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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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行政組織(the Quasi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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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行政組織是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受政府委托而對社會公共事務以及公共財政、社會政策等具有管理和監督職能的組織。
類行政組織的特征[1]
類行政組織具有四個基本特征:第一,類行政組織不屬於行政組織。從類行政組織的設立程式、法律依據以及成員的編製來看,類行政組織不是政府組織,它的成員不是國家公務員。第二,類行政組織承擔一定社會管理職能。在職能劃分上,政府的核心職能是“掌舵”,負責具有巨集觀性、全局性的管理職能;類行政組織的主要職能是“划槳”,負責執行性、服務性的社會管理職能。從而在職能上與政府組織、其他非行政組織相區別。第三,類行政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類行政組織的經費來源比較複雜,有些靠政府撥款,所需經費基本來自財政;有些則主要靠會員繳納的會費,部分經費來自有償服務活動。第四,類行政組織具有自治性。類行政組織在內部實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受控於外部組織。
類行政組織的類型[1]
類行政組織主要包括官方性類行政組織、行業組織和社區自治組織三種類型。
(一)官方性類行政組織
官方性類行政組織是由國家設立的類行政組織。它目前的主要存在形式是行政性公司和行政事業組織。行政性公司是我國在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由原政府主管部門轉變或改建而成,主要存在於壟斷性和管制性行業中。例如電力公司、煤炭公司等,它們以公司形式成立,從事經濟活動,同時又承擔某一方面的行政職能。行政事業組織是被授權或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食品衛生法》授予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所,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行政職能。
(二)行業組織
行業組織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在自願基礎上組成的一種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包括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企業聯盟、經濟組合等形式。行業組織依據群體自律機制,形成一定的公共權威,以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行業組織是一種存在於職業領域的類行政組織。
(三)社區自治組織社區
社區自治組織社區是指一定數量居民組成的、具有內在互動關係與文化維繫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體。以地域為標準,社區可分為農村社區、集鎮社區和城市社區。社區自治組織是居民自治性組織,一個存在於生活領域的類行政組織。
類行政組織的權力來源[1]
(一)源於組織成員的內部契約
根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當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出了每個個人為了生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人們要通過社會公約,“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使“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在當前利益主體日趨多元化的社會中,各利益主體以共同利益為基礎,以全體成員共同制訂的契約為紐帶,實行自律管理,以期保護其整體利益。基於內部契約的管理權力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公權力,其行使可能會侵犯成員的合法權益。例如:2001年10月16日公佈的《關於對廣州吉利隊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對廣州吉利隊有關人員和俱樂部做出警告、罰款、停賽的處分。
(二)源於法律法規的授權
由於行政活動的日益廣泛和複雜化,法律法規將特定行政職能授予一定的非行政組織行使,授權組織在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內進行管理。例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學位授予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授權行使某些行政職能和辦理某些行政事務,如代稅務機關收稅,代民政機關發放救濟災款、救濟物資等。
(三)源於行政機關的委托
在符合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將一定的行政職權委托給非國家機關的組織行使,被委托的組織根據委托許可權,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例如:農牧部門及其家畜家禽防疫機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飼養戶檢疫,家畜出售者可持有被授權檢疫的飼養戶的檢疫證明進入市場。
伴隨著社會多元化和國家民主化進程的推進,權力不斷從國家返還給社會。國家權力已不是治理社會的唯一權力,與之並行或作為其補充力量的,還有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力量。權力不只是集中於政府,而是部分地分配於相關的社會組織。類行政組織獲得的權力在性質上與行政機關的行政權一樣,具有單方面的強制性,都屬於公共權力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