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外暗中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賬外暗中[1]
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賬外暗中的法律含義[2]
它有下麵幾層含義:
1.“賬”是指法定的財務賬
賬外暗中的“賬”有它特定的範圍,指的是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通常簡稱為“法定財務賬”、“正規財務賬”或“大賬”。有人曾誤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未明確賬是指法定財務賬,也未要求折扣要記入法定財務賬。錶面上看雖然如此,但我國有嚴格的財務會計法律制度,設賬入賬均須依法進行,法律認可的只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設立的賬,賬外設立的賬,小金庫的賬,雖然客觀存在,但這是國家不允許的,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暫行規定》對其也不認可。
《暫行規定》所稱的賬,包括反映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這是因為市場交易活動是廣泛的,有市場交易活動的單位,特別是買方,相當一部分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機關,這些單位不同於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其所設的賬是記載行政事業經費收支情況的,但這些單位在市場交易中也要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毫無疑義的,因而對這些單位中法律承認的賬也要予以明確。
2.賬外暗中是一個法定要件
“賬外暗中”四個字實質含義是一個,即不在法定財務賬上明示。“暗中”本意是不在合同和賬上明示,這裡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示。對於是否構成回扣並無實質意義,不在賬上包括發票等財務憑證上明示才具有實質法律意義。賬外,即不如實入賬,當然也是不在賬上明示。所以,賬外暗中是從兩個方面來表達不如實入賬這一法律含義。不能將賬外暗中割裂為“賬外”和“暗中”,並作為兩個法定要件,否則,“暗中”與“賬外”的實質意義就不應相同,暗中就應理解為秘密。這樣一來,只要公之於人的就是明示,就不能認定是回扣,尤其是個人收回扣的,秘密裝入個人腰包就是違法,公開拿就可以不受制約,公開拿回扣何樂而不為。立法奉意是制止回扣,如果承認賬外明示,不僅會導致行為人規避法律,使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的規定毫無意義,而且還會助長明目張膽的違法之風,其危害將甚於無法。因此,賬外暗中應是一個法定要件,與之對應的是明示和如實入賬,不存在“賬外明示”和“賬內暗中”的問題。
有人認為,賬外收受的財物只要單位領導知道就是明的,不違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單位和個人收回扣的區別不在於簡單的人數之分,個人收回扣是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不是組織行為,單位是有組織有領導的集體,單位收回扣造成的影響更壞,更惡劣,而且,法律禁止回扣行為,並不是以個人或單位相區別。
3.賬外暗中是指不按財務制度如實入賬
賬是反映經濟往來關係的,記賬應按國家財會制度進行,如實反映經濟活動情況,根本不入賬的,轉入其他財務賬的屬於賬外暗中是毫無疑問的;雖然記賬,但弄虛作假、掩蓋事實真相的,也屬於賬外暗中。其實,支付回扣的單位大多都有“賬”,但這是為了既要達到給予財物的目的,又要平賬而做的假賬,是以其他名目掩蓋事實的入賬方式。“賬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特征和法定要件,是合法與非法的本質界限。有人認為回扣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賬外暗中的回扣是非法的,明示入賬的回扣則是合法的。但從法律角度講,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的回扣是有特定含義的,即凡回扣都是違法的,沒有合法的回扣,明示並如實入賬的就不再是回扣了,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回扣與折扣是一對概念,兩者的界限就劃在“賬外暗中”上,因此,界定清賬外暗中的法律含義,是正確區分回扣和折扣的關鍵。
賬外暗中的社會危害[3]
1. 違反了《會計法》,導致核算失實,稅收減少,影響了公共財政資金的分配和再分配及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政策的制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確認、計量、記錄會計要素。而企業在“賬外暗中”支付貨幣資金的行為違背了此項規定,其導致的結果是利潤不實。因為,企業的利潤總額取決於收入、成本和費用。在“現有”收入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在“賬外暗中”採取假髮票把貨幣資金支付給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人,勢必虛增了費用,導致了利潤總額的減少。相應地,國家33%的所得稅隨之流失,而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因而,從財政管理的角度來講,企業在“賬外暗中”操作的行為不僅影響了公共財政資金的分配和再分配,而且也使國家在制定巨集觀經濟管理政策時在客觀性、全面性和準確性方面受到影響。
2. 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在制度和法律尚不完善的今天,企業往往會鑽空子。有的交易機會和條件,企業不應當、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但在“賬外暗中”的共同利益驅使下,對方在很大程度上會作出讓步。這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給企業自身帶來了利益,但卻違背了競爭原則,扭曲了市場關係,使誠信的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影響了企業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使市場的占有不由價值和服務質量來決定,而由採取“賬外暗中”行為的經營者的行賄數量和質量來決定,致使惡性迴圈,價格虛增,背離了“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價值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會引起紙幣貶值、通貨膨脹。
3. 產生腐敗的溫床。“賬外暗中”行為採取的方式在多數情況下,是“一對一”進行的,隱蔽性很強。由於雙方均從中受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往往會隱瞞相關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在一般情況下,檢查人員很難取證。因而,一些領導或工作人員便利用職務之便從中損公肥私,大撈一把。
4. 民生問題受到威脅。住房問題、看病問題歷來是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然而,在關係到國計民生的一些房地產企業、藥品行業和醫療機構等單位,因其在“賬外暗中”支付給對方單位高額回扣而增加了“成本”,這些因回扣而形成的“成本”無疑要轉嫁到老百姓身上,使老百姓買不起房、看不起病。另一方面,也為假冒偽劣商品打開了方便之門,使民生問題受到了威脅。
5. 國家財產流入個人或小團體的腰包。如:一些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的領導便利用手中的權力,毫無根據地要求下屬單位交納管理費。企業交納的管理費悄悄地進入了該單位的“小金庫”,形成了“賬外暗中”資產,為濫發獎金、實物提供了物質基礎,使國家財產流入個人腰包。
賬外暗中的誘因[3]
導致“賬外暗中”行為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呢?客觀地說,應該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物質利益的過分追逐。因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產、供、銷各個環節均受國家計劃調節,企業本無經營自主權,再加上國家對企業與市場又實行嚴格的行政管理,所以企業沒有“賬外暗中”的必要,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使企業變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主體。而每個經濟主體都有著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為了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不良經營者就會在“賬外暗中”給對方以經濟利益,從而獲得交易機會和條件,以獲得數倍的物質利益。另一方面,從目前來看,一些經營者認為,“賬外暗中”行為比較隱蔽,即便被髮現,也會認為罪不是很大,正是這種僥幸心理,使“賬外暗中”行為屢禁不止。
賬外暗中的治理措施[3]
1. 加強道德建設,營造廉潔文化。廣泛開展道德宣傳,引導社會公共特別是企業樹立自律意識,選擇合法競爭的方式參與競爭,使崇尚公平競爭、誠實信用成為人們參與商業活動的共識,同時,營造清廉的企業文化,建立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
2. 把清理“賬外暗中”行為與黨風廉正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行政一把手責任制。把是否違反財經紀律,濫設“賬外賬”、“小金庫”等行為與考核單位的政績相結合,作為考核幹部業績、任用提拔的一個重要方面。
3. 加大經濟製裁力度。從根本上說,“賬外暗中”行為的存在,是受了經濟利益的驅動,尋求解決的途徑離不開對經濟利益的關係的調控,只有從利益關係這一根本上下手,才會真正收到成效。
4. 加強管理,分解權力。實行權力的分解和制衡,避免權力過分集中,使各個崗位,各項職權之間相互制約,互相監督。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重構我國會計監管體制,加大對公司、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努力構建法制規範、職責明晰、運轉協調、監督高效的會計監督長效機制,全面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師務所執業質量,完善治理“賬外暗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集體決策帶來的“集體負責”風險,與此同時,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強票據管理,嚴格貫徹《現金管理條例》,超定額的一律不予支付,促使市場經濟主體完善自律控制機制。
5. 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提高群眾的揭發意識。由於經營者在交易中信息不透明,有時很難從賬務上看出玄機,偵查起來難度很大,困難也很多,這就需要暢通舉報渠道,實行舉報獎勵制度,提高廣大群眾舉報“賬外暗中”行為的積極性,對勇於揭發的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6. 齊抓共管嚴查,形成合力打擊態勢。紀委、工商、檢察、公安、審計、藥監、財政等部門協作起來,建立查處“賬外暗中”行為的協作機制。對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的案件,既要予以曝光,實行“黑名單”制度,懲一儆百,以增強震懾力,又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和溝通聯繫,建立信息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和聯席會議機制,明確案件移送的標準及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嚴查、合力打擊“賬外暗中”行為的態勢,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使民生問題得到徹底地改善,使市場經濟達到良性迴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