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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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目的是要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同时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负。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1月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据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 预计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
-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指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 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 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个有利
- 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 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无论是从深化产业分工还是从降低产业税负的角度,“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都比第一、第二产业更为直接和显著,更有利于第三产业规模扩大和比重提升。同时,第三产业规模越大、层次越高,其所要求的产业分工就越细,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就越长。因此,“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环境改善将更加有助于研发服务、商贸物流和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第三产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 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当然,这种收入效应会受到消费品价格弹性的影响,在弹性较小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可能并不会带来消费品价格的等量降低,二者之间的差额将被消费品的生产者所获得,但生产者获利空间加大又将刺激其增加供给,从而使消费品的供求关系还是会在更大的数量规模、更低的价格水平上达成新的均衡,带来消费需求的增长。此外,增值税作为比例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特征,低收入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营改增”减轻的税收负担对其带来的收入效应也会更加明显。在低收入者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下,这种收入效应对社会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突出。
如上海市黄浦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 深化了分工协作,优化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对黄浦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不断优化以金融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1-8月,该区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219.14亿元,税收占比达75.6%.
- 打通了产业链条,为企业拓展业务创造了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 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有效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使服务贸易出口的能量得以释放。该区前8个月涉外企业累计完成税收150.04亿元,同比增长12.0%,增收16.08亿元;其中区级税收48.24亿元,同比增长12.2%,增收5.25亿元。在整体税收增速全面回落之际,涉外企业税收依旧呈现两位数增长,对全区税收贡献度达51.8%。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2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a.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b.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c.清包工:
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使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注意: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过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率一般是17%。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17%、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资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征收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租赁机械
1)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7%;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
2)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1%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3%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
检验测试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1%、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行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11、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公司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费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7%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处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障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置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可以抵扣。但要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就不能抵扣。
21、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为了美化办公化境,自行购买的绿色植物,使用税率是13%;如果是租用绿植的,使用税率17%。
23、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1%、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11%,公司可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等不允许扣除。
25、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
(l)劳动保险费进项税抵扣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生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费进项税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11%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税率为17%;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缮税率是11%。
税率(5种):17%,13%,11%,6%,0%
征收率(2种):5%,3%
税率的确定
适用税率 | 项目 |
---|---|
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3% |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11% |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
6% |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
0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征收率的规定
(1)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5%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其他个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我觉得 “营改增”是在为国地税合并做准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