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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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行政组织(the Quasi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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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行政组织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受政府委托而对社会公共事务以及公共财政、社会政策等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组织。
类行政组织的特征[1]
类行政组织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类行政组织不属于行政组织。从类行政组织的设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成员的编制来看,类行政组织不是政府组织,它的成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类行政组织承担一定社会管理职能。在职能划分上,政府的核心职能是“掌舵”,负责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的管理职能;类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划桨”,负责执行性、服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在职能上与政府组织、其他非行政组织相区别。第三,类行政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类行政组织的经费来源比较复杂,有些靠政府拨款,所需经费基本来自财政;有些则主要靠会员缴纳的会费,部分经费来自有偿服务活动。第四,类行政组织具有自治性。类行政组织在内部实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受控于外部组织。
类行政组织的类型[1]
类行政组织主要包括官方性类行政组织、行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三种类型。
(一)官方性类行政组织
官方性类行政组织是由国家设立的类行政组织。它目前的主要存在形式是行政性公司和行政事业组织。行政性公司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由原政府主管部门转变或改建而成,主要存在于垄断性和管制性行业中。例如电力公司、煤炭公司等,它们以公司形式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能。行政事业组织是被授权或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食品卫生法》授予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职能。
(二)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企业联盟、经济组合等形式。行业组织依据群体自律机制,形成一定的公共权威,以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行业组织是一种存在于职业领域的类行政组织。
(三)社区自治组织社区
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以地域为标准,社区可分为农村社区、集镇社区和城市社区。社区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治性组织,一个存在于生活领域的类行政组织。
类行政组织的权力来源[1]
(一)源于组织成员的内部契约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出了每个个人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人们要通过社会公约,“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使“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在当前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社会中,各利益主体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全体成员共同制订的契约为纽带,实行自律管理,以期保护其整体利益。基于内部契约的管理权力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权力,其行使可能会侵犯成员的合法权益。例如:2001年10月16日公布的《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对广州吉利队有关人员和俱乐部做出警告、罚款、停赛的处分。
(二)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由于行政活动的日益广泛和复杂化,法律法规将特定行政职能授予一定的非行政组织行使,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例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如代税务机关收税,代民政机关发放救济灾款、救济物资等。
(三)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在符合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将一定的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被委托的组织根据委托权限,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例如:农牧部门及其家畜家禽防疫机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饲养户检疫,家畜出售者可持有被授权检疫的饲养户的检疫证明进入市场。
伴随着社会多元化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权力不断从国家返还给社会。国家权力已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权力,与之并行或作为其补充力量的,还有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力量。权力不只是集中于政府,而是部分地分配于相关的社会组织。类行政组织获得的权力在性质上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一样,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性,都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