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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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礎設施(Financial 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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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礎設施是指金融運行的硬體設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體系、法律環境、公司治理、會計準則、信用環境、反洗錢以及由金融監管、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投資者保護制度組成的金融安全網等。
金融基礎設施的作用[1]
金融基礎設施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能夠有效動員儲蓄向生產性資本轉移,並將這種資本配置到能實現效用最大化的部門去,從而促進經濟增長。世界銀行經濟學家Bossone在新近的研究中指出,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與一國經濟發展、技術進步以及金融體制的變遷息息相關。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能夠促進規模更大、效率更高的產業資本的積累,而且,金融基礎設施越發達,其承受外部衝擊的能力就越強。很明顯,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的穩定性與經濟增長密切聯繫; 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於新興經濟與轉型經濟的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中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之所以能夠力輓狂瀾,就是因為在那個時期中國政府加強了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了對中國整個金融系統的巨集觀調控,具備了承受外部衝擊的能力。正面、反面的事例,都充分說明金融基礎設施對一個國家經濟發展、金融穩定、社會安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三要素[1]
法律基礎設施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完善的金融法律是金融市場正常運轉的保證。從計量經濟結果所能得到的政策啟示系統性地指明:運行良好的法律體系對外部投資者包括股東及其他小投資者具有良好的產權保護,使得小債權人和小股東的權利得到執行,有利於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刺激投資,併進而帶動經濟增長。
金融法律基礎設施的範圍很廣,其中主要是指金融領域中的法律法規,諸如銀行法、保險法、外匯法、期貨法、證券法等,還有實施這些法律的規章制度。在金融法規建設中,還應特別註意的是破產法,這一點,在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活動中,尤顯重要。破產法的直接調整作用,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決定市場經濟能否正常運轉的信用關係的法律形式——債,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最終公平實現。破產法維護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利益,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如果公司運行良好,其產權通常來說是清晰的,因而破產程式不是那麼重要。但是,如果公司再不能償付其帳單,那麼產權的執行則變得十分關鍵,破產程式就很有用了。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已無足夠的現實財產還清所欠的所有債務,而每個債權人又都希望、也有權利獲得全部清償,不同的索賠者都試圖瓜分這個分量不足的餡餅,這就使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的有限財產上發生矛盾,破產法在這個過程中就起著重要作用。破產法是否完善、合理,是否執行得有力,對於一個國家金融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打擊最嚴重的那些國家的破產程式是有問題的。印度尼西亞的破產法是1905年用荷蘭語撰寫的,而且從未被翻譯成其母語。在泰國,對於貸款人的利益在破產程式中是否會得到保護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性,因此,債權人拒絕向那些暫時陷入流動性不足困境中的債務人提供資金。南韓有這樣一種企業文化:將大企業的破產視為國家的恥辱,所以,破產法很少得到使用,而無力償債的公司總是通過政治手段來處理。俄羅斯的破產法典很少得到運用,正如一俄羅斯評論員所說,“如果整個國家都破產了,那麼實施破產將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以上種種情況不能不影響到這些國家的經濟運行。
當然,高效的法律基礎設施要求法律應當始終如一地得到執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司法部門必須贏得公眾的信任,那些近來卷入危機的國家在這裡又一次給我們提供了啟發性的實例。在泰國,訴訟程式既費時又費錢,一般人都會儘量避免。在印度尼西亞和俄羅斯,許多人認為法院是不值得信賴的,因為在那裡賄賂和腐敗是司空見慣的現象,一位前印度尼西亞政府的官員甚至將他們國家的法官比作“宣佈出價最高的競標人獲得決策權的拍賣人”。很明顯,如果法律的執行機制遭到破壞,法規的效力將十分有限,也就是說,一個國家若缺乏使法律得到執行的運行良好的司法系統,法規就不能有效保護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總之,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強化金融執法,是搞好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因素。
運行良好的金融基礎設施的第二個要素是會計基礎設施。會計是一種以價值運動為對象,通過收集處理和利用經濟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組織、控制、調節和指導,促使人們權衡利弊、比較得失和講求效果的管理活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金融領域中,會計工作已為相關部門領導者、組織者、投資者、債權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各個方面瞭解和掌握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重要信息來源。會計信息對於作出任何一個具有經濟影響的判斷和決策來說,都是十分有用的。如果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的話,市場約束就不可能產生。為了保證市場的有效運行,應建立一個穩定而高效的金融體系,市場參與者需要獲得準確、及時的信息。而建立在高質量的披露和透明度標準基礎上的會計制度,使投資者對金融報告的可靠性充滿信心,沒有投資者的信心,市場是不可能繁榮的。因此,加強會計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從世界金融市場來看,以分散化股東為特征的經濟通常要求高質量的財務信息披露,而以集中化股東為主的經濟通常與較差的信息披露相聯繫。一個有意義的近期實例是(同時對發展中國家有明顯的借鑒意義) :德國證券市場針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過低而導致股東信心不足、新上市企業少的情況作出了反應。問題可能出在德國會計制度的傳統方法上,它要求在保護貸款人利益的同時審慎報告,導致了隱藏企業真實財務狀況,而這些信息恰恰是企業的潛在股東所需要的。如其他國家一樣,德國改革了會計準則,使其接近國際會計準則(IAS) ,並因此解決了問題。同時,在原有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滿足的上市標準的基礎上,德國股票市場決定從中分隔出一個高標準子市場( NeuerMarket)——德國的“新市場”。“新市場”對其中的企業提出比通常德國企業要求更嚴格的會計準則,主要是對他們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新市場”上市的企業必須按季度根據IAS 提交報表。沒有法律或政府的規定要求他們這樣做,而在這個市場上市的公司自願接受這些標準,因為他們想吸引投資者,而這些投資者要求提供高質量的信息。該市場成立於1996年,此舉措在提高投資者對新股發行的信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一點,對發展中國家有著借鑒意義。相比之下,依靠集中化資本供給的經濟通常感受不到那麼多向公眾披露信息的壓力。例如,典型的東亞權益公司是一種以家族相互控股為特征的商業組織,這些公司通過銀行貸款籌集資金,幾乎沒有什麼外部股東的參與,由於沒有外部投資者,因此對公眾的信息披露質量幾乎沒有什麼要求。以小投資者為特征的經濟要求高標準的公眾信息披露,而這反過來又促進了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使之對小股東有益。相對來說,更多依靠集中化資本供給的經濟則對公眾信息披露沒有什麼要求,而這恰恰阻礙了公開資本市場的發展,從而進一步阻礙了小投資者的參與。發展中國家要使金融事業繁榮發達起來,使金融系統有序運轉起來,會計基礎設施的建設一定要從各方面加強。要建立起合理科學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搞好會計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讓會計工作在金融事業發展中充分發揮作用。
金融基礎設施的另一個要素是監管制度。現代金融監管旨在提高金融市場信息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欺詐和瀆職的侵害,保持系統穩定。這裡關鍵是構築高效的監管制度,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管基礎設施的作用。具體要求如下:
第一,監管應獨立於政治行為。可通過立法為監管人員制定明確的、可實現的、統一的責任和目標框架,保證監管人員享有工作上的獨立性,以便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
第二,要給予主動保護存款、保險資金和稅收資金的監管者以激勵。這經常意味著允許監管者當銀行還有凈價值時關閉銀行。美國在這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通過設立FDIC IA,授權監管人可以通過調整資本結構或資本額要求、提出恢復計劃或關閉形式,對那些資本不充足的銀行採取迅速矯正行動。
第三,監管者本身應是負責的。監管者應在充分考慮公眾利益的前提下而審慎其行為。
第四,監管者不僅要關註銀行的風險形勢,而且要關註風險管理的過程。監管者應確保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併在適當時候為此設立資本金。
第五,金融監管應儘可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市場。市場價格可被用來加強監管。例如,芝加哥聯邦儲備銀行的研究顯示,銀行發行的附屬債券的收益能夠提供一些關於銀行經營狀況的有價值的信息。事實上,有證據表明,監管當局可以通過觀察銀行發行附屬債券的利率或其發行能力,加強對高風險銀行的監控或者採取強制性行動,或者兩者兼顧。發展中國家的資本市場基礎較為薄弱,但要求銀行發行此類債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此外,市場約束實際上也許會促進穩定。研究表明,那些存款保險覆蓋範圍過於廣泛的國家更有可能遭受銀行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