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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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Syndicated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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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由兩位或以上貸款人按相同的貸款條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貸款,並簽署同一貸款協議的貸款業務。通常會選定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代表銀團成員負責管理貸款事宜。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銀團貸款是國際銀行業中一種重要的信貸模式。[1]
在一些發達國家,銀團貸款的占比達到20%左右。近年來我國銀團貸款市場也得到了較快發展,貸款餘額從2005年底的2336億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9566億元。[1]
銀團貸款的種類[2]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1、直接銀團貸款:由銀團各成員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2、間接銀團貸款: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銀團貸款的功能[2]
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和重大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併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敘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銀團貸款的適用範圍[2]
符合《貸款通則》規定的,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的法人或銀行認可的其他經濟組織。
銀團貸款以人民幣為主,也可包括美元、歐元、英磅等幣種。根據借款人需要,在一個銀團貸款內可以使用多種貨幣。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長期10-20年。
貸款利率根據借款人的不同情況,按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政策、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和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執行。
各項收費主要包括安排費、包銷/承銷費、代理費、承諾費等。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項目 銀團貸款 聯合貸款 銀行間關係 結成統一體,通過牽頭行和代理行與借款人聯繫 各行相互獨立,分別與借款人聯繫 貸款評審 各銀行以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為依據進行貸款決策 各行分別收集資料,多次評審 貸款合同 統一合同 每家銀行均與借款人簽訂合同 貸款條件(利率、期限、擔保方式等) 統一的條件 每家銀行均與借款人分別談判,貸款條件可能不同 貸款發放 通過代理行、按照約定的比例統一划款 分別放款,派生存款分別留在各行 貸款管理 由代理行負責 各行分別管理自己的貸款部份 貸款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按合同收本收息,並按放款比例划到各行指定賬戶 各行按照自己與借款人約定的還本付息計劃,分別收本收息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係;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1.借款人以及其中外方股東、擔保人有關資料;
2.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內聯企業的合資或合作合同;
3.政府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概算等資料以及批准文件。工商、稅務、環保、海關等部門關於項目的批件;
4.項目設備購買合同、建造合同、供銷合同等;
5.銀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中國銀行銀團貸款的辦理流程[3]
2.收到客戶貸款信息/融資招標書;
3.與客戶商討、草擬貸款條款清單、融資結構;
4.中國銀行獲得銀團貸款牽頭行/主承銷行的正式委任;
5.中國銀行確認貸款金額;
6.確定銀團籌組時間表、組團策略及銀團邀請名單;
7.準備貸款信息備忘錄,擬定組團邀請函,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邀請;
8.參與行承諾認購金額;
9.確認各銀團貸款參與行的最終貸款額度;
10.就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各方達成一致;
11.簽約;
12.代理行工作。
國際金融公司的銀團貸款業務[4]
國際金融公司通過自己的銀團貸款(即B類貸款)計劃,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向國際金融公司資助項目放貸的機會(此類項目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通常不會考慮的項目)。
這些貸款是國際金融公司為調動發展中國家的其他私營部門融資所做的一部分重要工作,目的在於擴大國際金融公司在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通過這一機制,國際金融公司是正式貸款人,但金融機構完全分攤項目的商業信用風險。
國際金融公司B類貸款項目的參與者可享受國際金融公司作為多邊發展機構所擁有的眾多優勢,包括在某國發生外匯危機時優先向該債權人提供外匯等優惠條件。條件適用時,還可免除這些參與銀行的強制性國家風險準備金要求(如果這些銀行直接向發展中國家的項目放貸,某些監管當局可能會對銀行提出這類要求)。
銀團貸款主要由安排行、牽頭行、經理行、參加行、代理行、協調行等成員共同組成,各個成員按照合同約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職責、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銀團成員行主要分三個層次:一是安排行(牽頭行);二是經理行;三是參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組接受客戶委托籌組銀團並安排貸款分銷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會包銷整筆銀團貸款。
2.牽頭行是指包銷銀團貸款份額較大的銀行,在經理團成員中居於最高位置。通常牽頭行即是安排行。
3.經理行是指在金額較大、參加行眾多的銀團貸款中,由牽頭行根據各家銀行所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級別給予的地位,是銀團組團階段承擔組團任務的銀行。各經理行組成銀團貸款的經理團,主要負責組織評審貸款項目和組團的可行性,與牽頭行討論貸款文件,直至貸款合同簽署等工作。
4.參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請參加貸款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與經理團成員的區別是:認購相對較少的貸款份額,不承擔任何包銷責任與其他實質性籌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貸款期內,由銀團成員推選及借款人同意下選定其中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在貸款協議簽訂後,代理行按照貸款協議內所列條款代表銀團成員辦事,負責提款、還本付息、貸後管理等貸款管理事宜,負責借款人和銀團成員之間的信息溝通,並處理違約事件等。
6.協調行是指在牽頭行中挑選出的照看整個銀團貸款並承擔某些銀團籌組任務的銀行。
7.顧問行是指在銀團貸款中,面對許多銀行的報價和貸款條件,為正確做出借款決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銀行擔任顧問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償的財務咨詢服務,以保證全部借款工作的順利進行。
銀團貸款業務示例[3]
2007年,力拓集團為收購Alcal在全球籌組400億美元銀團貸款,中國銀行是亞洲(除日本銀行外)唯一以共同安排行(Lead Arranger)及包銷行的身份加入此筆銀團貸款的銀行。這是倫敦市場上第一大銀團貸款項目(世界第四大)。
2008年,印尼Indramayu電站5.92億美元出口買方信貸銀團貸款項目,該項目由中國銀行作為協調安排行、委任安排行、代理行,18家國際活躍銀行共同參與,超額認購達4.5倍。
2008年,澳洲最大的電訊運營商澳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Telstra)6億美元銀團貸款項目,中國銀行作為獨家委任安排行為該客戶成功籌組一筆6億美元的銀團貸款,並獲得超額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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