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利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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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separation of profit fro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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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营企业所实现的利润采取税与利不同的上交方式和管理办法。即企业先按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适当分配。是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种形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国营企业具有社会管理者、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和与其相适应的双重职能,是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最基本的理论依据。K.马克思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页)根据政治权力,国家对企业征税,根据所有制权力,国家从企业分取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较好地体现政企分开的原则。
①凡有利润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的所得税,并向国家交纳所得税。
②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可以采取向国家承包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分配办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82年,国家对国营企业采用收取利润的形式,不征所得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建立了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企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的多种形式统一改为调节税,国家根据所有制权力应收取的利润也相应改为征税。1987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都以上交利润的形式对国家承包。1988年重庆市的国营企业首先进行税利分流试点,以后陆续扩大试点范围,截至1990年底,已有25个地区的部分企业试行。
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目的在于发挥国家双重职能的作用,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税利分流的作用主要是:
①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统一征收所得税,使各类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能在公平税负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要求,也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②实行企业用其有权运用的自有资金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制度,不仅能促使企业对贷款项目认真做可行性研究,努力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建立起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而且也能促使银行放贷行为合理化,建立起银行贷款的风险机制,为防止消费、投资双膨胀提供有利的条件。
③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收取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运用,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既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有效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④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分税制。税利分流为改革创造了条件。除此之外,它还对投资体制、金融体制、价格体制以及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等诸方面的改革起着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