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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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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貨運代理合同[1]

  貨運代理合同是指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貨物運輸業務並收取報酬合同

貨運代理合同特點[2]

  就貨運代理合同而言,因貨物進出口的需要委托人貨運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間會發生多種民事法律關係。與之相適應,貨運代理人也就處於多種法律地位。當與海上承運人交接貨物或辦理催證審證結匯報關、報驗等手續時,因為貨運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發生關係,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這時稱貨運代理人為貨方(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合適的。但當貨運代理人按雙方約定或按有關規定須以自己的名義洽訂運輸工具,以及依合同自己向委托人提供倉儲保管、修補包裝、短途運輸等服務時,因缺乏代理關係形成的條件,貨運代理人就不成為代理人。顯然,要在以上多種關係中確定只適用代理的有關規定是困難的。前一情形,貨運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施行法津行為,使貨物代理合同具有行紀合同的特征。後一情形,因無第三方,貨運代理人置自己於保管人、承攬人和承運人的地位,又使貨物代理合同具有了倉儲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當每種不同的合同特征出現在同一合同中時,這一合同在《民法》上稱為混合合同

  貨運代理合同本身法律特征

  貨運代理合同屬服務類合同,除具有該類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從合同主體、客體以及合同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上來看,還有其本身的特征。

  1.貨運代理人的特征

  我國的貨運代理業是經由向國家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並領有經營該項業務執照的企業法人組織專營的,其他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因此,貨運代理合同中的貨運代理人是一個特定的主體。但是,貨運代理合同巾委托人的範圍則沒有限制,可以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公民個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2.貨運代理人服務的限制性

  貨運代理人從事的代運工作是一種綜合性的服務工作,主要包括:

  (1)提供代辦運輸的服務

  (2)提供倉儲保管的服務。

  (3)提供代辦行政和財政手續的服務。

  (4)提供加工承攬方面的服務。

  以上服務的目的均是為了實現貨物運輸。貨運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務必須與運輸有關,這是貨運代理合同在客體方面的一個顯著特點。受這一限制,貨運代理人不得提供諸如旅游、醫療、律師等與貨運無關的服務。

貨運代理合同範本

範本一:民用航空貨運代理合同[3]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內或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部分或全部國內或國際航線的航空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甲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托代理危險品或出運國、中轉國、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商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製作航空貨運單(附件),其內容包括收貨人名稱、發貨人名稱、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出運地、始發港、運抵港、最終目的地、出運日期、貨物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運費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並送交或傳真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交給乙方的運輸標誌(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名稱、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

  第五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航空貨運單的委托要求,及時辦理訂艙、收貨、發貨、制單、報關報檢、裝板、交接、倉儲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全部業務或其中的部分業務。

  第六條航空運輸過程中,允許航空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貨物品名和貨物申明價值與實際交運貨物品名和貨物實際價值完全一致,並對所填航空貨物運單及相關運輸文件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八條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於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20元(國內航線)/國際20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九條甲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_____小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對於甲方的此類要求應儘量滿足,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對未能滿足甲方此類要求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第十條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用的,按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航班/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運人承諾的貨物承運航班與日期,未能履行而導致甲方因此受損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貨物的運輸費用的100%。

  第十三條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協助甲方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貨物交付的延誤是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貨物在乙方掌管期間毀損、滅失的,但乙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或者是由於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因貨物運輸引起的任何索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係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再給予乙方充分時間的基礎上,在法定時效內向乙方書面報告且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據,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係人向航空承運人提出索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暫扣運費。

  第十六條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關係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賠要求的時間超出法定時效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變更、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經雙方協商,可自行決定該合同的延長或終止。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

  附件:航空貨運單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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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王志毅主編.立案指南 民事捲.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2. 楊志剛,孫明,吳文一編著.國際貨運代理實務、法規與案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7月.
  3. 王懷祿主編.新編常用合同範本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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