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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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證(Pressing for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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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催證即催開信用證,是指通過信件、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催促對方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並將信用證送達我方,以便我方及時裝運貨物出口,履行合同義務。
催證的方式包括通過信件、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
買方按約定的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俏用證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條件,對於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別定製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立信用證尤其重要,否則賣方無法準時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以防買方違約,造成貨物輕者不能及時出貨,或者市場行情發生變化造成報失:重者使得貨物銷售不出去,嚴重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
在正常情況下,買方信用證最少應在貨物裝運期前15天開到賣方手中。對於資信情況不是很瞭解的新客戶原則上堅持在裝運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長的期限,並且配合生產加工期限和客戶的要求靈活掌握信用證的開證日期。在實際業務中,國外客戶在遇到市場行情變化或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往往拖延開證,因此出口商應及時經常檢查買方的開證情況。
1、合同內規定的裝運期距合同簽訂的日期較長,或合同規定買方應在裝運期前一定時間開出信用證。
2、賣方提早將貨備妥,可以提前裝運,可與買方商議提前交貨。
3、國外買方沒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開出信用證。
4、買方信譽不佳,故意拖延開證,或因資金等問題無力向開證行交納押金。
5、簽約日期和履約日期相隔較遠應在合同規定開證日之前,去信表示對該筆交易的重視。並提醒對方及時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