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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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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杠杆(tax lever/Tax revenue telease lever/Taxation lever)

目录

税收杠杆概述

  税收杠杆是运用税收形式,利用物质利益原则间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手段。经济杠杆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利用税收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条件,引导其经济行为服从于宏观经济计划的要求。

  税收杠杆是指是指国家依据税法,通过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及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实行减税免税退税、规定起征点免征额等鼓励或限制性措施,诱导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消费选择同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运用税收杠杆可以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税收杠杆的特点

  税收杠杆区别于其他经济杠杆的特点是:

  ①法律强制性。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节,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地进行的,并不以被调节者的意愿为转移。

  ②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经济成分各社会经济单位、各国民经济部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种不同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销售量销售额、增值额、劳务收入或利润额征收;可以根据某些财产额征收;可以根据各经济单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占用征收。因此,税收杠杆可以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调节功能。

  ③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税收杠杆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流转环节、不同资源条件、不同收入性质和不同的社会行为等,分别运用种类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税率,实行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退税和加成、加倍征收,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根据不同的调节目标,灵活选用各种不同的区别对待的手段。

  ④调整的简易性。税收杠杆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面比较小,一般只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较为简便易行它不同于价格等其他经济杠杆,其调整和变动往往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

税收杠杆的作用

  税收杠杆在整个经济杠杆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税种,由于它的征税对象不同,其杠杆作用也不一样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在价格固定的条件下,用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用来促进企业降低成本,以及配合价格,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对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用来促进生产向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向发展。对于以资源和资产占用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企业间因客观条件不同所获得的级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对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消费对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则可以用来调节收入和社会总需求等等。由于不同税种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国家要利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就不能指望通过单一或少数几个税种来实现,而必须根据每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及其特有的调节作用,统筹设计,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体系。

税收杠杆的条件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所需的客观条件:

  ①要有一个合理安排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经济体制,促使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关心国家税率高低和减免多少给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带来的影响,这样才能期望税收杠杆产生灵敏的反应。

  ②要有一个大体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资金市场物资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这样才能期望企业按照税收杠杆所提供的信息,通过市场顺利地实现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

  ③要有一套大体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以便使国家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情况,了解国内外市场的动态,以作为调整和运用税收杠杆的依据。

  ④要善于把税收杠杆同财政价格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其他经济杠杆配合起来综合运用,使之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

  税收杠杆的实质就是物质利益诱导。其作用于不同物质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

  一是设置税种。一个国家税种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聚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税收发挥广泛的经济杠杆作用。如果只是单纯地为取得财政收入,就没有必要建立许多税种,如中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才片面强调“简化税制”,更有人提出了“税利合一”的取消税收的主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之所以恢复和增设许多税种,就是要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二是确定税率。税率高低,除了解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外,主要是给予不同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条件。税率高,体现国家要限制的意图;税率低,体现着国家要鼓励的意图。除高低不同的税率外,种类不同的税率也体现不同的政策。如累进税率比起比例税率更能体现限制的政策;而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更能体现限制政策。

  三是实行减税、免税或退税,也是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方法。但是,在新税制中,减税、免税的运用大大减少,从而,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四是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可以照顾那些低收入的纳税者;免征额可以对所有纳税人都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

  当然,每个税种发挥的杠杆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体地分析和准确地把握它们的不同作用,对于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有重大意义。

税收杠杆与信贷杠杆的关系[1]

  社会主义信贷是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种:货币资进运动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税收杠杆与信贷杠杆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税收与信贷的内在关系上:

  1.税收收入规模影响信贷资金来源。在我国,一切暂有的货币资金都是作为信贷资金的来源。在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税收增加,财政集中的多,则信贷资金来源减少,信贷的调节能力减弱;税收收入减少,其他信贷资金来源随之增加,信贷发挥调节作用的程度也加强。因此,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财政税收政策和税收收入水平会影响信贷调控作用的发挥。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匪,必须搞好辑政收支、信贷收支、物资供求的综合平衡。而财政收支的平衡,对信—贷收支的平衡有很大的影响。而税收的增加或减少,则直接影响着财政收支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对信贷收支的平衡和,信贷资金的调控作用有间接的影响。

  2.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影响税收。国家的金融货币政策,决定着银行的信贷行为。当国家采取紧缩的金融政策时,贷款减少,货币回笼市场疲软,从而使税收减少(包括流转税所得税)。与国家放宽金融政策时,有效地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增加税收收入;如果放款过度,就会出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会引起税收收入的虚假增长。

  税收与信贷的内在关系决定了税收杠杆与信贷杠杆有着必然的联系。税收杠杆与信贷杠杆在调控国民经济运行时,其作用互为影响,互为补充。税收杠杆与信贷杠杆具有密切的联系,应该充分认识二者的个性及共性,区别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合理、有效地综合配套使用,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

展。

  税收杠杆与信贷杠杆相互配合的实践意义在于:

  第一,抑制通货膨胀,促进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的平衡。

  第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在我·国不仅存在总需求与总供给的不平衡,产业结构也不协调.这些伺题,既影响我国资源的合理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和信贷杠杆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以利于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控制基建规模,调节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规模膨胀,项目多,摊子大,存在着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效益偏低等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是经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首先要改税前还贷税后还贷。这样可迫使企业根据量力而行或节约资金的原则去安排基本建设:其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基本建设贷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资金的投放,要配合信贷杠杆,加强投资方向税的征收管理,合理地控制基本建没投资的方向和规模。

税收杠杆与工资杠杆的关系[1]

  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需消费品及消费性劳务的货币表现,它体现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工资杠杆,就是国家以物质利益为动力,运用工资形式个人消费进行调节与控制,以引导劳动力的合理分配,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种手段。税收杠杆和工资杠杆互为影响,互相制约,存在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取决于工资分配税收分配的内在联系。

  1.工资和税收(价内税)都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假定价格不变,工资变化则直接影响成本,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增加,成本增大。如果价内税不变,则企业的利润下降,从而降低应税所得额

  2.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都是以企业或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税收的多少。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税收杠杆和工资杠杆相互配合的实践意义在于:

  第一,调节积累和消费。工资是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它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同时,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过快,会形成消费基金膨胀,相应的推动物价上涨。反之,如果工资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过小,积累率过高,就会降低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两种情况都会影响经济的稳定。可见,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有利于正确处理供给与需求、积累与消费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要保证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和积累消费比例合理,仅靠控制工资总额的办法是做不到的,因为随着经济逐步增长,工资不能不动,更不能下降。更重要的是,运用工资杠杆的主体是企业,工资,奖金、福利开支等,国家计划不可能完全控制。因此就应该用税收杠杆来配合和制约。

  第二,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随着社会主义督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各种浮动工资奖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收入及其它个人劳务收入,国家是不可能完全控制的。而形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证社会的稳定,需要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加以制约。

税收杠杆与利润杠杆的关系[1]

  利润杠杆是指运用利润的分配和再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伎展的经济手段。税收杠杆与利润杠杆作为不同的经济手段,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税收与利润分配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第二,它们都是对企业盈利的分配。第三,它们之间存在着量的制约关系,在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财力来保证其经营权的实现,这就是说,企业留利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在这个前题下,税收和利润上缴必须合理安排。

  税收是一个普遍实用的常数,必须适合多数企业的负担能力;利润上缴则是针对国营企业,因产而异,更便利于考虑企业对资金的需要,税收和利润分配的区别在于:第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国家是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即税收。它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对经济的分配关系。二是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即上缴利润。它体现的是财产所有权对经济的分配关系。第二,分配的范围和规范程度不同。所得税对各种性质的企业都普遍适用,同时税负具有公平、稳定的特征,对相同纳税人和课税对象适用税率相同,而利润上缴仅适用于国营企业,同时,国家可根据对所属企业投资数额的大小以及盈利水平规定不同的上缴比例,甚至一户一率。

  充分认识税收杠杆与利润杠杆的联系与区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杠杆与利润分配杠杆是两种不同的杠杆,各有自己独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在统收统支的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采取全部上缴办法,企业不能发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制约了经济发展,同时也忽视了税收对经济的特定调节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利润的分配体制进行了不断改革。曾经把利润—匕缴全部改为税收,即“以税代利”、“利改税”。后来推行承包,又把所得税当作利润包括在承包基数之中,其结果削弱了税收杠杆的作用。

  历史经验证明,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税收和利润上缴是不能混淆,互相代替的。必须发挥税收杠杆和利润杠杆各自不同的调控功能,当前必须实行税利分流,才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介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才能正确体现国家两种职能,发挥社会管理扦与所有者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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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刘志城.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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