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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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處置權(right to dispose of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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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資產處置權[1]
資產處置權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人不得盜竊、毀壞、哄搶、私分、隱匿、無償轉讓企業資產。
資產處置權的內容[1]
資產處置是企業的權力,具有明顯的物質性,是以企業資產為內容的權利。企業只有具有資產處置權,才能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喪失了資產處置權,民事權利能力即終止。因此,法律賦予每個企業以資產處置權。主要處置形式為:資產拍賣、轉讓、抵押、擔保或租賃;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企業享有的資產處置權[2]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享有如下資產處置權: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這條規定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內容:①企業對哪些財產可以處置。按照企業經營權的內在特征,企業可以對其全部財產行使處置權,但由於處置企業財產直接涉及到所有者——國家利益,因此,對於不同的財產,依據其不同的性質和用途。處置的程度也不同。處置可以是出租、抵押,也可以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有償轉讓。出租並不丟失財產所有權.只不過是將財產的占有、使用權有償文由承租人,租賃期滿企業可以收回財產。有償轉讓是財產的實物形態的轉移,企業可以從價值形態上得到補償。
抵押則是擔保的一種形式,抵押財產一般不轉移占有、使用權.但抵押人不能及時清償債務,就將喪失抵押物。《條例》規定,對於一般固定資產,企業完全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於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但抵押和有償轉讓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因為這些固定資產有時不僅關係到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還會影響到部門或行業其他企業的生產些營,如大型水壓機等設備。企業有償轉讓或抵押這類財產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②處置固定資產的用途。由於企業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是國家,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目的在於創造社會財富,而不是直接用於企業或職工消費。因此,處置固定資產的用途只能是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③為了確保處置固定資產時國有資產不受侵犯,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發佈了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了國有資產評估的範圍,組織管理、評占程式、法律責任等。企業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必須按照這個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否則,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