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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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規發票通常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印製、領購、開具、取得的發票。
單從發票本身的合法性區分,不合規發票通常又有兩種:一種是由稅務機關印製、發售的,發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開具、取得、使用過程中違反規定。
另一種是發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稅務機關印製、發售的形同合法發票的假髮票。私自印製的沒有稅務監製章的發票。普通收據等替代發票等等。
不合規發票的形式[1]
審計過程中,常見的不合規發票存在形式主要包括八種:使用白條收據、虛構票據內容、票面字跡模糊、作廢發票入賬、互相串用各種票據、填寫項目缺失、單聯填開票據、無印章發票。
不合規發票的檢查方法[1]
不合規發票存在的形式五花八門,而且都是隱蔽在每一冊每一頁的記賬憑證之中,實施審計檢查時,一般需要仔細翻閱被審計單位記賬憑證後所附的票據資料,才能較全面地查出被審計單位的各種不合規發票。但是如果被審計單位規模較大,在有限的審計時間內,就難以完成這項工作,需要我們採用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一、選準目標有的放矢
審計時,以單位費用類賬冊為基礎,選擇發票容易出現問題的科目,如辦公費、交通費(含修理及汽油)、招待費及銷售費等,單筆額度在一定數額之上,詳細列出所在憑證號,再去按圖素驥一一查對。如有條件的單位,已經導入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的,應用A0系統電子賬簿進行篩選審計目標,效率更高效果更佳。
二、綜合分析鑒別辨認
檢查不合規發票要掌握較全面的相關知識,從發票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以及報銷手續的完整性四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一)檢查發票自身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以上列舉的我國規定的合法票據並一律套印省團級以上稅務機關或財政機關的發票監製章的,視為合法憑證。如果對發票自身合法性有疑問,檢查人員可採用直接核對法或函調法,咨詢出具發票地方稅務機關的專業人員,以鑒定發票的合法性。一般而言,單位內部自製票據及市場流通的普通收據等應當視為白條入賬,不予認可。
(二)檢查發票內容的真實性。
發票自身合法,但發票內容不真實,即發票所載內容並不是以企業真實的業務往來為依據填列的,對這種不合規發票,採用的具體方法包括:
1、筆跡鑒別法。一是要看票面字跡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有多人所寫嫌疑,應當考慮其真偽問題;二是看票面字跡是否連貫、流暢。發票是多聯式、由覆寫紙套寫而成的,正常情況下從頭到尾,書寫應當連貫流暢,否則,便不是一次套寫而成,發票的存根聯與報銷憑證可能不一致,存在大頭小尾現象。
2、票面規範確認法。按照規定,發票填寫錯誤應當作廢重開,因此票面應無塗改、挖補、亂擦痕跡,如果存在,則應查明原因;票面項目填寫要齊全,若有空項,則應向財務人員問清原因;發票金額大小寫如果存在書寫跳行、出格、壓字等現象,均可視為票面不規範,如方便可到出票單位核對。
3、金額判斷法。一是檢查發票開出的單價與所購商品市場價格或批發價格比較,是否合乎常規,是否存在個人為了從中漁利虛構價格現象;二是將大額整數發票與其所載經濟業務內容聯繫起來進行判斷,查看相應附件,必要時驗證實物,查清事實真棺,是否存在企業以虛開大額整數發票的方法轉移、套取資金。
4、邏輯分析法。有的發票從票面上看似乎沒有問題,但把購進貨物與供貨單位的經營範圍聯繫起來進行核對時,就有可能發現破綻,如商品零售發票開出了“工程款”、煙酒門市開出了“修理費”等,對這類張冠李戴式發票只要稍加分析便可確認屬於不真實報銷憑證。
5、證物核對法。審計發現發票額度較大且發票內容與開票單位經營範圍不對稱的問題時,應當深入一線查看實物,是否真的存在,具體又做何用。如果碰到所購實物已經使用或消耗無從查起的情況時,可採用核對倉庫保管出入庫登記台賬的方法進行證物核對。這時發票真假往往一目瞭然。
6、詢問核對法。檢查人員若在經過分析核對後,對一些發票仍有疑點,可詢問有關經手人。如有的單位汽車修理類票據較多,修理費高得驚人,詳細查閱發票所附的名細清單,並抽查了該輛汽車,仍不得其解。當找來司機具體詢問時,才知原來汽車修理髮票及所附的內容全部是捏造的,實際是一些無法取得合法票據的經濟活動支出費用。
(三)檢查發票的合理性。
檢查發票的合理性包括檢查發票所載業務內容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有聯繫,商品價格是否合理,商品數量是否與企業規模相匹配等。檢查時可以借鑒發票真實性檢查方法,重點在合理性上進行分析。一般而言,購買商品買賤不買貴,就近不就遠,因此,審查價格合理性時,對供貨單位較遠、數額較大的開支,要註意看商品價格與本地市場行情的差距,價格低於本地市場為合理,反之則不正常;如價格與本地市場行情一致,應進一步比較商品質量;若發生質次價高、捨近求遠採購商品的現象,有可能存在著經辦人拿回扣、好處費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查證。
(四)審查發票報銷手續的完整性。
審計時,結合對單位內控制度及履行符合性測試程式的結果,一是查看經辦人、批准人等各自是否按照規定依次簽字;二是查看領導人有無越權審批,對連號票據要考慮是否存在買賣串通、化整為零的嫌疑。
不合規發票在審計中的定性問題[2]
在研究如何推進審計工作向更深層次發展問題時。通過翻閱近幾年來的有關審計報告發現。多數項目的審計報告中。被審計單位存在著一個共性問題,亦即 “入賬發票不合規”。然而,在審計事實、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的描述中,對不合規發票的表述都比較籠統。
審計定性一般表述為:入賬發票不合規、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合規發票入賬等。審計事實一般表述為:某某期間,會計將沒有開票日期、沒有數量單價、沒有具體品名等發票內容填寫不全。以及發票的開票日期與發票票號順序顛倒、過期作廢發票、發票內容與出票單位經營性質及內容不符等發票報銷併入賬,金額XXX元。
定性依據、處理處罰依據有的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的規定,處以罰款 XXX元。
有的則將定性及處罰依據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准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的規定,處以罰款XXX 元。
姑且不論究竟依據哪個法律法規定性及處理處罰更準確。據筆者調查發現。這些“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的背後。並非單純的“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其中隱藏著大量的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問題。如一些被審計單位。通過種種手段取得發票後虛列支出,套取現金。設置“小金庫”,為小團體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一些單位掌管財務審批權的個人,將個人消費發票拿到單位報銷。貪污公款:一些單位以購買福利卡、會員卡、購物卡、消費券的方式,變相發放獎金、福利、送禮等。開具辦公用品等項目發票人賬,既違反財經紀律,又造成個人少繳所得稅,並誘發嚴重的腐敗問題:一些單位為掩蓋違規違紀問題。將一些不合理開支變換成修車費用、燃油費用、微機耗材費用、會議費、培訓費等發票報銷;一些單位為配合對方偷逃稅款。接受對方提供的不合法發票甚至是白條。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一些單位為處理不合法開支,在不法人員手中購買假髮票。自行填開報賬。嚴重違反國家法紀等等。以上這些問題,如果單純從錶面現象看。都可以歸入“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之下。但其實質則不然。有些是與入賬發票不合規截然不同性質的問題。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多數上述問題。正是在“人賬發票不合規”這一寬泛問題的掩蓋下被“保護”了起來,逃避了應有的法律製裁。
對不合規發票的處理建議[2]
對審計發現的不合規發票問題,不應以表象掩蓋實質。應進一步查清情況。根據問題的實質作出恰當的審計定性和處理。
首先,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業務內容真實的發票。
如果內容真實,只是填開的內容不完整、不規範、不清楚。用章不正確等。此種情形應可按以上提到的審計報告中的通常做法進行審計定性及處理。筆者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有明確定性及處理處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不明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其他有關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因為從法律的層級關係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法律層級要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法律層級。但審計實事應當具體、明確,切忌籠統表述。形成“一頂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責任。
其次,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 如果發票反映的為虛假的業務內容。則應定性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
再次,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
如果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的行為,則應定性為:入賬發票不合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此外,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隱藏公款送禮,單位行賄,設置“小金庫”,貪污公款。私分國有資產。偷逃稅款等性質惡劣問題。對這些問題應依據相關法規作出不同的定性及處理。決不能僅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或《會計法》以 “不合規發票人賬”作籠統定性和處理。必須對不合規發票進行深挖細究,具體剖析,做到嚴謹準確定性。使不同性質的問題得到合法的法律製裁。以避免“不合規發票人賬”成為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遮羞布”、“避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