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費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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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費出單是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的制度創新工具,是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根據相關支持系統(如銀聯、總公司財務系統等)的全額保費入賬反饋信息,實時確認並自動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後,業務系統方可列印正式保單。
“見費出單”適用範圍目前全國各地尚沒有統一規定。大部分省市見費出單的範圍為全部機動車保險業務(含電銷)。對於集中新車承保的業務,必須在出單當天錄入業務系統。摩托車、拖拉機等手工定額保單業務也必須在收取保費後簽發保單,在7個工作日內補錄公司業務系統,及時做好保費財務確認工作。
目前部分省市已經開始研究推行非車險類業務的“見費出單”工作。
實施“見費出單”後,保險公司保費結算方式主要要以下三種:
1、核心業務系統能夠實時確認保費入賬收費信息,並自動生成唯一有效指令;
2、業務系統據此生成正式保單(實施範圍包括批改加費);
3、允許補錄業務。
主要分為三種結算方式:
(1)核心業務系統以投保時系統生成的唯一投保單號向銀聯公司發送待收費信息,待獲取銀聯公司返回的繳費成功信息後,方可生成並列印保單。
(2)現金收費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機構或保險公司櫃臺以現金方式支付保費時,代理機構或保險公司櫃臺應在收取保費後,通過刷卡將等額保費劃入保險公司指定賬戶,待獲取銀聯公司返回的繳費成功信息後,方可生成並列印保單。
(3)支票收費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費的,保險公司可正常進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達保險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收付員在系統中進行人工收費確認後,方可生成並列印保單。
(1)有利於全面貫徹落實保險監管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通知要求,做好保險業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確保代收稅款安全,切實履行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
(2)推動保險公司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3)降低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提高保費收入透明度,有效解決目前市場存在的“虛掛應收保費”、“違規支付手續費”等違法違規問題,提高經營數據真實性。
(4)保護投保人利益,避免因中介機構截留保費引發的理賠糾紛。
見費出單的實際應用[1]
粵保監發[2010]139號——駐粵各省級財產保險機構、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各地市保險行業協會(辦事處):
為規範我省非車財產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決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制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投保人為個人的保險業務,不論保費金額大小,均實施“見費出單”制度。
二、對投保人為非個人的保險業務,單險種單筆簽單保費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實施“見費出單”制度,以下情況除外:
(一)政策性保險業務;
(二)貨運險業務;
(三)用外匯結算保費的業務;
(四)從共保方承保的共(聯)保業務。
三、上述所有實施“見費出單”制度的業務,相關批增保費業務的操作參照車險“見費出單”制度的有關規定。
四、對車險、意外險和健康險業務,各公司應當繼續執行原“見費出單”制度。
五、對實施“見費出單”制度的保險業務,各公司不得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營銷員代收保險費。
六、各公司應參照車險“見費出單”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業務、財務系統進行改造,並於2010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系統改造驗收申請和《關於嚴格執行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的承諾書》(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七、各公司應當及時組織各級分支機構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學習和掌握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客戶解釋說明工作,保證制度的貫徹執行。
八、省行業協會和各地行業協會應當充分調動行業力量,通過新聞媒體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嚴格執行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的承諾書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關於嚴格執行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的承諾書 本公司同意/不同意實行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 為嚴格執行該制度,本公司及本人保證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的系統改造,並完成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本公司及本人保證自2010年8月1日起嚴格執行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制度。若本公司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系統2010年8月1日前未取得廣東保監局驗收合格,本公司保證自2010年8月1日起停止接受非車財產保險業務,直至本公司非車財產保險業務“見費出單”系統經廣東保監局驗收合格。 單位(公章):
主要負責人(簽字): 分管副總經理(簽字): 時間: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