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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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权指发展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参与,从事经济建设,并享受这些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其核心是人类对资源经济价值的合理配置。[1]
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定位[2]
一般认为,发展权包括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等诸多类型,其中,经济发展权被公认为发展权的核心,是其他发展权有效实现的基础。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经济发展权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的一类重要的综合性权利,其实现要以经济法主体各类基本权力和权利为基础,因而其位阶更高。这一定位使经济发展权既与学界以往研究的经济法主体的各类具体权力或权利存在密切关联,又存在明显的差别。
对于经济发展权的上述定位,有必要通过考察经济发展权的内容和类型来进一步加以明晰。事实上,经济发展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寓于多种多样的类型之中,在经济法研究中,至少应当关注如下重要类型:
第一,基于国家与国民的二元结构,经济发展权可以分为国家发展权和国民发展权。其中,国民发展权可以包括企业发展权、个人发展权、第三部门发展权,等等。在国际层面,如果对发展权作广义理解,则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享有至为重要的经济发展权;在国内层面,企业以及其他个体的经济发展权更引人注目,尤其需要经济法加以保障。
上述国家发展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国民发展权则涉及私人利益。这两类经济发展权与经济发展方式直接相关。其中,国家经济发展权的行使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劣,而不同的经济发展方式,又会对国民的经济发展权产生较大影响。从总体上说,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应当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第二,基于整体与个体的二元结构,经济发展权也可以分为整体(或集体)发展权与个体发展权。其中,整体发展权关乎整体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发展权则涉及个体利益。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有效协调和保护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和发展利益。基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和教训,在保障个体发展权的同时,还必须关注整体发展权,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实现均衡、可持续的发展,并在整体上推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正是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
第三,基于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经济发展权还可以分为促进发展权和自我发展权。其中,促进发展权,是政府通过促进其他主体的发展来实现国家整体发展的权利,如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手段,来促进市场主体的经济发展,从而推动宏观经济的整体发展的权利,就属于促进发展权。自我发展权则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个体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权利。以中小企业为例,国家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国家的促进发展权的体现;而中小企业通过行使该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来实现自我发展,则是其自我发展权的体现。此外,国家通过大量的财税制度、金融制度等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通过这些制度来实现自我发展,也都是上述两类经济发展权的体现。不难发现,这种分类更具有突出的经济法特色。
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保护[2]
依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权,一国有权决定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是否转变发展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各类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有权为推进经济发展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一国经济法规定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作为调制主体的基础性权力,尤其需要依法限定、依法行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权的实现。此外,依据国民的经济发展权,一国的企业、居民以及其他主体,也有权依法参与发展和得到发展,分享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果,并且,有权依法排除影响其发展的各类阻碍。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哪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即使是国家的经济发展权,也需要经济法的保护,因为仅有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保护是不够的,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权的侵害,有时就来自国内的市场主体。当然,从现实情况看,人们一般会认为,相对于国家,国民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其经济发展权更易受到侵害,因而国民的经济发展权也更受关注,是经济法应当重点保护的对象。
基于经济发展权的多样性和多层级性,与其相关的法律保护也体现在多个层面。例如,在宏观调控领域,与金融调控和税收调控相关联的货币发行权和税款征收权,对国家和国民的经济发展权都有直接的影响。从国家的角度看,一国能否独立发行货币,能否独立行使完整的征税权,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长远发展,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权,因而需要在宪法或重要法律中加以规定。从历史角度看,如果一国的法律保护不力,货币发行权或税款征收权的行使受到其他国家或私人的干扰或侵害,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上述货币发行权的行使,在国际层面,有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由于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国货币发行权的行使就会影响相关国家);在国内层面,则会直接影响国民的经济发展权,因为货币发行权行使如何,直接关系到货币供应量的大小或通货膨胀的有无,影响币值或物价的稳定,牵涉整体经济稳定,从而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收益。由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货币环境,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状态。货币发行权的滥用,则是导致通货膨胀、恶化国民财富状况的重要诱因。因此,要有效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权,国家就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货币发行权,并对滥用货币发行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此外,为了保障国民的经济发展权,对征税权也需要加以限制。目前,尽管对我国的税负高低问题有很多争论,但较为理性的共识是:我国并非税负较低的国家。为了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国家也在考虑如何减少各种类型的重复征税,其中,过去长期被忽视的商品税领域亦成为改革的重点— —为了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解决营业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国家专门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从而为增值税的立法改进奠定了重要基础。此外,征税权的限制还与分配结构的调整直接相关。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章规定“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强调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为此,必须真正进行“结构性减税”,努力降低相关主体的税负,从而更好地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进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其实,税收作为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权影响重大。如何依法有效运用税收杠杆来不断完善税法规制,是各个国家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上述货币发行权和征税权,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利益和税收利益;同时,它们作为国家对内的“垄断权”,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环境和个人的生存状态。要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就必须保障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公平竞争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毕竟,与货币发行权和征税权相对应的货币供应状况和税负状况,会影响企业公平、有效的竞争,这是单靠竞争法规制所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需要整体的经济法调整形成保障经济发展权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