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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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是国际直接投资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在选定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并按照该投资国和地区的有关法律组织建立起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是由投资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就属于这种类型。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2001年3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四次大会修改,江泽民主席签署48号主席令后,立即执行。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投资比例问题
1)投资比例直接决定投资各方对企业的支配权和利润等的问题。
2)投资比例限额的大小,须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定。实践表明,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规定在5%较为适宜。
2、投资期限的问题
1)确定投资期限,一般要考虑项目的资金利润问题、资金回收期限、技术更新等因素。
2)实践表明:投资期限一般规定10-20年为宜,最多不能超过30年。
3、投资方式的问题
1)投资方式:是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质基础,可以用现金、外汇、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以及技术资料、技术协作和专用技术等折价出资。
2)适当的做法:
a、东道国力争让外国投资以资金的形式投资,辅以引进国外投资国的先进设备技术、专利。
b、东道国投资,多以场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劳务以及能源投资股本。
4、劳动工资管理
1)东道国对雇佣人员有限制,两个原则:
a、除了部分高级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由国外投资者推荐,董事会聘用以外,一般员工原则上在东道国招聘。
b、根据东道国法令,各个合资方根据国内工资状况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原则,制定工资标准,建立一套劳动管理制度,由东道国劳动管理部门监督,不得随意解雇员工,以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5、产品销售管理
1)产品销售市场
投资国:东道国内-内销。
东道国:外国投资者的国家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外销。
2)合适的做法:根据东道国的有关法令、条例,由投资双方共同制定一个合适的内销和外销比例。
6、利润汇出管理
1)一般来讲,投资方在利润汇出方面的立法原则上都保证外资原本回收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自由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
2)但是东道国实际上都有较严格的规定,防止大量转移资金,给本国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7、争端解决问题
a、协商。争议双方抱着友好谅解的态度,在董事会上通过申述自己的意见,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友好协商解决,重新友好合作。协商没有规定的手续,不需要花什么费用,由双方直接商谈解决争议,这是最好的办法。
b、调解。在董事会上不能解决的话,可邀请第三方调解,或请法律顾问,从中调解。
c、仲裁。仲裁就是公断,是由争议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按裁决执行,不可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订有书面仲裁协议,就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
d、诉讼。就是向法院起诉。一般地说,国际经济有关各方所在国不同,对外国法律了解不多,因而进行司法诉讼诸多不便,而且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诉讼还往往使双方矛盾加深,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是企业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因此,用诉讼的办法来解决争端不是明智的,一般是采用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就是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端时,大都愿意采用仲裁的方式。
2)因为司法诉讼诸多不便,程序复杂,费用高昂,导致合作各方关系破裂,多采用协商、调节的方式来解决,但都不能解决时。多采用仲裁这一方式。
1、资本由合资方共同投资,以认股比例为准绳来规定各方的权责利。
2、投资条件较为苛刻,双方需要共同投资,而且安统一币值来计算投资比例。
3、合资方共享收益,按资分配,共担风险。
5、生产经营由合资方共同管理。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合资企业可以做出如下分类:
1、按合资企业的功能即合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销往市场,划分为:
1)内向型合资企业:其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产品是急需或需要进口的。
2)外向型合资企业:产品外销,创外汇,属于国家鼓励的合资企业。
3)开发型合资企业:支援边远地区资源的开发。
2、按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为:
1)工业生产型合资企业
2)农业生产型合资企业
3)工程承包型企业
4)服务型企业
3、按合资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为:
国际上通行的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形式,其设立和经营一般都要受有关国家《公司法》的制约。我国于1993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承认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日本规定,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1)有限责任公司
它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仅以投入企业中资本额承担债务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的一种公司企业组织。在西方国家,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和合资经营企业普遍采用的形式。
3)两合公司
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合公司,它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不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无限责任股东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股东仅以投放在公司的资本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有限责任股东一般只负责监督。
另一种是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合股份公司,其特点是可以通过出售股票募集资本。
两合公司,目前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有一定数量存在,但已经不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样普遍了。
4)无限责任公司
它是指由两个以上的鼓动组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即所有股东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仅是用投入企业中的资本承担公司债务。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具体程序,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建立为例,其具体程序有:
1、提出项目建议书。 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协商合营各方的确切名称、资本、信誉和经营状况;合资经营项目的经营地点、具体经营内容及产、供、销的打算;合资经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和投资方式,合营年限,以及合资经营可能为各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初步匡算等。
2、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说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外商资信度分析;市场分析;生产条件和工程技术分析;财务活动分析;总体配套能力分析等等。在上述各项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系统工程等手段,对合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筹办合资企业是否可行的结论。
3、签订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书面文件,包括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并包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筹建公司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合资企业批准后,就可以根据已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成立董事会,筹建公司,收缴资本,聘请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1、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优势
求大同,存小异,优势互补,优化组合。
1)利用合营对象的销售网络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地区的市场或国际市场,因而得以开发或扩大国外市场。
2)合营各放可以在资本、技术、经营能力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自身竞争能力,从双方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利用外资的手段。
3)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资源和生产基地。
4)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获得有经验的经营、销售达到需求变化。
7)获得税收减免利益或其他优惠利益。
8)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
9)学习和适应当地的客观环境条件,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制订正确的决策。
10)有当地资本投入可能会消除被征收或排挤外资政策的影响,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11)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和企业文化的差异,一般认为它是一种同时跨越民族、文化和企业界限的方法。
2、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不足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投资各方的理念、经营目标不一定相同,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在经营决策和管理中容易产生摩擦,在市场意向和销售意向方面可能产生分歧不同投资者的长短利益可能难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