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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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競爭(Pure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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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競爭是指沒有壟斷因素存在的競爭,完全競爭還包括其他競爭條件的完善,如資源和信息充分流動,並不是專指不包括壟斷因素在內的那種競爭狀態。這就是說,完全競爭比純粹競爭的限制條件還要嚴格。
純粹競爭的含義與完全競爭有所不同,完全競爭不但指沒有壟斷因素,還指生產要素的流動性方面沒有磨擦,並包括對未來的完全瞭解,不存在不確定的後果等等。
純粹競爭和完全競爭的區別[1]
有時在純粹競爭和完全競爭之間是有區別的,特別如愛德華·張伯侖的《壟斷競爭理論》中區分了完全競爭和純粹競爭。
根據張伯侖的觀點,純粹競爭存在的充足條件是:
(1)產品的同質性,
(2)相對於總的市場份額來說,每個賣者的規模是微不足道的。
為了得到完全競爭,我們必須補充幾個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沒有伴隨資源移動的新廠商進入壁壘。正如我們已經看見的,與完全競爭相聯繫的附加條件包括投入和產出的連續可分性,以及對現在和未來市場條件的完備知識。
純粹競爭與純粹壟斷[2]
這裡採用純粹競爭的概念,是為了簡單和確切。純粹壟斷是指某個廠商生產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替代品的競爭,該廠商完全控制了商品的供給,同時也就控制了該商品的價格。
從上述關於純粹競爭和純粹壟斷的定義可可見,純粹競爭存在的先決條件是沒有一個廠商對產品的供給和產品的定義商品的價格有任何程度的控制。這就要求,第一,必須存在大量的買者和賣者,從而任何一個廠商或幾個廠商的組合對產品供給所產生的影響都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這時每個廠商都能按市場通行的價格出售其全部產品而滑有什麼困難。第二,一切生產者必鬚生產同樣的產品,並且在同一個市場出售,才能完全排除個別廠商對價格的控制。產品必須標準化的原因是,假如任何一個廠商的產品與別人稍有不同,他就能在某種程度內控制他那種產品的價格。同時,售賣者(廠商)也必須標準化。
任何能夠使購買者喜歡這一售賣者而不喜歡那一售賣者的事情。例如,售賣者的人格聲譽,地址的方便,服務態度等,都會使所購買的東西產生某種程度的差別,因為所購買的東西實際上是一組綜合的效用,而這些事情即是其中一部分。一切售賣者對購買者所貢獻的效用必須完全相同,否則個別售賣者就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其產品的價格。
上述純粹競爭存在的兩個必要條件顯示,有兩種情況可能使壟斷和競爭這兩種因素混合起來。第一,在同一市場出售同樣產品的售賣者可以是一個、少數幾個或者很多人。如果該市場的售賣者既不是獨此一家,又不是多到難以計算,而是由少數幾個或為數不太多的售賣者組成時,每個廠商的供給量都在總供給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每個廠商對產品的供經和產品的價格都具有某種程度的控制,即具有壟斷因素;同時,這些企業之間又存在利害關係的衝突和相互的競爭。第二售賣者出售的產品可能是相同的、稍有差別的或者完全不同的。如果產品有差別,就會產生壟斷因素,差別的程度愈大,壟斷的因素也愈大。
這時,該廠商產品的需求曲線就不是一條水平線(純粹競爭市場場廠商產品需求曲線的特性,即需求彈性無限大),而是一條自左上方或右下方延伸的曲線;同時,該廠商又受到生產其替代品的無數廠商的競爭。在這兩種情況中,壟斷和競爭這兩種力量是混合一起的,每個廠商既是一個壟斷者,又是一競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