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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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危機(Banking C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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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的一場銀行業危機對西方經濟和世界經濟的影響和衝擊十分巨大。自那時以來,IMF成員國中有130個發生不同程度的銀行問題,其中,四分之三的銀行危機集中在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的改革已經到了攻堅階段,由於種種原因,雖然還未發生過銀行業危機,但仍然有發生銀行業危機的可能性。
銀行業危機現象是指銀行不能如期償付債務,或迫使政府出面,提供大規模援助,以避免違約現象的發生,一家銀行的危機發展到一定程度,可能波及其他銀行,從而引起整個銀行系統的危機。
這裡所指的銀行是指除中央銀行、各種保險公司、各種類型的基金以外的金融中介機構,其核心部分是商業銀行。有關銀行業危機的界定,目前有很多種:在英語中,一家銀行或多家銀行的危機一般用“bank failure 或“bank failures”來描述,銀行業的危機方用“banking crisis”。這裡討論的是後一種。目前國內外學者對銀行業危機的界定也有著不同的看法。V.Sundararajan和J.T.Balino對銀行業危機進行了較系統的研究。他們認為銀行業危機是指由於一組金融機構的負饋超過了其資產的市場價值,從而引起了擠兌、資產組合轉換和政府干預的情況。因而危機過程中會出現不良資產比重增加,損失擴大,從而導致清算、合併或重組事件增加。Karninsky和Reinhart是這樣界定銀行業危機的:發生了銀行擠兌,並導致銀行被關閉、合併或接管的;沒有發生擠兌、關閉、合併或接管,但是出現了政府對某家或某些重要銀行的大規模援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專家Kunt和Detragiache綜合對1980—1994年世界範圍內銀行部門進行研究,提出了判斷銀行業危機的界定依據: 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占總資產的比重超過10%;援助經營失敗銀行的成本至少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銀行業的問題導致了大規模的銀行國際化;出現範圍較廣的銀行擠兌,或者由政府採取存款凍結、銀行放假擔保存款等措施以應付危機。他們認為,只要出現了上述四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即構成銀行業危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98年對銀行業危機下瞭如此定義:實際的或潛在的銀行擠兌與銀行失敗引致銀行停業償還負債,或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政府被迫提供大規模的援助。近幾年來,一些國內學者也對銀行業危機進行了相關研究。蘇同華認為,銀行失敗是銀行業危機的必要條件,只有銀行失敗,而不出現停止支付和政府干預就不算是銀行業危機;只有在銀行失敗導致的擠兌使銀行停止支付、政府干預兩種情況至少出現一種才算是銀行業危機。 方潔認為,銀行業危機作為金融危機的一種表現形式,包括系統性和非系統性兩層面上的含義,前者是指大批銀行相繼倒閉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後者是指個別銀行的破產。
以上定義主要從銀行業危機的界定標準進行定義,因而從嚴袼意義上講,這不是規範性的定義。由於對銀行業危機進行定義跟金融危機一樣,都顯得非常艱難,故理論研究者主要從一些界定標準這一角度出發。所以,這裡的銀行業危機是指由於金融泡沫破滅而導致銀行業產生大量不良資產從而使得銀行業出現支付危機而形成的。銀行業危機與銀行失敗具有密切的關係,銀行失敗與銀行業危機的區別從形式上看主要表現在量上。個別銀行失敗的產生原因具有個性特征,而銀行業危機產生原因具有共性特征,銀行失敗是銀行業危機的必要條件。
金融泡沫破滅其實是證券市場的嚴重非均衡所導致的。而這種嚴重非均衡將通過溢出效應傳遞到其他市場,如銀行信貸市場、匯率市場,導致這些市場也同樣出現非均衡。而這些市場的非均衡,將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正常經營,從而使銀行業危機爆發成為可能。從銀行業危機史來看,金融泡沫破滅不可避免地導致銀行業危機的發生。一般來說,金融泡沫破滅導致銀行危機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金融泡沫破滅導致銀行資產負債狀況惡化。
金融泡沫破滅,銀行不良貸款會不斷增加這是因為:
(1)在金融自由化程度較高的國家,銀行可以進入證券市場參與投資。而當金融泡沫破滅時,銀行資產勢必縮水,極有可能轉化為不良資產,從而影響銀行的支付能力,使銀行面臨支付危機。
(2)金融泡沫破滅時,會使一些投機性項目貸款極有可能轉為不良貸款。投機性項目是通過支付高價獲得貸款的項目,為了盈利,必然會涉足一些高風險項目,如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等。而金融泡沫破滅時,這些項目收益會大受影響,從而項目貸款極有可能轉化銀行的不良債權,接下來我們看金融泡沫破滅對銀行負債的影響。從負債方面來說,由於居民及企業的收入銳減,直接減少了銀行資金的來源;由於居民及企業迫於流動性需要而提款,將造成銀行存款的進一步減少,使銀行資產負債表進一步惡化。如果說在汪券市場繁榮時由於示範效應會促使銀行儲蓄向證券市場分流,那麼在證券市場低迷時是否存在資金從證券市場迴流到銀行體系的相反效應呢?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原因可能有:一是由於前新的示範效應,未進人證券市場的潛在投資者將試圖通過低成本建倉;二是已進人證券市場而被套牢者力求在低價位增倉而降低持倉成本。
總而言之,金融泡沫的破滅會破壞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平衡,使銀行陷入經營困境,從而很可能導致銀行業危機的產生。
2.會融泡沫破滅導致外匯市場危機。
金融泡沫破滅影響國際資奉流動,導致匯率波動,從而導致貨幣危機。股市與匯市之間是相互影響的,股市的波動必然會引起匯市的波動,反過來,匯率的波動又將加劇股市的波動,尤其在金融自由化程度相當高的周家更是如此會融泡沫破滅,導致一些進入證券市場的外商投資葑利益大大受損。而外商投資者利益的受損,將會使大量外資撤離該國證券市場,這會導致股票價格繼續下跌的同時引起匯市危機,從而引發貨幣危機。貨幣危機的爆發將會導致更大範圍的外資撤離,從而使銀行陷入支付危機。因而從一定程度上講,貨幣危機與銀行危機具有共生性,尤其是那些允許以銀行貸款形式進行投資的國家,並且貨幣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銀行危機爆發的原因,尤其是一些實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國家。許多專家學者對此做了論述。Kaminskv&Reinhart認為,許多發生貨幣危機的國家,在他們的外匯市場遭受衝擊的同時,也會發生程度相當的國內銀行危機。沈中華認為這種雙重危機的現象是相當普遍的,不僅1997~1998年發生在東南亞國家,20世紀80年代初期和中期在南美洲、90年代初期在斯坎德納維亞半島都曾發生過銀行與貨幣的共生危機。Chang&Velasco認為國際資本流動將導致銀行和貨幣共生性危機。
3.金融泡沫破滅導致信心危機。
金融危機或銀行危機,從某種角度上來講都是信心危機。銀行的經營依賴於公眾信心。我們知道,公眾信心基礎是銀行內部脆弱性的一種表現。因此,信心既是整個金融體系存在的基礎,又是導致金融體系在特定時間和條件下失敗的直接原因。信心具有很強的傳遞性,一部分人的信心,通過示範作用和周邊個體的從眾心理,向外蔓延,形成公眾信心。反之,一部分人信心的喪失,也會通過同樣機制,形成公眾信心危機。但不管公眾對某一家金融機構信心的喪失還是對整個金融體系信心的喪失,這必須有一個外來因素。這外來因素包括很多方面,如戰爭、經濟崩潰等。而金融泡沫破滅將是對公眾信心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金融泡沫破滅之後,公眾財產將面臨著巨額縮水,這將改變公眾對未來的預期,也將影響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從多次爆發的金融危機可看出,金融泡沫破滅將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公眾產生信心危機。而當公眾對銀行產生信心危機時,個人的理性與集體的非理性矛盾就產生了,存款擠兌現象就不可避免地要發生,最終導致銀行業危機。
4.“信貸緊縮—不良貸款”陷阱。
信貸緊縮是指經營貸款的金融機構提高貸款標準,從而導致信貸增長的下降,使社會再生產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金融泡沫破滅之後,由於受到不良資產的影響,銀行的信貸往往會經歷一個信貸緊縮過程。信貸緊縮一旦形成,便容易產生“信貸緊縮—不良資產”陷阱。信貸緊縮產生的動機在於金融機構加強自我保護和穩健經營,防止不良貸款的進一步惡化。然而,金融機構提高信貸標準之後,企業的銀行貸款將有所減少。對於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來說,銀行貸款的減少可以部分地通過證券市場資金融通予以彌補。對於中小企業來說,由於缺乏有效的直接融資渠道,銀行貸款的減少使這些企業不得不壓縮甚至中斷再生產過程,技術改造貸款缺乏,流動資金緊張,導致企業經營困難進一步加重,一些原來可以保本經營或薄利經營的企業也陷入虧損;原來處於虧損的企業將發生更大的虧損;原來經營的企業盈利也可能大幅下降。因此,銀行的不良貸款將會更大程度的增加。
總之,金融泡沫膨脹是發生銀行業危機的先兆,而金融泡沫破滅卻往往直接導致銀行業危機發生。Hutchison和McDill的研究發現,股票價格指數可以顯著地預測銀行業危機,國外其他的一些研究者對此也持相同的看法。
我國銀行業危機的防範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是依靠各類模型,加強各類風險結構研究,及時發出預警的信號,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加強外生性衝擊因素的控制,控制危機發生的時間進程。前者是計量模型所能夠解決的,應進一步從危機的共性中提煉出對我國更有實際價值的變數,在目前政府行政干預依然有效的條件下,著眼於中長期及銀行體系的整體預警;而對於後者,即外生性衝擊因素的研究與控制,主要著眼於當前,重點關註個別的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局部風險演化為系統風險,整合銀行、銀監會、政府三方的力量,提高抗衝擊能力。這就要求從銀行到政府都要高度重視應對外部衝擊的危機管理。
簡單說來,每個銀行要有應對外生性金融風險的預案。其主要包括:公共形象管理,新聞媒體的溝通,客戶穩定性管理,突發事件處理流程,資金緊急調撥計劃,“三防”(防盜、搶及火)的措施等內容。銀行一定要建立災難備份中心,周期性地進行反危機演練。對監管機構而言,強化風險監管,除了正常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之外,設計危機管理的壓力指標值,分別測算其權重,得出不同地區銀行的壓力警戒區間,分為風險安全區、低風險區、風險區、高風險區、危機區等六大區間,採取不同的監管行為,及時在金融體系當中剔除不健康機構,介紹結構風險。而政府方面則要求謹慎政府行為,合理掌握干預經濟的尺度,引導並掌握公眾偏好,掌握新聞媒體的輿論炒作,嚴懲擾亂金融秩序的人員及事件,保持良好的社會心態。
同時,在防範道德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對問題銀行的救助程度,對好的銀行在危機中給予額外的救助。實踐證明,有幾類銀行易受到外部衝擊影響。分別是:有較嚴重的結構性危機,如本身有重大財務問題的銀行;具有很高知名度,或處於高速發展階段的銀行;信息非常公開透明,並有重大利空傳言的上市銀行;外部經營環境不佳,壞消息影響力大的銀行。這些銀行應成為危機防範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