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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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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红利股票)

紅股(Bonus shares/bonus issue)

目錄

什麼是紅股

  紅股即股份公司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於公司所得稅後的盈餘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不包括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轉股”。

  紅股是免費派送予股東的股份。投資者可將紅股視為股息的一部分。值得註意的是,紅股會攤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當然亦會攤薄股價

送紅股的利弊

  在上市公司分紅時,我國股民普遍都偏好送紅股。其實對上市公司來說,在給股東分紅時採取送紅股的方式,與完全不分紅、將利潤滾存至下一年度等方式並沒有什麼區別。這幾種方式,都是把應分給股東的利潤留在企業作為下一年度發展生產所用的資金。它一方面增強了上市公司的經營實力,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另一方面它不像現金分紅那樣需要拿出較大額度的現金來應付派息工作,因為企業一般留存的現金都是不太多的。所以這幾種形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都是較為有利的。

  當上市公司不給股東分紅或將利潤滾存至下一年時,這部分利潤就以資本公積金的形式記錄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給股東送紅股時,這一部分利潤就要作為追加的股本記錄在股本金中,成為股東權益的一部分。但在送紅股時,因為上市公司的股本發生了變化,一方面上市公司需到當地的工商管理機構進行重新註冊登記,另外還需對外發佈股本變動的公告。但不管在上述幾種方式中採取哪一種來處理上一年度的利潤,上市公司的凈資產總額並不發生任何變化,未來年度的經營實力也不會有任何形式的變化。

  而對於股東來說,採取送紅股的形式分配利潤將優於不分配利潤。這幾種方式雖都不會改變股東的持股比例,也不增減股票的含金量,因為送紅股在將股票拆細的同時也將股票每股的凈資產額同比例降低了,但送紅股卻能直接提高股民的經濟效益。其根據如下:

  1.按照我國的現行規定,股票的紅利的徵稅可根據同期儲蓄利率實行扣減,即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稅額就是每股紅利減去同期儲蓄利率後再征收20%的股票所得稅,這樣在每次分紅時要征收的稅額是:

  所得稅=(每股紅利-本年度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20%

  當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不分配利潤或將利潤滾存至下一年時,下一年度的紅利數額就勢必增大,股民就減少了一次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

  2.在股票供不應求階段,送紅股增加了股東的股票數量,在市場炒作下有利於股價的上漲,從而有助於提高股民的價差收入

  3.送紅股以後,股票的數量增加了,同時由於除權降低了股票的價格,就降低了購買這種股票的門檻,在局部可改變股票的供求關係,提高股票的價格。

  將送紅股與派現金相比,兩者都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回報,只不過是方式不同而已。只要上市公司在某年度內經營盈利,它就是對股民的回報。但送紅股與派發現金紅利有所不同,如果將這兩者與銀行存款相比較,現金紅利有點類似於存本取息,即儲戶將資金存入銀行後,每年取息一次。而送紅股卻類似於計複利存款,銀行每過一定的時間間隔將儲戶應得利息轉為本金,使利息再生利息,期滿後一次付清。但送股這種回報方式又有其不確定性,因為將盈利轉為股本而投入再生產是一種再投資行為,它同樣面臨著風險。若企業在未來年份中經營比較穩定、業務開拓較為順利,且其凈資產收益率能高於平均水平,則股東能得到預期的回報;若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低於平均水平或送股後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股東不但在未來年份里得不到預期回報,且還將上一年度應得得紅利化為了固定資產沉澱。這樣送紅股就不如現金紅利,因為股民取得現金後可選擇投資其他利潤率較高的股票或投資工具。

  上市公司的分紅是採取派現金還是送紅股方式,它取決於持多數股票的股東對公司未來經營情況的判斷和預測,因為分紅方案是要經過股東大會討論通過的。但我國上市公司中約有一半以上的股份為國家股,且其股權代表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由於切身利益的影響,經營管理人員基本上都贊同企業的發展與擴張,所以我國上市公司的分紅中,送紅股的現象就非常普遍。

領取的紅股

  領取方式:自動划到投資者賬上。

  領取時間:R+1日到賬(R:股權登記日),可流通紅股上市交易,投資者可以到證券部列印對賬單,查看紅股是否到賬。所有紅股(不分性質)的到賬時間是一致的。

  領取方式:自動划到投資者賬上。

  領取時間:R+1日到賬(R:股權登記日)。投資者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證券部查詢紅股是否到賬。

紅股的納稅規定

  紅股納稅,即個人股東獲得紅股,應按股份面值(我國現行規定為每股面值統一為1元)的20%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紅股納稅”)這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明確定的。對紅股納稅問題,各界人士中存在著不同認識,筆者擬就紅股納稅問題試作財務分析

  一、對紅股納稅不同觀點的分析

  紅股納稅的法律依據和規定,是無可爭辯的。而對紅股納稅的合理性認識,以及今後應如何修訂完善有關稅法規定,存在不同意見,則是需要探討的。

  對紅股納稅的不同意見中,有兩種對立觀點:一種認為,目前以股票面值繳納個人所得稅無形中還讓了“大利”給投資者,畢竟除權後上市流通的紅股市值遠超過面值;另一種認為,股份公司送紅股只是對股東權益的稀釋,投資者並沒有真正得到什麼,他們的財富也沒有實實在在的增加。

  1、第一種觀點認為以紅股的市場價值遠大於納稅計算基數,即計稅所得額每股1元的紅股,它的市價一般可以高達幾元、十幾元甚至幾十元,所以應稅所得額明顯縮小,股利的個人所得稅大大的少收了。如果把紅股部分作為一個獨立的考察對象,從其計稅基數與實際市價水平的價值差異對比分析,是有其道理的。但是,如果從與紅股相關的“存量資產”——原合權股票的價值量(或市場價格)在受紅股影響所發生的變化加以綜合分析,這種思路就難以成立了。因為紅股每股1元的基價(也即計稅基數)變現升值,它主要是以原合權股票的“折價損失”為代價的。在股票除權後股價不發生填權貼權的“平價”行情時(現實中三種市場情況都存在),紅股變現總收益剛好等於原含權股票除權後的市價損失額。

  假設某上市公司當年於股權登記日每10股送紅股5股,面值5元,按20%比例稅率計算,應交個人所得稅1元。當股票除權後上市交易,如果市價水平在除權前後未變化,在除權前的股價為每股15元,則經除權後的股價是10元。原股東擁有每1股合權股,連同股利分配所得的0.5股紅股共1.5股,於除權後一起出賣可得15元,其中紅股所得5元。這和原含權股股東於股權登記日的1股售價15元是等值的。由此可以看出,紅股出售所得包括每股面值1元和增值4元共5元的收益,是原含權股每股由15元折價降為10元的“價值損失”轉移而來。作為原含權股擁有者,它所得紅股按面值每股一元計交個人所得稅,相當於分配現金股利一元,兩者稅負水平相等。如上例將送紅股變換為派現金,即“10股派現金5元”,兩種股利分配方案,都是從可分配股利中“分掉”5元(每10股),個人股東所交納個人所得稅額和除權前後將股票變現的收益水平完全相同。

  這說明用送紅股的股利分配方案時,以股票面值每股一元計徵個人所得稅,並不存在“讓大利給個人股東”的稅收流失稅基縮小等問題。

  2、第二種觀點認為送紅股只是對股東權益的稀釋,投資者並沒有得到什麼收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雖有道理,但不充分。從投資個體的現金收益(現金流入)來看,送紅股沒有增加股東個體的現金收入;從直觀形式上看,送紅股前後的股票投資金融資產總量也沒有增加,因為送紅股後,只是在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總量內部不同項目之間的數字增減變化,將實行分配的利潤即“未分配利潤”(或利潤積累的盈餘公積金)減少,而相應地增加“實收資本”(股本)。從投資者擁有權益的實質內容上去分析,送紅股的股利分配方法,一方面減少了“未分配利潤”,另一方面等量地(紅股的個人所得稅以現金另行交納)增加“實收資本”的金額。這相當於股份公司將送紅股的分配利潤改以派現金股利形式,之後隨即進行配股,兩者結果是一樣的。如本文的上例,若將每10股送5股(分配股利為5元)改為派現金5元,同時實施“10配2轉3、配股價為2.5元”的分紅配股方案。結果是:個人股東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元,增加股份數50%;股份公司的總股本數和“實收資本”每10股增加5股(5元),相應的“未分配利潤”項目減少5元;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發生數在收到配股款後增加3元,轉增股本時又減少 3元,累計數餘額不變。

  可見,送紅股方案與先派現金股利並等量(金額)配轉股的有關各方經濟結果相同。認為送紅股股東“沒有得到什麼”而不應交稅,欠缺說服力。

  另外,根據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稅法的規定,股本(實收資本)是由業主投入的資本金,如果業主結業清等,其回收屬於投資返還,不作為投資收益,當然也不計入應稅所得額。從終極的角度看,股份公司的盈餘積累,如果結業清算分配退還給股東,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是需依法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的;但如果通過送紅股增加了股本,公司結業清算,屬“股本返還”則無需交納所得稅。

  從以上所分析的角度講,送紅股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一種方式,它是需要依法以20%比例稅率計交個人所得稅的。現在的問題是,送紅股作為一種投資利潤的再投資,在送股將盈利變為股本再投資時交稅,是否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功能要求和有利於國家目前的巨集觀經濟管理目標的實現?這是紅股納稅合理性問題值得研究的一個方面。

  紅股依法應該交稅;從送股與派現的公平角度看,它也應該交稅。這從稅法規定和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肯定。但從現階段我國股票市場發育狀況和國家巨集觀經濟形勢看,對紅股徵稅更好的選擇是暫免(或緩交)。

  對上市公司送紅股將利潤再投資的免稅或緩交優惠,首先有其類似的稅法依據——外資企業在我國用其利潤再投資(再投資持續經營5年以上),可以享受原已交企業所得稅的40—100%的退稅優惠。作為流通A股的內資,他們從上市公司獲得股票股利的再投資,如果也得20%的個人所得稅暫免則並不過甚。外資內資一視同仁,是我們正在爭取、並很有希望即將得到的WTO成員國應該做到的事情,即可以給外資的稅收優惠,內資也理當可以享受。其次是有助於增加股市投資收益水平,更有效地吸引非國有經濟包括個人資本進入、進駐股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有利於國有企業改製國有經濟戰略性改組;有助於一債轉股“政策的順利推進和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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