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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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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競爭倫理學[1]

  競爭倫理學是一種以處理競爭中的倫理道德問題為基本任務,以創造公平競爭的氛圍.形成良好的競爭秩序進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組織的進步完善為宗旨的新型倫理學學科。

  競爭倫理學最先由美國現代經濟學家弗蘭克·海尼曼·奈特(Hyneman Knight,1885--1972)所創立,他於1951年推出的全名為《競爭倫理學及其他》(the ethics of competition and other essays)的經濟倫理學經濟哲學著作對競爭的道德意義作了充分的分析與論證。該著擁護自由放任競爭,認為自由競爭具有道德上的進步性,市場經濟不能夠沒有競爭,競爭效率、活力和進步的推動器。社會經濟的發展應當以促進和完善競爭為重要內容,國家干預不僅妨礙經濟本身的健康發展,而且也滋生許多有礙道德進步的東西。他區分了風險與不確定性,把可以計量的風險稱為風險,把無法計量的風險稱為不確定性,認為風險是可以計量的,能夠用保險的方法加以避免。不確定性是無法計量的,預期的情況與實際發生的情況會不一致。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正是這種不確定性帶來利潤。因此,從倫理學上肯定競爭價值,造就有利於競爭的環境,以形成完全競爭市場,是市場經濟倫理建設的重要任務,對推動經濟與道德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競爭倫理學的研究內容[1]

  競爭倫理學所研究的競爭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競爭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從體育、教育、藝術、科學、政治到經濟、軍事、外交都存在力量、能力、水平、方法等的對比、比試或一決高下的問題,我們將這種社會生活的對比形式稱之為廣義的競爭。狹義的競爭專指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中的競爭。競爭是商品經濟市場機制的一個基本要素。商品經濟市場機制的作用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競爭是指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優質的生產資料勞動力和有利的銷售市場而展開的爭奪經濟資源、占領市場的矛盾鬥爭。競爭是商品經濟發展中必然發生的客觀經濟現象,是經濟規律經濟利益關係實現的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競爭是商品經濟的驅動器。競爭作為利益主體在市場上為實現各自利益要求展開的經濟資源市場的爭奪,包含著十分複雜而又廣泛的內容。從競爭主體在市場中的行為性質來說,可分為買方之間的競爭賣方之間的競爭以及買賣雙方之間的競爭;從競爭的對象來說,可分為對優質勞動力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爭奪,對優質原材料的爭奪和對優質商品的爭奪;從競爭的手段或方式來說,可將競爭分為自由競爭過度競爭惡性競爭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

  自由競爭,也可作兩種理解,一種是作為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自由競爭,即指從資本主義制度建立到19世紀六七十年代。在此期間,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商品生產成為普遍形式,商品生產者彼此之間為了爭奪最有利的生產條件與銷售條件而進行不受限制的競爭。在這一階段,資本家可以在資本的投放和商品的買賣等經營活動中自由地進行競爭。在競爭中,大資本排擠小資本,使生產日益集中,到一定階段形成壟斷。另一種是作為貫穿市場經濟發展始終的自由競爭,它同經濟活動主體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和行為的自由相關,本質上是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競爭者可以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市場,商品生產者可以自由地選擇所要生產的商品,自由地選擇出售這種商品的時間和地點,而商品和要素的需求者也可以自由地選擇所需要的商品與要素,可以自由地選擇購買的時間和地點。當商品和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時,這種市場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而只是市場的“外殼”。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保護和推動自由競爭,恰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和市場經濟之所以為市場經濟的決定性因素。過度競爭是指超越了市場競爭發展要求和限度的競爭,有一般過度競爭和嚴重過度競爭之分,嚴重的過度競爭實質是一種惡性競爭。過度競爭常常表現為在壟斷程度較低的產業中,由於市場上供過於求嚴重,即生產企業過多,許多企業的利潤率很低,甚至陷於虧損狀態。從巨集觀經濟上看,企業所獲得的利益小於失去的國民經濟利益,但生產要素與企業卻又不能從該產業中順利地退出,這樣低的甚至負的利潤率長期繼續下去,使得通過競爭帶來的不是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是資源的種種浪費與資源配置的不合理的競爭。惡性競爭是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競爭的法律與法規,將產品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傾銷,而導致互相壓價和相互殘殺的不規範無秩序的市場競爭惡性競爭本質上是一種既反道德又反法律的競爭,它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不正當競爭就是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不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遵循商業道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競爭。惡性競爭是不正當競爭的一種極端化表現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譴責惡性競爭和不正當競爭,指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限定他人購買自己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它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等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公平競爭就是每個利益主體在市場或其他領域中都擁有同等機會,能在同等條件下參與市場活動,並根據市場規則市場秩序,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沒有優先特權,必須遵守市場競爭的法律法規。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促進社會再生產分工、協作發展的有利手段和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推動力,而且也是提高勞動者總體素質的有力杠桿,是不斷改進和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

  競爭倫理學譴責和貶損惡性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對過度競爭同樣持否定態度,它崇尚和倡導公平競爭,認為競爭必須遵循一定的倫理原則,在道德的範圍內進行和展開。競爭倫理學將競爭和道德結合起來,提倡競爭道德,這就為解決經濟倫理領域中的效率與公平問題、秩序與活力問題奠定了理論基礎。效率的一般含義是指消耗的勞動量與獲得的勞動效果的比率。經濟學上的效率範疇主要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的:一是指經濟效率,即經濟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二是指生產效率,即單位時間里的投入產出之比。公平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歷史的價值的範疇,公平最一般的含義是等利或等害的相交換,即“給同樣的人以同樣的待遇,給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公平作為分配規則和裁判規則,它決定著一定的主體應當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和利益;作為關係範疇,它主要用來調節人際、群際、國際等各種社會關係,使社會中不同的利益主體在交往活動中按照雙方都能接受的“比例”和“標準”處理彼此之間的關係。公平,從一定意義上可以區分為事實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等,也可區分為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等。競爭倫理學提倡競爭道德,主張把效率與公平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通過競爭來提高經濟效率生產效率,又要通過道德來強化公平正義和合理有序,實現一種經濟的道德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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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王澤應.論新世紀我國經濟倫理學發展的新領域[J].長春市委黨校學報,2O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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