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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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Real Estate Corporate /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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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企业的特征[1]
受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特殊性的影响,同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较,房地产企业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经营对象的不可移动性
不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企业还是物业管理企业,它们的经营对象都是不动产,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这种特性使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其影响十分巨大,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经营绩效与所处区位状况关系密切。因为一般商品属于动产,具有实体的流动性,可以随时在地区之间,甚至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流动,因而通常面对的市场竞争范围比较大,在不受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安全等贸易壁垒影响的条件下,竞争范围是世界性的,企业要根据国际市场的情况进行决策,国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会对这类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不动产不具有实体的流动性,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产品不可能移动,相关的房地产服务也附着于固定的房地产上面,因此其面对的市场竞争范围较小一些,主要是本地市场,当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趋势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绩效至关重要。此外,由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量大,资产转移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从而使市场竞争关系无法充分展开,受制于此,房地产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把握当地市场的需求。
2、业务形态的服务性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企业,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从其业务活动的性质来看,主要是提供某种服务。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即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土地出让转让、房屋开发、房屋出售、出租、转租、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谈判、协调、筹划等劳务以及相应的法律事务,这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
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其服务性的特性就更加明显了。房地产中介企业就是围绕房地产产品而进行的一系列咨询、筹划、代理和服务活动,沟通与房地产产品相关的各类信息,撮合买卖双方,节约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并从节约的成本中获取佣金,所以,中介企业提供的是房地产各类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就是对房地产物业及其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管理并提供各种保安、保洁、维修和保养服务的企业。这种特性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3、经营活动的资金和人才密集性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个经营项目蕴涵的价值量极大,需要大量资金的运筹,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企业。例如,房地产开发前期的安置补偿费用、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费用、可行性研究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通常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微乎其微,往往要依赖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密切联系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优良的投资渠道;
另一方面,二者结合使整体经济的抗风险能力下降,一旦房地产价格下跌或者房地产企业经营不善,可能会造成金融体系动荡,进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
所谓人才密集型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介咨询、代理、物业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专业人才,如建筑工程类、经济分析类、金融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涉及建筑安装方面的技术知识,也涉及市场调研、项目管理、各专业领域协调等知识和技能,往往只有借助各类专业人员的协同合作才能完成房地产开发。对于普通房地产需求者而言,消费者或者不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公司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掌握与房地产相关的专业知识,通常在交易过程中要依赖这些专业人士的协助,这样就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企业提供了经营空间。
4、经营活动过程的行业限制性
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行业特征对其的影响明显,表现在:
一是行业的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发展起到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行业的竞争范围主要是本地市场,是面向区域的,全国及世界性的竞争主要来源于资金流动。
三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竞争者的数量较大,但有较大实力的企业数量则较少,市场竞争强烈,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强。
四是房地产用户的数量较多,是个领域较为广阔的市场。房地产用户主要包括一般的住房消费者及其他需要房地产产品的集团购买者。
五是房地产业进入障碍比较大,一方面,由于进入房地产业需要较大的启动资本,所以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障碍;另一方面,房地产的固定性也决定了退出房地产业的转移成本也相当高。
六是房地产企业由于其资金量投入大、风险高,企业经营得当,其盈利水平也会高一些,这种较高水平的盈利是对其承担的高风险的补偿。这也是吸引其他行业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主要因素。
房地产企业的类型[1]
房地产企业的类型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
第一个角度是从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角度划分,房地产企业主要可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开发、房屋营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营销等经营活动。这类企业又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包括房地产咨询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等。
物业管理企业指以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大型物业管理为核心的经营服务型企业。这类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售后或租赁物业的维修保养、住宅小区的清洁绿化、治安保卫、房屋租赁、居室装修、商业服务、搬家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服务等。
第二个角度是从经营范围的广度划分,房地产企业可以划分为房地产综合企业、房地产专营企业和房地产项目企业。
房地产综合企业是指综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房地产专营企业是指长期专门从事如房地产开发、租售、中介服务,以及物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经营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项目企业是指针对某一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设立的企业。许多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属于这种类型。项目企业是在项目可行并确立的基础上设立的,其生命期从项目开始,当项目结束时企业终了,这种组织形式便于进行经营核算,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一种形式。
房地产企业制度[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要正常运行,除了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外,还必须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鲜明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这一根本制度的要求,还必须设计与房地产企业的基本特征相适应的具体管理制度。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房地产企业运行的特点,其具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经营管理制度。
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制度,如房地产开发工作管理制度;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房屋营销工作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工作管理制度;计量工作监督制度;合作开发商品房管理制度;拆迁补偿工作管理制度等。
2、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这是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制度,主要内容有:规划、设计和报建工作制度;图纸审核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设计招标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配套工作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图纸、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等。
3、经济核算管理制度。
这是有关财务、资金使用方面的制度,主要内容有: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成本工作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制度;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管理制度;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差旅报销制度等。
4、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这是公司有关行政人事方面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秘书工作管理制度;文印、文件工作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公司用工制度;干部与技术人员考核晋升制度;职工食堂等的后勤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5、物业管理制度。
这是有关物业管理、售后服务、租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商品房售后管理制度;住宅小区管理制度;房产管理制度;房产租金管理制度;房屋维修管理制度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概述[1]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外资企业等。
(1)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这种类型的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资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3)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又称股份有限公司,它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筹集资本金。出资者通过投资取得相应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它属于混合所有制性质。
(4)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是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其性质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5)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98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6)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我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合同联合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投入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房地产经济同样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按这个精神,房地产行业作为竞争性行业,独资的国有企业要逐步转制,大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现有国有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实行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加强科学管理,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特别是要提高集中度,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