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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銀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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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直接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牽頭行的統一組織下,由借款人與各成員行組成的銀團直接進行談判並共同簽訂同一份貸款合同,各成員行根據貸款合同規定的條件、按照其各自事先承諾貸款額度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井由代理行統一負責貸款的管理和回收的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的特點[1]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具有如下特點:

  (1)牽頭行的作用有限並具有階段性。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作用一般限於組建銀團和組織有關談判、起草有關法律文件等,一旦銀團貸款合同正式簽訂,牽頭行的上述職責和作用即告結束,代理行正式開始承擔對銀團貸款進行管理的職責,此時的牽頭行作為銀團的一員,與普通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2)成員行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係,即每個成員行均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均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某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亦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某成員行不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同時相應責任由該成員行自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成員行相對穩定。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在銀團組建後就已經確定,並且其均從開始階段就參與了銀團貸款的相關工作,對銀團貸款有著深入的瞭解和明確的預期,輕易不會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另一方面,儘管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成員行均有權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但銀團貸款合同同時對此轉讓行為又進行了明確的限制,這也使得成員行的組成具有相對較大的穩定性。

  (4)所有成員行使用同一份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一起與借款人就銀團貸款合同進行談判並一起與借款人簽訂同一份銀團貸款合同,其貸款條件相同。

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係[1]

  (一)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義務

  一般地說,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和擔保人,有的銀團為了吸引更多銀行參與貸款,還可能會設有副牽頭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虛職,其權利義務同牽頭行或代理行的權利義務相接近或類似,但一般實際作用有限,在此不加以討論。

  1.借款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是指向銀團申請貸款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各國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等,其中各國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作為借款人的情況大都出現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國內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一般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委托牽頭行組織銀團;

  (2)向牽頭行披露相關信息資料,配合牽頭行起草信息備忘錄;

  (3)接受並配合牽頭行和潛在貸款人對其進行的信用調查和審查,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4)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

  (5)按時向牽頭行、代理行等銀團成員行支付有關費用;

  (6)依據銀團貸款合同取得相應貸款並按有關約定使用貸款;

  (7)按時還本付息;

  (8)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各成員行提供自身的財務資料和其他與貸款有關的資料,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員行的監督檢查;

  (9)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銀團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2.牽頭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牽頭行又稱安排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托,負責組建銀團以向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銀行。牽頭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要而物色的,一般應為實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較高威望、與其他銀行有廣泛業務聯繫並與借款人關係密切的銀行。

  牽頭行實際上扮演著直接銀團貸款的組織者的角色,主要起到溝通借貸雙方的橋梁的作用,具體來說,牽頭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諾書的形式承諾為借款人物伶貸款銀行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

  (2)準備信息備忘錄;

  (3)向潛在的貸款人發送信息備忘錄和參加銀團貸款的邀請函;

  (4)向潛在的貸款人如實披露其所知悉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實,因為欺詐或疏忽而對重大事實作了錯誤陳述或存在實質性遺漏並致使成員行因此遭受損失的,牽頭行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責任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予以排除,如明確規定各成員行獨自對銀團貸款進行調查和評審,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做出的判斷和決定不依賴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等);

  (5)選擇銀團律師,組織成員行、借款人和擔保人等有關當事人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談判工作,組織有關當事人簽署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借款人準備首次提款的相關基本文件並監督各成員行首期貸款的到位情況;

  (7)向借款人收取雜費等費用;

  (8)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9)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部分權利義務集中於銀團的組建階段,具有較強的階段性,除銀團貸款合同或銀行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當銀團正式組建並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後,牽頭行就成為普通的參加行,和其他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至於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則由代理行負責。

  3.代理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員行的授權,代表銀團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的銀行。如前所述,在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牽頭行對銀團貸款負有的組織責任結束,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職責由代理行承擔,主要包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貸款的貸後管理、協調成員行之間以及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係、違約事件的處理等,由此可見,代理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代理行在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也可以間接獲得有關利益,因此,直接銀團的代理行的選任應非常慎重,同時對代理行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儘可能的明確化和細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與銀團各成品行協商後確定。

  一般來說,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後對提款通知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各成員行按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之前的一定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金額、本金金額及在各貸款人之間的分配金額;在付息日和還款日將收到的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分付到各成員行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借款人的貸款進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

  (2)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為借款人開立有關賬戶並對其進行嚴格監管;監督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檢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監督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等。

  (3)負責銀團內部及銀團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聯繫與溝通,主要包括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向銀團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將銀團發送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送達借款人或擔保人;接受各成員行的詢問並及時反饋等。

  (4)召集並主持銀團會議,實施銀團會議的決議。

  (5)處理違約事件

  (6)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成員行的利益。

  (7)對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各成員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

  (9)辭去代理行的職務。

  (10)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11)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4.參加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參加行是指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並按其承諾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相對於牽頭行和代理行來說,參加行在銀團中居於次要地位,其一般不直接參与貸款的管理,參加行和牽頭行、代理行統稱為成員行。

  一般來說,參加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2)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包括按時、足額及任何時刻均按約定比例發放貸款等;

  (3)通過代理行從借款人處收取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

  (4)通過代理行瞭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

  (5)通過代理行瞭解銀團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取得與銀團貸款有關的文件資料;

  (6)向借款人收取承諾費等費用;

  (7)轉讓貸款額度,包括已經發放的貸款和尚未發放的貸款;

  (8)獨立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提出索賠(從銀團的統一性和平衡各成員行利益的角度考慮,此項權利可以考慮加以限制,如需經銀團會議表決通過或者統一授權代理行行使等);

  (9)建議召集或召集銀團會議,參加銀團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履行銀團會議的決議;

  (10)提議罷免代理行;

  (11)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

  (12)禁止就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對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行使抵銷權;

  (13)未經銀團會議通過,禁止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貸款、拒絕發放貸款等;

  (14)禁止從事不利於銀團貸款的行為;

  (15)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實際上相當於具有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參加行,因此牽頭行和代理行除了享有牽頭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特有的義務外,還應享有參加行共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共同承擔的義務,即對於本部分內容涉及的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牽頭行和代理行同樣應當享有並承擔。

  5.擔保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擔保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債務人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銀團成員行承擔擔保責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擔保人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出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反擔保人或借款人進行追索;

  (3)擔保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二)銀團內部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係

  1.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係

  從上述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可知,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即代理行實際上是作為銀團各成員行的委托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而履行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等職責的,這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往往也有相應表述,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地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行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範圍而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又涉及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可能會對銀團其他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於代理行的授權的範圍,同時強調代理行實施的重大行為應出具銀團會議的決議或其他成員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係,因此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和參加行的職責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托合同的規定,以利於更加規範直接銀團貸款。

  2.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係

  直接銀團貸款的各成員行是基於合同而聯繫在一起的,故各成員行之間為合同關係,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等,各成員行在上述合同項下的法律關係具有如下特征:

  (1)各成員行之間的地位平等。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體現為平等參加銀團貸款的相關談判,按照貸款份額利益共用、風險共擔,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的比例發放和回收貸款,按照貸款份額享有擔保和保險權益,按照貸款份額行使銀團會議表決權等。

  (2)各成員行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係,即每個成員行均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均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某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某成員行不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同時相應責任由該成員行白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債權債務關係是相對的: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

  換言之,成員行與借款人實際上是互享債權和互負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成員行在通知債務人後即可予以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此部分貸款額度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的債務,成員行需取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由牽頭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托後組建的,故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除了具有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係外,還存在著委托關係,此處的委托關係亦應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2.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是擔保關係,當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時,成員行有權根據擔保種類的不同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對成員行的主張除享有擔保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抗辨權外,還享有借款人擁有的抗辯權,同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進行迫索。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德榮,方登發.金融法律實務前沿[M].ISBN:7-5036-7273-0/D922.280.4.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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