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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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運行是指財產保險承保人從展業到承保、防災防損、再保險、理賠的全過程。展業可以提高社會公眾的保險意識,增大保險需求,使面臨同種風險的大量的潛在保險客戶能藉助保險手段來轉嫁風險;通過承保能使被保險人的風險轉嫁由可能變成現實;通過保險人的防災防損,可以減輕社會財富的損失,降低保險的賠付率,進而可以更優惠的費率條件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通過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提高承保能力和保險經營的穩定性;而通過理賠,則使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的損失,能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得到補償,實現維護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和國民生活安定的目標。[1]
財產保險運行的一般規律[2]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物資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標的與人身保險標的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因而有自身的運行規律。
(一)財產保險的展業內容涉及面廣
財產保險的險別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具體的險種則數以萬計。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包括有形的財產物資,又包括無形的法律責任和利益。保險人的補償既有各種財產損失的補償,又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還有權利人(被保險人)因被保證人(義務人)的信用風險而致損失的補償以及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而人身保險儘管分為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三大類,但保險對象卻是自然人,保險人僅僅對被保險人的生、老、病、死、殘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因此,相對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展業涉及面更廣,內容更複雜,保險人只有對財產保險的相關知識有更深入的瞭解,才可能為被保險人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投保方案,才可能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
(二)財產保險的核保內容較複雜
核保是指承保人對投保人及投保標的等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怎樣承保的過程。核保是承保的關鍵,保險人只有全面、認真、細緻地核保,才能科學地識別、衡量投保人及投保標的等的風險程度或風險等級,才能科學地作出是否承保的決策。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核保內容方面,存在著如下差異:
1.對投保人的審核,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大同小異。審核內容都包括:投保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投保人的職業性質、信用程度、經濟狀況如何,有無道德風險出現的可能等。
2.對投保標的的審核,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差異較大。財產保險審核的內容包括:投保財產是否合法財產、是否正處於危險狀態;投保財產的主要風險隱患、重要防護部位及防護措施情況,投保財產所處的環境狀況(比如,投保的房屋是處於工業區、商業區還是居民區,附近有無易燃易爆的危險源,是否屬於高層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完備等),投保人對投保標的是否制定有各種安全管理措施、各措施以往被落實的情況等。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由於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因此,對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審核,主要體現為對被保險人進行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個人及家庭成員病史、職業和習慣嗜好、道德風險因素等的審核,以確定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並作出相應的承保或拒保的決定。
3.對投保金額的審核主要體現於財產保險中。財產保險中有保險價值的概念,保險金額依據保險價值確定,因此也就有了足額保險、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三種情況。對投保金額的審核一般是為了避免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帶來的負效應(農業保險中的不足額承保除外),而鼓勵足額保險。在人身保險中,沒有保險價值的概念,保險金額通常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無論保險金額確定多少,均不能說是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或足額保險,因此,承保人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審核投保金額。這一點是財產保險運行與人身保險運行的顯著區別。
4.是否有重覆保險是財產保險應該審核的重要內容。財產保險以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為目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取得的保險賠償也僅限於其利益受損害的範圍內,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獲得不屬於自己的損失補償部分。因此,承保人在承保時,一般應該審核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有超額保險的同時,還應該審核其是否有重覆保險的現象。如果有重覆保險,一般不應再予承保。如果要再承保,理賠時就得將保險損失在各承保人之間進行分攤,以保證被保險人不獲得額外收益。不過,承保人雖然在理賠時遵循重覆保險分攤原則,但從整個承保方來說,其經營成本卻大幅度增加。人身保險基於生命、身體的無價性,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賠付限額,即人身保險是給付性質的“定額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或重覆保險問題,原則上也就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因此,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選擇購買多份人身保險,多買多保。
(三)財產保險更重視防災防損
防災防損是對災害事故損失的預防和抑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人相對於人身保險的保險人而言,更加重視防災防損工作。因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將財產投保後,往往可能放鬆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管理,甚至可能為圖謀保險賠款而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這就迫使財產保險的保險人必須採取若幹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發生,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而人身保險由於其標的的特殊性,被保險人自己一般不會為了獲得保險賠款而製造自殘或自殺等事故,即使製造事故也難獲賠款,被保險人一般會自覺自愿地愛惜自己的生命和身體。因此,從世界各國的保險實踐來看,財產保險運行中,防災防損顯得更加重要。保險人採取的防災防損措施在財產保險中體現得更加充分。
(四)財產保險更重視分保
一方面,財產保險業務屬短期性業務,當保險標的的危險在一定的時間內集中時,財產保險的經營風險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有的財產保險標的的價值相當昂貴(如衛星、宇宙飛船),損失一旦發生,有可能將保險人推向破產的邊緣。為此,保險人需要確認是否有再保險人願意接受分保來決定是否承保,希望通過分保或再保險的方式來進一步分散危險。而人身保險(壽險)業務是長期性業務,帶有一定的儲蓄性質,風險較小,實施分保的必要性比非壽險要小,保險人一般是在遇到風險較大的保單後,才辦理臨時分保。
(五)財產保險的理賠結果是補償損失
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無論是財產損失保險還是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農業保險,保險人理賠的結果都是對被保險人遭受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而人身保險合同卻是給付性合同,它不是對意外事故和疾病、分娩等原因致被保險人的殘廢、死亡給予經濟損失的補償,而是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性質的不同,決定了兩者的理賠結果不同,前者是支付賠款、補償損失,後者是給付保險金。
財產保險運行的程式[2]
財產保險運行涉及面很廣,可以包括財產保險業務的全過程,即財產保險運行是保險關係不斷成立和消滅的連續過程,表現為不斷地進行展業、承保、防災防損、:再保險和理賠。因此,展業、承保、防災防損、再保險和理賠是財產保險運行的五大環節。具體運行程式可用圖所示。
財產保險運行的五大環節相互聯繫、相互依賴。展業是財產保險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承保是財產保險運行的關鍵,再保險是財產保險運行的保證,理賠則直接體現了財產保險運行的宗旨和目的,而防災防損的結果又直接或問接地作用於各運行環節中。總之,要使財產保險運行穩定高效,就必須從財產保險運行的各環節人手,加強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