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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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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ISO 26000[1]

  ISO 26000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起草制定的社會責任指南(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技術編號。社會責任的基本定義早在20世紀就已形成共識,即組織通過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為,為其決策活動對社會、經濟、環境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然而對於社會責任的完整定義,ISo 26000的每一稿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訂,有的針對相關術語的範圍界定進行調整,有的針對社會責任定義的註釋進行斟酌修正,但無論出於何種形式何種目的的修改,都不難得出結論,各利益相關方對於社會責任的準確完整定義各持己見,較難達成一致。一直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Non-government Orqanization,簡稱NGO)一貫傾向於無限擴大組織的社會責任影響力;而作為承擔社會責任的主體(組織)卻傾向於限定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範圍,認為組織承擔責任是有邊界的,不能將社會責任無限化。研究發現,非政府組織由於其自身的特殊屬性以及服務特定民眾利益的內在驅動,使得其樂意於擴大社會責任影響範圍的界定,而產業組織(指承擔社會責任的主體)出於擔心增加成本支出而極力縮小社會責任範圍,從而儘量減少本應履行的責任。這兩種情形顯然並未達到多個利益相關方博弈的平衡點,因此ISO 26000的制定過程採用多利益相關方參與的新型模式:參與專家由最初的225人增加為450人,參與國家從最初的43個發展為99個,其中既包括發達國家也包括發展中國家,參與的國際機構從24個增加至42個,這些信息可見於ISO 26000標準原文。

  最終ISO 26000就社會責任定義給出合理完整的釋義:組織通過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為,為其決策和活動對社會和環境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這些行為包括:①促進可持續發展,關註安全健康和福利,其中包括動物福利;②充分考慮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③尊重法律法規並與國際行為規範保持一致;④全面貫徹社會責任實踐,並監督促進組織影響區域範圍內其他組織的社會責任行為。

IS0 26000的特點[2]

  (一)顛覆了社會責任的傳統認知

  IS026000首次在全球範圍內定義了社會責任,認為社會責任是“一個組織用透明、合乎道德規範的行為,對它的決策或者活動在社會和環境中產生的影響負責”,其性質是“對社會負責任的組織行為”,隱含著要求組織基於社會價值考慮組織行為的過程和結果。該定義與公眾對社會責任的直覺理解有很大差異,因為在公眾的理解和邏輯看,社會責任往往是指組織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如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具體內容;而該定義,強調社會責任是組織基於組織決策和組織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這一因果“鏈條”的“擔責”,這與傳統社會責任認知有很大不同。而從該定義本身看,IS026000已經站在以下的高度看待社會責任:對組織而言,社會責任已經超越了“是否應該做”這種道德討論,而應轉變為“需要做什麼”這種實際要求,即組織應堅持問責、透明、道德行為、尊重法治和國際行為規範、保障人權以及尊重利益相關方利益等原則,把對社會和環境的考慮融入到組織決策的意願,確保組織決策和組織活動與社會期望相一致。因此,該定義是對傳統社會責任理念、履行思路和社會責任行為的顛覆,在更高層次上回答了組織為什麼應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

  (二)擴充了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

  IS026000問世前,人們的普遍認識是,提到社會責任,便認為是在討論企業社會責任;但該標準在定義社會責任時,強調社會責任的主體是“組織”,而組織又被標準界定為是“賦有責任、權威和關係以及可以識別目標的實體或人員群體和設施”,即不僅僅是企業或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如學校、醫院、學術團體、中介機構或一般意義上的政府機構(不包括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法律、履行司法權威、貫徹建立公共政策或信守國家國際義務的職責方面的主權作用)等,均是社會責任主體。社會責任承擔主體的擴充,既是對社會責任實踐的總結和提煉,更是對社會責任在更寬視角、更高視野上的科學解讀,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理解的深化和進一步應用,是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促進,是對全人類和諧、健康發展的貢獻。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三)明確了社會責任的基本實踐

  社會責任,尤其是企業社會責任實踐,走過了近百年曆史;近一二十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則成為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社會責任上升為企業的戰略範疇。而回答了究竟什麼是社會責任的基本實踐,則是IS026000的歷史性貢獻。IS026000指出,社會責任有兩項基本實踐:一是組織承認它的社會責任,包括承認組織的利益相關方,識別組織決策和活動的影響及其範圍,因組織決策和活動影響產生的社會責任議題,處理這些議題有助於可持續發展的方法這4個方面的內容。因此,組織承認社會責任應該理解3個層次的關係:組織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組織與它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係、利益相關方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此外,組織還應識別它的利益相關方並使其參與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與實踐,這是處理一個組織社會責任的問題的中心所在。因此,組織應明確理解利益相關方參與的目的,識別利益相關方的利益,確定在組織和利益相關方之間由利益所產生的直接的和重要的關係,確定利益相關方利益與可持續發展的關聯性和重要性,確認利益相關方獲得必要的信息並明白自己的決定。

  (四)界定了社會責任的核心主題

  以往的社會責任標準或社會責任實踐,要麼是片面的(如SA 8000標準僅涉及勞工保護),要麼是混亂的(如不少企業或評價機構僅以企業捐助額來宣傳、評價其社會責任行為),其根由正在於對組織社會責任主題的曲解或誤解,這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社會責任運動尚處於探索階段;而IS026000在這方面取得了突破,它界定了社會責任的核心主題。這些主題包括組織管理、人權、勞工實踐、環境、公平運營、消費者議題、社區參與和發展7個方面。核心主題的界定,全面、準確地指明瞭組織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向,明確了社會責任的內容,即組織應建立有助於社會責任決策過程的組織結構,促進社會責任的核心原則和基本的實際應用,並應在人權、勞工實踐、環境保護等其他6個方面,具體闡釋和體現組織社會責任內涵。

  (五)提出了社會責任的組織滲透

  長久以來的社會責任爭鳴和實踐,一直停留在企業是否要履行社會責任層面,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也是圍繞著這樣的爭論進行的。IS026000除了將社會責任由“是否應該做”上升為“需要做什麼”,還提出了以社會責任的組織滲透為內容的社會責任保障。其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把握組織與組織的社會責任特征間的關係、理解組織的社會責任、組織內和組織間社會責任溝通、在組織內和利益相關方間提高社會責任報告和聲明的可信度、評價和改善組織的社會責任行動和實踐、社會責任的自願性倡議等,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的實踐。總結而言,即要把社會責任融入一個組織的管理體系,作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至關重要的內容,在整個組織形成關於社會責任的共識,將社會責任在組織決策和活動中置於優先位置,使社會責任成為組織的一致行為。

  (六)突破了既有標準的“雙面”形象

  既有標準(如SA 8000)在為社會責任標準化積極探索的同時,亦被指責是“社會責任”和“貿易壁壘”的雙面孔。因為這些標準既具有推動企業社會責任進步的積極作用,這是其合理的一面;又是對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所設置的人為限制,是對經濟全球化的阻礙,這是其不合理的一面。這種消極影響是通過設置社會責任門檻、具體是通過標準認證實現的。而IS026000的開發目的和開發定位,則迴避了既有標準的“壁壘”責難。IS026000指出,其開發目的在於“鼓勵全世界的組織改善它們的可持續發展關鍵績效指標,同時有能力改善其所在社區的生活質量,進而有助於組織為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IS026000的定位是不作為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而開發,而僅僅是社會責任的實用指南;不為合同或法律法規所採用,而是為其他相關工具和手段提供“非替代性”的補充。從中可以看出,IS026000的開發,排除了基於認證、法律和合同角度的“壁壘”特性,完全著眼於推動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社會責任,推動全球視野下的可持續發展。 ’

  IS026000是由ISO社會責任工作組(The ISO Working Group Oil Social Responsibility,ISO/TMB/WGSR)負責制定的,由巴西技術標準協會(ABNT)和瑞典標準協會(SiS)共同擔任ISO/TMB/WGSR的主席。標準的制定人員來自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並且代表著6個利益相關方:政府、企業、勞工、消費者非政府組織服務、技術支持、科研及其他,以確保各方利益相關者均衡的可能性。

ISO 26000的結構框架[3]

  最新版本為最終國際標準草案,共分為七章,每章自成體系,又前後聯繫,邏輯清晰。該報告第四章闡明瞭社會責任的七項一般原則:擔責原則,即組織應對其決策和活動對社會造成的總體影響負責;透明度原則,即組織在其影響社會和環境的決策及活動方面應當透明;道德行為原則,即組織的行為應隨時隨地合乎道德;尊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原則;尊重法治原則;尊重國際行為規範原則;尊重人權原則,承認人權的重要性和普遍性。第六章是ISO 26000的具體條款內容,闡述了與社會責任有關的七個核心主題和相關問題:組織治理、人權、勞工實踐、環境、公平運行實踐、消費者問題以及社區參與和發展,並針對每個核心主題的概念和範圍、與社會責任的關係、核心主題的相關原則、該核心主題下的相關問題和思考,以及相關行動與期望進行了闡述。

應對IS0 26000的政策建議[3]

  (1)對政府應對ISO 26000的政策建議。一要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觀點。二要加強同發展中國家以及重要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三要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制度。四要加強有關社會責任的法制建設,積極應對全球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五要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考核,推進社會責任指標體系建設。

  (2)對企業應對ISO 26000的政策建議。一要科學認識企業社會責任,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意識。二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三要提高企業發佈社會責任報告的積極性與真實性。四要在遵守ISO 26000的同時,處理好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他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以及企業自身狀況協調的問題。五要實施品牌戰略,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日六要加強中國特色的企業社會倫理建設,夯實倫理道德基礎,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能力。

IS0 26000對我國社會責任實踐的影響[3]

IS0 26000對我國社會責任實踐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我國轉變發展方式,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在環境部分條款上,針對污染、可持續利用資源、氣候變化、環境保護與恢復等重大問題,提出了可持續採購、可持續教育、節能減排等方案,來確保組織可持續行為的全面性;在消費者問題條款上,強調“可持續消費”,要求在各個消費環節做到可持續操作;在社區參與和發展條款上,要求不破壞社區資源和環境,維護和促進社區的可持續發展等。這些條款要求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我國的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為我國發展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式”的發展提供指導方向。

  (2)有利於企業減少認證成本。社會責任標準的同一性可以減少進出口的重覆認證而降低其成本

  (3)擴大了社會責任的範疇,增強了社會責任的監督力度。將社會責任履行的範疇由其他標準的“企業”擴大到“所有的社會組織”,將很大程度改變社會責任的發展格局,比較全面地規範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行為,並將在實施過程中產生更多的第三方的多渠道監督方式,可能包括政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咨詢公司媒體等,使社會責任實施被置於比以前更加嚴格、全面的社會監督環境之中。

  (4)有助於我國對外貿易方式的轉變,加快外貿發展方式從數量擴張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

  (5)有利於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化組織治理結構。

IS0 26000對我國社會責任實踐的消極影響

  (1)“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貫徹並不徹底。它宣佈“遵守全人類共有的基本倫理和道德是社會責任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實際上是宣揚“人權高於主權”,用籠統的“國際行為準則”貶低主權國家國內法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各國家地區的行為實踐。這與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和政治法律制度是相衝突的。

  (2)“認識”陷阱依然存在。

  (3)加劇因在供應鏈中位置較低而帶來的劣勢。

  (4)眾多中小企業將更多地受到ISO 26000的衝擊。

參考文獻

  1. 黎友煥,文志芳譯著.國際標準ISO 26000解讀.西北工業大學出版社,2011
  2. 趙斌主編.企業倫理與社會責任.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
  3. 3.0 3.1 3.2 曾萍編著.企業倫理與社會責任.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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