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資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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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預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由財政部門內部專設財政評審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運用專業的技術手段,從工程經濟和財政管理的角度出發,對財政支出項目全過程進行技術性審核與評價的財政監督管理活動。
一、財政投資評審應立足服務於財政改革和財政中心工作
財政部門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體現了財政部門代表政府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財政資源的權威性,保證了財政資金運用的高效、安全;理順與其他參與政府投資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職責,既可以遏制財政在政府投資管理領域弱化的趨勢,又可以減少甚至避免財政與其它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在職能上的重覆與交叉,做到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從不同的角度共同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相關規定及《全國財政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建立預算編製執行制約機制,規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要求,財政投資評審應立足服務於財政改革和財政中心工作,為財政部門核定項目支出預算、審批項目決算和加強項目資金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成為實現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精細化、科學化、規範化的重要途徑。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能從專業技術的角度出發,合理核定項目預算,使得財政部門確定基建項目預算有了自己的依據,可以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結果更合理、更準確的安排項目預算,增強財政對確定政府項目投資額的發言權,強化政府投資的預算管理監督職能。
二、財政投資評審要為財政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提供技術支撐
要逐步開展對部門支出預算中各類項目預算的評審。通過專業技術評審為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的核定、安排和批覆項目決算提供科學依據,避免項目支出預算核定和項目決算批覆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要突出項目支出預算評審。服務部門預算編製,可從源頭上節約財政資金。圍繞部門預算編製改革,加強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完善和規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中“先評審、後核定預算”的工作機制。積极參与項目前期論證,對項目的可行性和投資規模提出評審意見,從源頭上合理確定項目投資預算。
要不斷拓寬投資評審業務領域。探索在項目支出預算管理中的“先評審、後核定預算”、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中“先評審、後撥款”、在政府工程採購制度中“先評審、後採購”的評審工作機制,為財政改革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提供技術支撐。
三、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要勇於創新
財政投資評審在加速發展的同時,必然也存在一些與現實滯後的問題,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必須創新,必然創新。
一是觀念創新。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專業化程度高,知識含量大,涉及關係複雜,難度很大,需要研究的新事物、新問題層出不窮。提高財政投資評審理論的認識,“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預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新事務,指導評審工作的實踐和解決新問題,探索促進財政收入方面的機制與手段,引導政府投資講求績效,探索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引起的投資政策風險評價與控制,保證政府投資的最大效益化。
二是法制創新。加強法律法規和制度方面的建設,堅持依法評審、依法行政,是維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實現財政性資金運行的高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證。
三是體制和機制創新。合理協調政府各部門以及財政部門內設機構與評審機構的關係,明確分工,加強合作,充分發揮財政評審機構的作用,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和公共財政管理職能。
四是方法創新。適應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和公共財政改革的新形勢、新思路、新特點和新要求,在工作方式、方法和手段上不斷創新,建立財政投資項目庫,根據效益、效率和財力情況,篩選審定建設項目及其規模,通過績效評價,為今後的投資決策提供信息,開發推廣“財政投資評審信息管理系統”,為實現財政投資評審業務規範化、標準化提供技術保障;同時,建立相應的項目評審經濟技術指標體系,實現評審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實現資源和人才共用,提高財政評審工作效率。
一、政府投資審計與財政投資評審的立法依據不同。
政府投資審計依據是人大立法,財政投資評審是部門法。投資審計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七十二條“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財政投資評審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七十一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及財政部印發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和《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通知》(財建[2002]26號)。
二、政府投資審計與財政投資評審的機構職能不同。
政府投資審計是專門監督,財政投資評審是結合自身職能進行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三十三條指出:“加強專門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另據《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通知》(財建[2002]26號)規定:“決定對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等機構審核,再按規定程式進行批覆。”審計機關作為專門監督機關,專司綜合性經濟監督職能,其他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主管部門,在履行各自專業管理職能的同時,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監督職能,這種監督職能一般是結合自身的管理職能來履行的。
三、政府投資審計與財政投資評審的報告效力不同。
審計報告具有法律強制性,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是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財政部印發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對評審報告的效力沒有作出說明,《湖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項目竣工決算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批覆項目竣工決算及項目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之一。經財政部門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第十六條“項目專項檢查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評價項目資金管理、考核投資效益及制定投資政策的依據和參考。”
四、政府投資審計與財政投資評審的審計許可權不同。
政府投資審計的時間跨度更大範圍更廣,可以對項目立項至竣工決算整個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也可以進行項目建設後效益評價,同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財政投資評審不涉及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的項目財務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五、政府投資審計與財政投資評審的審計監督程式不同。
審計機關有權對財政評審結果進行審計再監督,而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無權對審計結果再監督,如有異議,由被審計單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覆議,覆議期間審計結論照常執行。從全國某些地方現狀來看,也證實了這一點。長沙市:“近幾年長沙市每年邀請省市紀檢、審計部門對財政投資評審結果進行抽查(5%),長沙縣審計局每年對評審額的10%進行抽審,差錯率都在允許範圍內。”重慶市:“項目竣工(完工)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主動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竣工(完工)財務決算評審申請,由財政部門委托評審機構進行決算評審。項目決算評審結論作為辦理竣工(完工)財務決算批覆和轉增固定資產依據。經政府批准納入當年審計計劃的重點項目,審計結論可作為財政部門批覆決算和轉增固定資產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