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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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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返券銷售

  返券銷售是指顧客在購買一定數額的商品後獲得商家贈送相應數額購物券的促銷方式。

  返券銷售極容易激發消費者連續購物的欲望,又不會使商家負擔多餘的稅金,因此為大多數商家所喜愛。

返券銷售的會計處理

  目前,很多企業採用銷售返券的方法進行促銷,返券銷售就是顧客購買一定商品後,獲得一定金額的銷售贈券,實際就是讓顧客在銷售贈券促銷活動期間,支付相同的金額,可以購買更多的商品。其實質就是對商品進行了折扣銷售由於企業對該項經濟業務認識不同,會計處理方法不一,因此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也有所不同。

  下麵以某商業零售企業銷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現金並返10元券為例加以說明。

  情況一:企業將返券視同銷售折扣,當期實際僅實現收入90元,在向購貨方開具的發票或銷售小票上註明10元折扣額,返券部分等購貨人實際購買商品或確認持券人放棄權利後再計入收入。

  1.銷售取得100元現金時

  借:現金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

  其他應付款  10.

  2.購貨方憑返券購物時,以消費的返券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借:其他應付款  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3.購貨方逾期未持返券購物時

  借:其他應付款  10

    貸:營業外收入  10.

  這種處理方法,應交的稅金是最少的,同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是最遲的。對於企業來說,是最有利的。稅務機關當然就不喜歡這種處理方法,因為這樣增加了徵管的難度。因此,企業的處理,應該儘可能謹慎,發票必須正確填開,贈券金額不能長期掛帳,贈券逾期必須及時確認收入。

  情況二:企業認為實際收到100元現金是可以確認的現金流入,除特殊情況外不會再流出企業,可全額計入當期收入,全額向納稅人開具發票,待購貨方憑返券購物時不再向其開具發票,只結轉相應的成本。

  1.銷售取得100元現金時

  借:現金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2.持券人持返券購物時,

  借記“商品銷售成本”,

    貸記“庫存商品”。

  這是最為中規中矩的處理方法,但是:

  情況三:企業認為返券是為促銷商品而給購貨人的附加優惠,視同贈與。在取得銷售收入時,全額計入當期收入,並全額開具發票;持券人持返券購物時,不再向其開具發票,僅按其所購商品的成本計入營業外支出

  1.銷售取得100現金時

  借:現金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2.持券人持返券購物時,

  借記“營業外支出”,

    貸記“庫存商品”。

  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時間和數額存在差異。第一種方法下,若購貨人不使用返券,返券所對應的其他應付款可能會長期掛賬,不轉入營業外收入,不計算應納所得稅;第三種方法將返券視同贈與,根據稅法規定,要將券面金額與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庫存商品金額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同時因這部分贈與沒有通過國家機關或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進行,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如果把贈券作為贈與處理,顧客憑贈券購買商品時,視同銷售,繼續開具發票,發票問題是解決了。但這樣處理稅收負擔是最重的。

  對於收入的確認,應從合法合理、及時和便於稅務機關徵管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首先,從合法合理性看,返券造成購貨人用相同的支出購買了更多的貨物,實質上是將所售商品進行了折價銷售,因此返券不應作為脫離銷售商品行為之外的贈與;實際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為100元,向購貨方開具的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為100元,因此應以100元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返券不能單獨算作企業的收入。其次,從納稅的及時性看,銷售商品時已收到全部貨款,且這部分經濟利益是確定的,在取得100元現金時確認收入更為及時。第三,從便於稅務機關徵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後的90元、再按返券額分別確認收入的方式不便於稅務機關對返券額計入收入的時間進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現金時全額確認收入更便於稅務機關徵管。綜上,第二種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比較合理規範,能在會計利潤中正確體現納稅所得,同時便於徵管。

返券銷售的法律定性[1]

  (一)返券銷售的危害

  1.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第一,消費者獲利遠遠小於對該項活動的期待值。根據有關統計,不論商家推出怎樣的返券優惠,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享受到的折扣都為6到8折。而消費者對返券活動的理解基本上保持在半價甚至更高的折扣期望值上。也就是說,消費者沒能知曉其中的差額,因而在錯覺的引導下消費。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受到返券活動的誤導,知情權也相應地受到損害。第二,經營者對返券活動設置種種限制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一,返券消費僅限於經營者指定的商品,損害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其二,對於返券消費不設找零,提高商品利潤,直接侵害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其三,對於返券所購商品不予“三包”,沒有售後保障。第三,提高商品價格,抬高消費等級,返券不如不返。經營者提高商品原來的銷售價格,返券後消費實際上高於原價格。第四,霸王條款的種種限制。經營者往往註明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以此排除消費者本應得到的優惠。

  2. 對於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競爭秩序的危害。

  第一,造成偷稅漏稅,使國家稅收流失。經營者對於利用返還的購物券所購商品一般不予開具發票,用於逃避稅款。第二,物價飛漲,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返券活動中存在大量的價格水分,刺激商品價格廣泛高漲,使消費者承受巨大壓力,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第三,刺激團體消費,導致為“消費而消費” 的非理性消費。返券純為消費而設計,持有者視為“嗟來之食”,不管是否需要,盲目購買,助長奢侈消費。第四,經營者爭相效仿。面對前述的競爭環境和不明真相的消費者的追捧,經營者為避免被市場淘汰的命運,只得採取相同的競爭措施。當然,返券所帶來的正當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也是主要動因之一。第四,出現購物券倒賣現象。對於沒有用完的購物券,消費者只得將其倒賣。長此以往,必將使正常的購物秩序受到危害。

  3. 對於社會信用制度構建的負面影響。

  在信用缺失成為社會危機的前提下,返券銷售本身存在的非誠信因素以及其種種弊端影響下產生的社會問題,極不利於社會風氣的整體好轉以及信用制度的構建。

  4.早在2001年初,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緊急通知,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而返券銷售實質上是代幣購物券的變相之一。

  (二)與附贈式有獎銷售的區別

  在競爭行為中,返券與附贈式有獎銷售皆表現為贈與的附屬性,但是經過認真分析就會發現其中的不同。首先,通常附贈的商品與主要商品有一定聯繫,從屬商品必須為主要商品所提供。而返券商品通常種類較多,與主要商品沒有必然的聯繫。其次,附贈式有獎銷售是在購買主要商品時即為贈予,而返券銷售流通環節增加,通常有一定的流通期限。

  再次,附贈式有獎銷售的從屬商品必須是無償贈送的物品或服務,而返券銷售中商品價格通常包含大量的水分。最後,從實際作用來看,附贈式有獎銷售屬於正常的商務運作,而返券銷售存在重大危害。

返券銷售的法律規制[1]

  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應當採用特定的非常措施。中國在市場經濟起步階段,面臨嚴重的信用缺失的危機,必須多方面著手,加強市場管理。特別是在與廣大人民群眾緊密相連的生活消費品市場,應當強調信用建設,杜絕未經審批的返券銷售。只有如此,才能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並促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應將返券銷售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嚴加禁止,除非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

  具體而言,對於返券銷售行為,應當採用那種方式進行法律規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又一問題。作為該法主要執法機關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具有立法權的地方立法機關,已經根據執法實踐的需要以及各地的實際,積極開展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套規章和地方性立法工作,細化和具體化了該法的許多原則和規定,取得了比較豐碩的成果。

  例如《關於禁止有獎銷售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等。因此,出台新的行政規章是比較可行的方法。在未來修改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可根據執法實踐,總結經驗,適當增加新規定。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鵬,孟祥秀.返券銷售的不正當競爭性.華僑大學法學院.經濟論壇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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