力和其他一些資源,這些共同構成他的資源稟賦。從這一資源稟賦出發,他可以生產出一個歸其所有的糧食組合;或者他可以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得到一份工資,用於購買包括糧食在內的商品組合;他也可以種植經濟作物,通過出賣這些經濟作物來購買糧食和其他商品;他會有很多其他機會。在一定的經濟環境中,可以得到的商品組合所構成的集合就是他的資源稟賦的交換權利。交換權利映射分別為每一個資源稟賦組合指定了一個交換權利集合,它由備擇商品的組合構成。如果一個人的交換權利集合中沒有包含足夠食物的商品組合,那麼,這個人就有可能面臨饑餓的威脅。
設X為n中商品的一個組合,x是一個人所擁有的商品向量(所有權向量,包括勞動力),p為他所面對的價格向量,它的交換權利集E(x)是一個向量集,其中每一個向量是他用商品向量x通過交換可以獲得的商品向量。
E(x)=(y|yX & pypx)
從X 到Y的函數E(x)就是他的“交換權力映射”,或縮寫為E-映射。設FX是滿足規定的最低食物需要量的商品向量集合。在沒有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如果E (x)∩F=ø,饑餓將會發生。所有權向量的“饑餓集”S由這樣一些向量構成,向量x的交換權力集不含有滿足最低食物需要量的向量。顯然,S依賴於F和 “E-映射”。
S={x∣x∈X & E(x)∩F=ø}
為了簡化分析,假設只有兩種商品:食物與非食物。OA代表最低食物需要,價格比率為p,則饑餓集S就是圖中的OAB區域。 交換權利映射取決於一個社會中的法律、政治、經濟和社會特征以及人們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社會的生產方式與生產機會、資源和產品的交易機會、產品分配的法律權利、稅收體制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都會對其產生影響。如果把滿足第i個人對食物的最低需要的商品組合所構成的集合記為Ei,那麼,給定這個人的資源稟賦和交換權利映射,當且僅當他無權得到Ei中的任何一個時,他才會因不利的權利關係而遭受饑餓。饑餓資源稟賦集Si就是由這樣的資源稟賦組合構成,對應於這些資源稟賦組合的交換權利集合不包括滿足他對食物最低需要的商品組合。
2、饑餓與權利失敗
權利分析方法在不否認糧食生產重要性的前提下,把糧食生產放在權利關係網中加以分析,說明瞭即使糧食生產不發生變化,權利關係的變化也能引發嚴重的饑荒。因此,森認為,饑餓是交換權利的函數,而不是糧食供給的函數。整個權利關係決定著某些人是否有能力得到足夠的糧食以避免饑餓,而糧食供給只是能夠對其權利關係產生影響的眾多因素之一。饑餓現象的出現可以是由資源稟賦組合的下降所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交換權利映射的變化所引起的。可以用圖1來說明如下: 在這個只有純交易的簡單模型中,假設只有食物和非食物兩種商品,交換權利映射被假設為簡單的線性函數,即交換價格為常數。設價格比率為p,對食物的最低需要為OA,那麼區域OAB就是饑餓集Si。如果資源稟賦向量為x,這個人就處在能夠避免饑餓的狀態。一個人未能避免饑餓,要麼是因為資源稟賦向量降低,如x*;要麼是因為更加不利的交換權利映射,比如價格比率變為P*,使饑餓集變為 OAC。因此,當某一階層的資源稟賦向量下降或他們的交換權利映射發生不利於他們時,饑餓現象就會發生。如果資源稟賦向量本身含有足夠的食物,那麼,交換權利映射的變化就不可能引起饑餓。對於社會中絕大多數人來講。其資源稟賦組合中都沒有包含有足夠的食物。
權利方法強調人們通過社會現有的合法手段支配食物的能力,這些手段包括生產機會、交易機會、國家賦予的權利以及其他獲得食物的方法。對食物的所有權是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每個社會都有規範這種權利的法律。對單個人來講,其支配糧食的能力或支配任何一種他希望獲得或擁有東西的能力,取決於他在社會中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利關係。而這些權利關係則取決於他擁有什麼?交換機會能夠給他提供什麼?社會可以免費給他些什麼?以及他由此喪失了什麼?個人資源稟賦的喪失或交換權利映射的改變意味著交換權利的失敗,從而導致其享用生活必需品“權利”的被剝奪。 交換權利失敗一般包括直接權利失敗(direct entitlement failure)和貿易權利失敗(trade entitlement failure)。前者通常發生在食物生產職業組,表現為所生產的可供自己消費的食物產量減少了;後者通常發生在其他職業組(即出售所生產的商品來換取糧食的職業組),表現為通過貿易獲取的糧食減少,這種減少要麼是因為自己生產的商品數量下降,要麼是因為市場需求下降。如果一個職業組的產品既要供自己直接消費,又要用於交換其他食物,這個職業組就有可能同時遭受“直接權利失敗”和“貿易權利失敗”。
森認為,人與糧食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涉及到或取決於市場機制、公共政策、巨集觀經濟發展、微觀經濟機制失靈等諸多方面的影響。在一個自由市場經濟中,一個普通工人必須通過出賣勞動力(或從社會保險福利)得到收入,從而建立其糧食權利。在沒有政府幫助的情況下,失業使他喪失收入,服務或勞動力對糧食相對價格的急劇下降等也會使就業者的糧食權利下降到挨餓的水平。所以,權利方法所重視的是每個人控制包括食物在內的商品組合的權利,並把饑餓看作是未被賦予取得一個包含有足夠食物消費組合權利的結果。
實證研究表明:饑荒可以在糧食供給沒有出現普遍下降的情況下發生,即使在人均糧食沒有出現普遍下降的情況下,促成饑荒的因果機制中也必然包含著糧食供給之外的眾多因素。因為FAD理論無法解釋在多次饑荒中所觀察的種種奇怪現象。比如,在饑荒期間儘管一些社會階層如農民、工人、手工業者成千上萬地死於災荒饑餓,而某些社會階層如地主和商人卻在災荒期間大發橫財。
又例如,某些年份的糧食供應並沒有少於前幾年卻發生了饑荒,突出的例子是,當 1943年印度孟加拉邦因暴風洪災發生饑荒時,當年糧食總產比1941年實際上高11%,即使扣除人口增長,人均糧食占有量也增加了9%。因此,森認為之所以在國家有充足的食品供應的情況下還會出現饑荒,是因為這些國家或地區的一些社會經濟弱勢群體沒有獲得享用食品的“權利”,即他們沒有進入食品市場的購買力,而非真正的糧食供應減少。實證分析的結果進一步證實了這一論斷(見下表)。
通過以上國家和地區饑荒問題的實證研究,森得出了一些有意義的結論:
(1)權利方法把饑荒看成是經濟災難,而不是糧食危機
它受到整個經濟和社會運行的影響,而不僅是受到糧食生產和農業活動的影響。一個人如果不能建立起對足夠的糧食的交換權利,他就可能會挨餓。對於自己不生產糧食的人(如從事非農產業),或不擁有它們所生產的糧食的人(如農業工人),他們在市場上取得食品的能力取決於他們的勞動所得、現行的食品價格以及他們的非食品的必要開支。這種能力依賴於經濟的具體境況:對雇佣勞動者來說是就業和工資率,對從事非農產業的人來說是其他商品的生產和他們的價格。對於那些自行生產糧食的人,他們的權利取決於他們自己的糧食產出而並不取決於全國的糧食產出總量。據此,森認為,儘管就經濟整體而言,糧食可供量並沒有下降而且仍然保持在很高的水平上——也許甚至在其 “高峰”水平,一場很大的饑荒也可能會發生。1974年孟加拉國的饑荒就是在糧食可供量的高峰期發生饑荒的一個例子,該年的人均糧食可供量比1971年到 1976年中的任何一年都高。這次饑荒的起因是洪水造成的地方性失業使農業工人喪失工資,加之對未來食品市場短缺的誇大預期造成了糧食市場的恐慌和糧價陡升,從而導致了他們貿易權利的失敗。
森的分析對於理解中國六十年代初的饑荒很有意義。中國的饑荒基本上也是農村現象,人口死亡最多的是安徽、四川這樣的農業大省,城市所受波及較小,是因為政府為城市居民提供了低價的補貼糧食,這裡,對食物權利的不平等分配來自政府分配機制中對農村的歧視和對城市的保護。但中國發生饑荒的機制與孟加拉邦不同,中國計劃經濟之下沒有價格效應。信息不暢是導致中國發生饑荒的重要原因。由於地方政府虛報產量,中國政府在饑荒高峰時對糧食存量的估計比實際數多1億噸,從而導致了重大的饑荒。
(2)無論是經濟繁榮時期還是經濟衰退時期,饑荒都有可能發生
經濟衰退時期發生的饑荒稱之為“衰退型饑荒”,經濟繁榮時期發生的饑荒稱之為“擴張型饑荒” 。由於糧食支配體系(如市場拉動)可能會對某些特殊階層的人極為不利,擴張型饑荒很有可能在農業全面增產的情況下發生。即如果經濟繁榮表現為不平等的擴大,繁榮過程自身就有可能成為饑荒的誘因。在爭奪市場控制或支配權利的競爭中,一部分人會因另一部分人的繁榮而受損,糧價會因為一些行業群體的購買力上升而抬高,結果其他必須購買糧食的人因為其貨幣收入的實際購買力大幅度縮水而受到損害。1943年的孟加拉饑荒可被視為一次“擴張型饑荒”,它與戰爭時期公共支出膨脹所引起的強大通貨膨脹壓力緊密相關。當稻米價格開始急劇上升時,公眾恐慌和炒作投機共同把糧價推向天價,超出了相當一部分孟加拉農村人口可企及的範圍,於是災難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3)不恰當的理論與政策會加劇災害的後果
在常規的饑荒分析中,人們總是使用食物供給減少理論(FAD),這有時會造成災難性的政策失敗。最突出的例子是1943年印度孟加拉邦饑荒,災害發生時,由於政府過於重視糧食供給總量的統計數字,因而沒有預測到大饑荒的來臨。對於FAD理論的過度依賴,使得政府在饑荒到來時並沒有意識到大規模饑荒發生的真正原因是“交換權利”的變化,從而低估了災難的嚴重程度。另一方面,饑荒發生時政府管理的混亂加劇了災害的後果。具體表現在:公共分配系統沒有掌握大量的食物,未能有效抑制瘋狂的投機性囤積行為,導致糧價飛速上漲;而限制從其他地區進口足夠的糧食導致了公共分配系統難以啟動;政府未能有效地對災民實施救濟,以及組織就業工程增加人們的購買力等。總之,由於政府在災害發生時未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最終使得災害的後果被放大,導致了約300萬人死亡。
(4)通過人口遷移來解決生態環境脆弱區問題的觀點值得懷疑
在討論乾旱少雨的非洲薩赫勒地區問題時,一種觀點主張政府應該考慮從少雨和雨量不穩定的地區撤離人口,將北部乾旱、半乾旱區人口遷移到南部潮濕地區。森對此提出質疑:他認為,把人口撤離當作解決薩赫勒問題的一個途徑,會造成對一些因素的忽視:
第一,改變一個社會的生活方式決非輕而易舉的事情,政府也無法保證南部就業機會一定比北部正常年份好,而且生態環境脆弱的北部也並不一定缺乏經濟發展的潛力;
第二,放棄北部那些適用於農業、畜牧業和漁業的資源是最大的浪費,而且大規模移民還會使本來就人口擁擠的南部更加擁擠,甚至可能會破壞南方的經濟條件。
第三,薩赫勒北部不僅為南方所需的提供大量的畜牧產品、經濟作物,而且還為國家換取了大量外匯。因此,從薩赫勒地區撤離人口的簡單思路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必須放棄。森的這一觀點對於目前解決生態脆弱區人口搬遷問題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5)實證研究認為,市場機制不能通過糧食流動來消除災荒
事實上,在許多災荒中,饑荒正在蔓延時,而受災的國家或地區卻正在出口糧食。例如在1906年的中國,由於英國放任遭受饑荒的湖南省向外出口糧食而引發了災民暴動,後來在1910年著名的長沙大米暴亂中也出現了類似問題。從權利角度來看,市場機制促使糧食從遭受饑荒的地區向其他地區反向流動是因為市場需求所反映的不是生物學上的需求或心理學上的欲望,而是建立在權利關係之上的選擇,因而從遭受饑荒的地區向其他地區出口糧食恰是市場尊重權利而不是尊重欲望的“自然特性”。
(6)不合理的人類社會經濟活動使區域社會經濟系統的易損性增加,是導致災害發生的重要因素
森在對衣索比亞和非洲薩赫勒地區乾旱與饑荒問題進行實證研究時指出,認識到在薩赫勒經濟中存在的使乾旱薩赫勒地區容易遭受災害的長期因素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森的權利分析方法揭示了饑荒的發生與受災的某些行業群體交換權利的喪失密切相關,饑荒的發生可以用人們的“權利失敗”來解釋。因此,當災荒發生時,不能只是採取發放救濟食品、遷徙災民等一般措施,更應該採取特殊的政策來使災民取得他們期望得到食品的權利,政府要做的不是保證食物供應,而是保護食物權利。概括起來,抵禦災荒和防止災難性危機的理論的主要內容與結論有以下幾方面:
(1)災害的發生具有某種必然性,但通過恰當的政策和行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免其危害
一般地,經濟的富裕和全面增長而不是單純依賴於糧食產量的增長更有助於防止饑荒。森在分析非洲薩赫勒地區饑荒時指出,由於這一地區的氣象、氣候條件難以改變,因而,“乾旱是難以避免的,但乾旱的影響卻可以避免。”因為經濟的擴展不僅增加人們的收入,減少對提供權益保障的需要,而且會同時增加用於權益保障的資源。森以撒哈拉以南非洲為例說明,當人們普遍貧困而且公共資金難以保證時,饑荒就有更大可能發生,在那裡,缺乏全面的經濟增長是造成交換權利被剝奪的一個主要的基本原因。就缺乏增長而言,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問題的主要特征,並不是特定地缺乏糧食產量的增長,而是一般地缺乏經濟增長,從當地氣候條件來看,“經常提倡的惟一地註重發展農業——特別是糧食作物——的戰略,就像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他認為可以通過提供合理的價格機制、鼓勵技術轉變、技能的形成和生產率的提高等措施促進產出和收入的增長,從而實現全面經濟增長。
(2)使個人或家庭建立其對糧食的交換權利是防止饑荒產生的關鍵
可以通過為那些受經濟變化衝擊的人們系統地重新創造最低水平的收入和權利來防止饑荒。“重要的是註意個人或家庭建立其對糧食的支配權的實際過程。” 森認為關於饑荒的起因及其防止的政治經濟學涉及機構、制度和組織,但主要取決於制度因素。他在研究薩赫勒地區的乾旱與饑荒時指出,薩赫勒地區的食物問題,主要取決於影響食物權利的制度因素,這一影響是通過生產和交換實現的,因此,需要針對這些因素採取措施。薩赫勒地區減災的關鍵問題不是如何把糧食弄到這些國家來,而是必須設計出一個經濟機制,使遭受乾旱和其它災難的人們能夠得到足夠的食物。即通過公共機構解決食物問題的脆弱性,確保每一個人的食物權利。這一權利不僅包括災難期間的食物分配,而且還包括通過社會保險和就業保障來實現的較長遠的權利安排。通過國家扶持來創造就業機會不僅可以增加人們的收入,使就業者獲得了取得食品和勞動的機會,還鼓勵了貿易和商業過程,因此,創造就業來救災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曾經有效地運用於許多國家⑤。
(3)選擇合適的制度安排,有效地減免災荒
一是落實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建立可持續的保險體系。由於饑荒的發生與糧食供給總量的下降並無直接聯繫,因此,保險制度所要解決的是家庭層面的食物控制,而不僅僅是國家層面的食物控制。在貧窮落後的經濟中,個人的災害保險難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鬚髮揮重要的作用,建立一個可持續的保險體系。這一保險體系不僅包括了災害來臨時的饑荒救濟,還應包括應急的公共就業以及失業保險、收入補貼等社會福利計劃。此外,從國際範圍來講,如何建立國際保險制度以降低一些國家糧食供給的脆弱性是更值得考慮的問題。二是通過制度變革,解決“囚徒的困境”的問題。森認為,對於這一問題,僅僅靠個別牧民單方面自覺控制其牧群規模並不能真正解決。因為單個牧民所關心的只是自己的利益或自己控制範圍之內的事情,而個人行為的加總卻可以導致社會災難。通過制度變革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從諸如稅收和補貼之類的激勵措施,或政府管制牧群的規模,到建立牧民之間的合作等。關鍵是要建立起每個人都會對自己牲畜所有權做出積極反應,而對他人的牲畜所有權做出消極反應的私人權利,以使每個牧民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牲畜數量。
(4)社會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發展對減免災荒至關重要
森認為,饑饉經常看上去與自然災害有關,人們也常常把饑饉的原因簡單地歸結為自然災害:在衣索比亞有旱災,北韓則是穀物歉收。然而,許多同樣遭受到類似自然災害的國家,甚至其災情更重,卻能有效地避免饑饉的發生。例如,在1979—1981年和1983—1984年間,波札那糧食生產下降了17%,辛巴威下降了38%,而同一時期蘇丹和衣索比亞的糧食生產只下降了11%和12%。但是在糧食生產下降較少的蘇丹和衣索比亞卻發生了大規模饑荒,而波札那和辛巴威則安然無恙,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這兩個國家及時和廣泛的饑荒防範政策。森認為,一個民主政府由於必須面對選舉和反對黨及獨立的報紙的批評,所以除了積極努力地避免饑饉以外別無選擇。因而對選民負責的政府必須積極地採取措施以幫助人民、減輕饑餓的威脅,而如果採取認真的努力,要避免饑饉其實是很容易的。在一場饑饉中,主要的受害者是窮人,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創造收入(例如通過就業計劃等)、讓潛在的受饑饉威脅的受害者獲取食物,從而使窮人免於餓死。森總結說,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正面作用表現在它有助於防止出現經濟和社會性災難。如果一個國家諸事順利、一切都走上了軌道,人們或許不會特別註意到民主的這種工具性作用。但當形勢因種種原因變壞時,民主政治所提供的政治激勵機制就顯現出巨大的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