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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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信托(Corporate Bond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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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信托又稱“發行公司債信托”,還可稱為“抵押公司債信托”或“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是指信托機構為協助企業發行債券,提供發行便利的擔保事物而設立的信托形式。
企業向外部籌資有兩個途徑:一是發行公司股票;二是借債。如企業所需資金巨大,借用時間長,多以社會舉債方式籌措資金。信托公司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中間人,其重要職責是保管抵押品,其次是代辦有關手續,輔助發行。
信托公司重要的業務品種。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信托法規的框架下,我國信托業將進入規範發展的新時期。依照信托原理,開發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各種信托產品,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公司債信托客觀具有穩健性特點,迴避了歷史上曾出現的單靠信用方式代理發行企業債券的風險。公司債信托有利於擴大市場對信托的認識和信任,樹立信托業新形象。在具體公司債信托品種的設計上,要貼近市場,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如零息(一次性還本付息)、附息(每年分紅付息)、貼現、浮動收益、可轉換債券等。
1、據抵押方式不同,可分為開放抵押型公司債和閉鎖抵押型公司債兩種債券。
1)開放抵押型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與信托機構在締結信托契約基礎上,先確定公司債的發行總額,並設定以同一資產為抵押的公司債信托,發行公司有權在原定公司債總額的限度內,分數次發行附有同一順序抵押權的公司債。
2)閉鎖抵押型公司債是指在發行抵押公司債時,將發行公司與信托公司之間的信托契約所定的公司債總額一次發行完畢,且所提供的抵押只能作該公司債抵押之用,日後不得以同一抵押發行公司債。
2、據債券擔保品的不同,可分為以實物財產為抵押的公司債和以有價證券為抵押的公司債。
3、據債券物上擔保權的順序不同,可分為第一順序擔保權公司債券、第二順序擔保權公司債券和第三順序擔保權公司債券。
4、據公司債券的還本付息方式不同,可分為以下四種:
1)可隨時收回的債券。
2)設立償債基金的債券。
3)可轉換債券。
4)定息債券與分紅債券。
1、發債公司提出申請。
2、信托機構審查核實:
- 審核債券發行的合法性;
- 調查公司經營及資信狀況;
- 核實舉債企業將要抵押的財產的真實情況。
3、簽訂公司債信托契約,建立公司債信托。
4、轉移信托財產。
5、在信托公司協助下發行債券。
6、發行公司償還利息併到期支付本金。
在信托業務品種中,公司債信托屬於一種穩健的產品類型,在發達國家受到重視而行之有效。
1、有利於巨集觀經濟調控,促進投融資制度改革,為民間資本提供中、長期融資渠道。從長期的角度講,單依靠國家的投入,缺乏民間資本的積极參与,具有限制性和風險性。為推動民間資本的跟進,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其中,進行投融資制度的改革,為民間資本提供穩定、低成本的中長期融資渠道是十分重要。公司債信托則利用了信托業具有長期融資和直接融資的雙重功能。從國外實踐看,公司債信托能為企業提供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債券資本。
2、有利於資產證券化,調整金融資產的結構。面對我國目前巨額的民間財富積累,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加快資產證券化步伐,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特別是企業存量資產的證券化程度;二是解決金融資產結構合理性問題,擴大直接融資比例,特別是資本市場中企業債券市場的嚴重滯後問題。改變這種狀況,公司債信托無疑是一種重要選擇,是解決地方中、大型公司直接融資的良好方式。
3、為社會提供具備穩定收益、低風險的投資工具。當前,我國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十分突出。公司債同其它投資方式相比,雖然有投資風險,但收益固定並可轉讓流動等的特點,符合市場穩健投資者需求,尤其是以穩健為主要目的的社保、保險等機構投資者需要,具備良好的市場前景。
1、公司債信托在信托業務中屬於一種特殊形式的信托:公司債信托不是代理行為。公司債信托的信托目的是為了將來發行公司所有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利益。當受益人權益受到侵害時,信托公司作為債務抵押擔保權的受托人,有權處分所保管的抵押物。
2、擔保權與債權人的分離。在公司債信托中,債權人(受益人)將抵押擔保權集中於信托公司名下,債權和擔保權處於分離狀態,所以公司債信托是抵押“擔保權”信托。
3、信托財產具有限制性。在一般信托業務中,作為信托標的物的信托財產,可以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廣泛範圍。在公司債信托中,轉移至信托投資公司的財產是抵押擔保權,由舉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品,體現的是為所有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取得信托財產(抵押擔保)的關係。因此,對抵押擔保的財產要求有特殊限制,須具有變現流通的可能。此外,雙方締結的合約形式為信托證書,信托證書須明白記載抵押財產具體內容及運用、處置的手續。
4、委托人須是獨立法人。在一般的信托中,《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可以是完全具備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在公司債信托中,委托人則限定為公司獨立法人,須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所提供的抵押擔保物必須具有明確的產權。
5、在設定信托時,受益人尚未確定。在一般的信托關係設定時,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明確的,否則信托無法確立。但在公司債信托業務中,則可能出現公司債發行公司和信托公司締結信托合約時,出現債權人(受益人)不確定狀況,即信托設定早於公司債的發行。
6、公司債信托是他益信托。公司債信托的委托人是債券發行公司,設定信托的目的並不是為自己,而是為受益人(債權人)的利益委托信托公司。
隨著債券市場的日趨蓬勃發展,有越來越多企業,藉助發行公司債等直接金融工具來籌措資金,其好處如下:
1、為債券發行公司提供了舉債便利。
2、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