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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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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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競爭是一種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指那些不存在足以影響價格的企業或消費者的市場。是經濟學中理想的市場競爭狀態,也是幾個典型的市場形式之一。可以證明,完全競爭的結果符合帕累托最優。
一般的,如果市場中的買者和賣者規模足夠大,並且每個個人(包括買者和賣者)都是價格接受者,而且不能單獨影響市場價格時,這樣的競爭性狀態被稱為完全競爭。同時,也稱這樣的市場為完全競爭市場。
完全競爭是這樣一種市場結構,在其中同質的商品有很多賣者,沒有一個賣者或買者能控制價格,進入很容易並且資源可以隨時從一個使用者轉向另一個使用者。例如,許多農產品市場就具有完全競爭市場這些特征。
完全競爭涵義[1]
一般而言,在一個以完全競爭為特征的市場中,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都不能依據他或她的購買或銷售影響價格。在提出完全競爭市場之前,有五個條件是必須的,在嚴格的完全競爭世界里,所有這五個條件都是至關重要的。這裡我們列舉這些假定。
- 產品的同質性
除非我們論述的是同質產品,否則談論大量的賣者是無意義的,因為每種產品都與其他產品不同。買者必須能在他們相信是相同產品的許多賣者間選擇。
- 無需成本的資源流動
企業必須能夠任意進入任何行業;資源在替代使用中必須能毫無摩擦地流動;即使在價格最高的地方,商品和勞務也必須是有銷路的。
- 大量的買者或賣者
要便每個經濟主體都不能影響價格,人數眾多的經濟主體必須獨立行動,此外,最大買者或最大賣者的買賣量必須占到總量的很小一部分。
- 產品的可分性
產品必須可分到這種程度,其少量部分或是可以購買的,或至少是可以租用的。這個假定消除了競爭市場中潛在的進入壁壘問題。
- 完備的信息
所有的買者和賣者對他們的需求曲線和成本曲線必須有充分的瞭解。有關商品買賣價格的完備信息是可以得到的。這一條件保證了經運輸費用修正的單位固定質量的價格將是一致的。而且,這保證了合理的資源配置。
純粹競爭和完全競爭的區別[1]
有時在純粹競爭和完全競爭之間是有區別的,特別如愛德華·張伯侖的《壟斷競爭理論》中區分了完全競爭和純粹競爭。純粹競爭是指沒有壟斷因素存在的競爭,完全競爭還包括其他競爭條件的完善,如資源和信息充分流動,並不是專指不包括壟斷因素在內的那種競爭狀態。這就是說,完全競爭比純粹競爭的限制條件還要嚴格。
根據張伯侖的觀點,純粹競爭存在的充足條件是:
(1)產品的同質性,
(2)相對於總的市場份額來說,每個賣者的規模是微不足道的。
為了得到完全競爭,我們必須補充幾個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沒有伴隨資源移動的新廠商進入壁壘。正如我們已經看見的,與完全競爭相聯繫的附加條件包括投入和產出的連續可分性,以及對現在和未來市場條件的完備知識。
這種情況在下述條件下發生:
(1)市場上有許多生產者和消費者。
(2)他們都只是價格的接收者,競爭地位平等。
(3)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是同質的(無區別的)。
(4)資源自由流動。
(5)市場信息暢通。
在這樣的條件下,所有企業面對的是一條水平的或完全彈性的需求曲線。
完全競爭的行業是由許多提供相同產品或服務的公司所構成的(股票市場,商品市場)。因為沒有差別的基礎,所以競爭者的價格將是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把行業說成是壟斷競爭可能更為合適。銷售商要獲得不同的利潤率,只有通過低成本生產或分銷來實現。
完全競爭市場的定義: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存在著許多銷售相同產品的賣者,而消費者能夠無成本地獲得充分信息,因此,市場價格由市場中所有的購買者和供應者的相互作用決定,但任何一個廠商都不能控制市場價格,每個企業都愛用市場既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廠商是價格的接受者( Price Taker ),能夠進行的決策:要不要生產?生產多少?
1.市場上有許多經濟主體,這些經濟主體數量眾多,且每一主體規模又很小,所以,他們任何一個人都無法通過買賣行為來影響市場上的供求關係,也無法影響市場價格,每個人都是市場價格的被動接受者。
2.產品是同質的,即任何一生產者的產品都是無差別的。
第一條件使任何單個主體對整個市場的影響減少至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第二條件由於個別售賣者的產品和他的競爭者完全一樣,就使他不能以任何方法控制其價格。
3.各種資源都可以完全自由流動而不受任何限制,這包括:
第一,勞動可以毫無障礙地在不同地區,不同的部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無障礙流動。
第三,新資本可以毫無障礙的進入,老資本可以毫無障礙地退出。
4.市場信息是完全的和對稱的,廠商與居民戶都可以獲得完備的市場信息,雙方不存在相互的欺騙。
這些條件是非常苛刻的,所以,現實中的完全競爭市場是罕見的,比較接近的是農產品市場,但是現實中是否存在著真正意義上的完全競爭市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說明在假設的完全競爭條件下之下,市場機制如何調節經濟,有了完全競爭的市場,我們就有了一把尺子,一面鏡子,一個目標。
圖 短期的市場均衡與廠商面臨的需求曲線
完全競爭市場中,企業面臨的需求曲線是一條與數量軸平行的直線(完全彈性的),該需求曲線也是企業的平均收益曲線和邊際收益曲線
假設企業經理已經決定生產,因此,問題轉變為:第一步,確定企業生產的最優水平是什麼;第二步,該產出水平下,企業是否願意做出開工的決定。
完全競爭和對抗[1]
在一個資源缺乏的世界,在賣者之間和買者之間必然會產生有意識的彼此依賴或對抗。賣者的對抗是通過多種方式表現的:廣告、產品質量的改進、推銷、開發新產品,以及其他措施。買者之間的對抗也能刺激特定的行為:尋找較好的交易、尋求利用數量折扣、為獲得供給固定的產品而提出較高的價格,等等。
在賣者之間和買者之間也許存在著激烈的對抗,然而卻不能稱之為完全競爭。例如,在三大汽車公司的轎車市場不擇手段謀利是激烈對抗的一個例子,但是其市場結構不是完全競爭類型。另一方面,生產者之間的完全競爭可以是沒有被意識到的對抗。內布拉斯加鄰近莊園的兩個小麥農場主是完全競爭者,然而肯定不是有意識的對手。
完全競爭的定義也許可以加上完全沒有有意識地對抗這一附加的屬性。一旦我們假定完備的信息,那麼現實市場就不存在對抗,因而也就沒有可供分析的市場過程。的確,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所有有意識的對抗跡象都將不復存在,沒有做廣告的動機,無需市場研究,當然也沒有差別,因為產品是同質的。在買方方面,買者無需尋求更為有利的交易,買者也不會為某一次購買而遺憾,當然也沒有買者會費神察著商標。簡言之,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這一部分個人的行為不能被歸之為有意識的對抗。
然而,在某些方面,沒有有意識的對抗是和下述模型的分析相矛盾的。例如,我們能夠分析剩餘和短缺情況。我們可以發現均衡價格與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價格不同。然而,均衡產生的唯一途徑依賴於經濟交易者之間的對抗發生作用的動態過程。例如,在過量供給情況下,賣者為了脫手不需要的存貨可以接受較低的價格。因而,完全競爭市場只有在一種均衡價格下(或在一個不斷由一種均衡向另一種均衡運動的世界)才有意義。
這裡提到的觀點不是說完全競爭模型沒有價值。的確,我們將發現這個模型能使我們理解許多經濟行為受到一般限制的結果。然而,我們必須清楚在使用完全競爭模型時,為了使模型適合於現實世界,我們就必須在某種程度上修改假定。下麵的靜態均衡分析在理解完全競爭時是有用的。因為一個或更多的假定都無法精確描述市場中的實際狀況,比起物理學中對真空假定的批評來,這一模型的作用沒有任何減少。
完全競爭市場上的總收益、平均收益與邊際收益[2]
完成競爭市場上企業的目的是實現利潤最大化,這就涉及收益問題。因此,研究完成競爭市場上總收益、平均收益與邊際收益的變動規律就是分析企業行為的前提。
總收益(TR)、平均收益(AR)與邊際收益(MR)實際上是用貨幣來表示的總產量(TP)、平均產量(AP)與邊際產量(MP)。
如果價格P為既定的,則總收益、平均收益、邊際收益與總產量、平均產量、邊際產量的變動規律應該相同。現在要分析產量變動引起的總收益、平均收益與邊際收益變動的規律。
因此就涉及及產量變動引起的價格變動。這三種收益的關係可以表示為:
AR=TR/TP
MR = ΔTR / ΔTP
2.完全競爭市場上的總收益、平均收益與邊際收益的關係與變動規律
在市場結構不同時,由於價格變動不同,所以,總收益、平均收益與邊際收益的變動規律也不相同。
此外,我們要分析不同市場上企業的行為與決策,分析的是對一個企業而言,總收益、平均收益與邊際收益的決定。如圖所示。
(1)完全競爭市場上價格由整個行業的供求決定。這種價格決定之後,對一個企業來說就是既定的,即該企業的需求曲線為一條水平線,無論該企業的產量增加多少,其價格不會變。一個行業價格的決定,如圖(a)所示
(2)平均收益等於價格。企業按既定的市場價格出售產品,每單位產品的售價也就是單位產品的平均收益。所以價格等於平均收益。可以根據平均收益的定義來推導這一點。
TR=TP*P
正因為平均收益等於價格,所以,需求曲線也就是平均收益典線,兩者是一條平行線。
(3)在完全競爭市場上,平均收益等於邊際收益。因為邊際收益是增加一單位產量所增加的總收益,在完全競爭市場上,無論一個企業產量增加多少,價格部是不變的,所以邊際收益也就等於價格,即等於平均收益。可以根據邊際收益的定義進行推導。
AR=P,MR=P
所以,AR=MR,正因為AR=MR=P,所以,平均收益曲線、邊際收益曲線就是需求曲線,或者說這三條線重合為一條線,如圖(b)所示。
(4)總收益隨產量增加而增加,如圖(C)所示。
評論(共7條)
each firm is so small relative to the whole industry that it has no power to influence price its price taker
i agree with you
的確有點太簡單了~而且邏輯上也不連貫,有點亂。
原文已修正,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指正,謝謝您的參與!
each firm is so small relative to the whole industry that it has no power to influence price its price ta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