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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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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經濟發展權

  經濟發展權指發展法律關係主體平等參與,從事經濟建設,並享受這些發展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其核心是人類對資源經濟價值的合理配置。[1]

經濟發展權的經濟法定位[2]

  一般認為,發展權包括經濟發展權、社會發展權、政治發展權等諸多類型,其中,經濟發展權被公認為發展權的核心,是其他發展權有效實現的基礎。

  從經濟法的角度看,經濟發展權是經濟法主體享有的一類重要的綜合性權利,其實現要以經濟法主體各類基本權力和權利為基礎,因而其位階更高。這一定位使經濟發展權既與學界以往研究的經濟法主體的各類具體權力或權利存在密切關聯,又存在明顯的差別。

  對於經濟發展權的上述定位,有必要通過考察經濟發展權的內容和類型來進一步加以明晰。事實上,經濟發展權的內容非常豐富,寓於多種多樣的類型之中,在經濟法研究中,至少應當關註如下重要類型:

  第一,基於國家國民的二元結構,經濟發展權可以分為國家發展權和國民發展權。其中,國民發展權可以包括企業發展權、個人發展權、第三部門發展權,等等。在國際層面,如果對發展權作廣義理解,則無論是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都可以享有至為重要的經濟發展權;在國內層面,企業以及其他個體的經濟發展權更引人註目,尤其需要經濟法加以保障。

  上述國家發展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而國民發展權則涉及私人利益。這兩類經濟發展權與經濟發展方式直接相關。其中,國家經濟發展權的行使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經濟發展方式的優劣,而不同的經濟發展方式,又會對國民的經濟發展權產生較大影響。從總體上說,有效保障各類主體的經濟發展權,應當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目標。

  第二,基於整體與個體的二元結構,經濟發展權也可以分為整體(或集體)發展權與個體發展權。其中,整體發展權關乎整體利益、集體利益,個體發展權則涉及個體利益。要實現經濟的良性發展,必須有效協調和保護各類主體的經濟發展權和發展利益。基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經驗和教訓,在保障個體發展權的同時,還必須關註整體發展權,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實現均衡、可持續的發展,併在整體上推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這正是經濟法調整的最高目標。

  第三,基於政府市場的二元結構,經濟發展權還可以分為促進發展權和自我發展權。其中,促進發展權,是政府通過促進其他主體的發展來實現國家整體發展的權利,如國家通過巨集觀調控市場規制等手段,來促進市場主體的經濟發展,從而推動巨集觀經濟的整體發展的權利,就屬於促進發展權。自我發展權則是市場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來實現個體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權利。以中小企業為例,國家通過《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實施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國家的促進發展權的體現;而中小企業通過行使該法規定的相關權利,來實現自我發展,則是其自我發展權的體現。此外,國家通過大量的財稅制度、金融制度等來促進企業的發展,以及企業通過這些制度來實現自我發展,也都是上述兩類經濟發展權的體現。不難發現,這種分類更具有突出的經濟法特色。

經濟發展權的經濟法保護[2]

  依據國家的經濟發展權,一國有權決定採取何種發展方式、是否轉變發展方式,以及如何進行各類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有權為推進經濟發展而進行巨集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一國經濟法規定的巨集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作為調製主體的基礎性權力,尤其需要依法限定、依法行使,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國家經濟發展權的實現。此外,依據國民的經濟發展權,一國的企業、居民以及其他主體,也有權依法參與發展和得到發展,分享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成果,並且,有權依法排除影響其發展的各類阻礙。

  從理論上說,無論是哪類主體的經濟發展權,都應當依法加以保護。即使是國家的經濟發展權,也需要經濟法的保護,因為僅有國際公法或國際經濟法的保護是不夠的,對於國家的經濟發展權的侵害,有時就來自國內的市場主體。當然,從現實情況看,人們一般會認為,相對於國家,國民處於更弱勢的地位,其經濟發展權更易受到侵害,因而國民的經濟發展權也更受關註,是經濟法應當重點保護的對象。

  基於經濟發展權的多樣性和多層級性,與其相關的法律保護也體現在多個層面。例如,在巨集觀調控領域,與金融調控稅收調控相關聯的貨幣發行權稅款征收權,對國家和國民的經濟發展權都有直接的影響。從國家的角度看,一國能否獨立發行貨幣,能否獨立行使完整的徵稅權,關乎國家的核心利益和長遠發展,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權,因而需要在憲法或重要法律中加以規定。從歷史角度看,如果一國的法律保護不力,貨幣發行權或稅款征收權的行使受到其他國家或私人的干擾或侵害,國家的經濟發展必然會受到不利影響。

  與此同時,上述貨幣發行權的行使,在國際層面,有時可能會對其他國家的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如由於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國貨幣發行權的行使就會影響相關國家);在國內層面,則會直接影響國民的經濟發展權,因為貨幣發行權行使如何,直接關係到貨幣供應量的大小或通貨膨脹的有無,影響幣值或物價的穩定,牽涉整體經濟穩定,從而影響企業和個人的收益。由於企業和個人的經濟發展需要穩定的貨幣環境,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財產狀態。貨幣發行權的濫用,則是導致通貨膨脹、惡化國民財富狀況的重要誘因。因此,要有效保護企業和個人的經濟發展權,國家就必須堅持依法行使貨幣發行權,並對濫用貨幣發行權的行為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制。

  此外,為了保障國民的經濟發展權,對徵稅權也需要加以限制。目前,儘管對我國的稅負高低問題有很多爭論,但較為理性的共識是:我國並非稅負較低的國家。為了使稅負更加公平合理,國家也在考慮如何減少各種類型的重覆徵稅,其中,過去長期被忽視的商品稅領域亦成為改革的重點— —為了擴大增值稅的徵稅範圍,解決營業稅領域的重覆徵稅問題,國家專門啟動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從而為增值稅的立法改進奠定了重要基礎。此外,徵稅權的限制還與分配結構的調整直接相關。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專章規定“合理調整分配關係”,強調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儘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為此,必須真正進行“結構性減稅”,努力降低相關主體的稅負,從而更好地完善再分配調節機制,推進收入分配結構的調整。其實,稅收作為非常重要的約束條件,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發展權影響重大。如何依法有效運用稅收杠桿來不斷完善稅法規制,是各個國家都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上述貨幣發行權和徵稅權,關係到國家的金融利益和稅收利益;同時,它們作為國家對內的“壟斷權”,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競爭環境和個人的生存狀態。要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就必須保障企業的經營自由權和公平競爭權,為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畢竟,與貨幣發行權和徵稅權相對應的貨幣供應狀況和稅負狀況,會影響企業公平、有效的競爭,這是單靠競爭法規制所不能有效解決的,因此,需要整體的經濟法調整形成保障經濟發展權的合力。

參考文獻

  1. 鄧敏貞.經濟發展權與環境權的衝突與協調(A).陝西行政學院學報.2008,22(3):97
  2. 2.0 2.1 張守文.經濟發展權的經濟法思考(A).現代法學.2012,3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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