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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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争伦理学[1]
竞争伦理学是一种以处理竞争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为基本任务,以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组织的进步完善为宗旨的新型伦理学学科。
竞争伦理学最先由美国现代经济学家弗兰克·海尼曼·奈特(Hyneman Knight,1885--1972)所创立,他于1951年推出的全名为《竞争伦理学及其他》(the ethics of competition and other essays)的经济伦理学或经济哲学著作对竞争的道德意义作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该著拥护自由放任和竞争,认为自由竞争具有道德上的进步性,市场经济不能够没有竞争,竞争是效率、活力和进步的推动器。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以促进和完善竞争为重要内容,国家干预不仅妨碍经济本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滋生许多有碍道德进步的东西。他区分了风险与不确定性,把可以计量的风险称为风险,把无法计量的风险称为不确定性,认为风险是可以计量的,能够用保险的方法加以避免。不确定性是无法计量的,预期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会不一致。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带来利润。因此,从伦理学上肯定竞争的价值,造就有利于竞争的环境,以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推动经济与道德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竞争伦理学的研究内容[1]
竞争伦理学所研究的竞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竞争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体育、教育、艺术、科学、政治到经济、军事、外交都存在力量、能力、水平、方法等的对比、比试或一决高下的问题,我们将这种社会生活的对比形式称之为广义的竞争。狭义的竞争专指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的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一个基本要素。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优质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有利的销售市场而展开的争夺经济资源、占领市场的矛盾斗争。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必然发生的客观经济现象,是经济规律、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竞争是商品经济的驱动器。竞争作为利益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各自利益要求展开的经济资源和市场的争夺,包含着十分复杂而又广泛的内容。从竞争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性质来说,可分为买方之间的竞争、卖方之间的竞争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竞争;从竞争的对象来说,可分为对优质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争夺,对优质原材料的争夺和对优质商品的争夺;从竞争的手段或方式来说,可将竞争分为自由竞争、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公平竞争及不正当竞争。
自由竞争,也可作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自由竞争,即指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此期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生产成为普遍形式,商品生产者彼此之间为了争夺最有利的生产条件与销售条件而进行不受限制的竞争。在这一阶段,资本家可以在资本的投放和商品的买卖等经营活动中自由地进行竞争。在竞争中,大资本排挤小资本,使生产日益集中,到一定阶段形成垄断。另一种是作为贯穿市场经济发展始终的自由竞争,它同经济活动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行为的自由相关,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竞争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商品生产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所要生产的商品,自由地选择出售这种商品的时间和地点,而商品和要素的需求者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所需要的商品与要素,可以自由地选择购买的时间和地点。当商品和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时,这种市场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而只是市场的“外壳”。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和推动自由竞争,恰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市场经济之所以为市场经济的决定性因素。过度竞争是指超越了市场竞争发展要求和限度的竞争,有一般过度竞争和严重过度竞争之分,严重的过度竞争实质是一种恶性竞争。过度竞争常常表现为在垄断程度较低的产业中,由于市场上供过于求严重,即生产企业过多,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很低,甚至陷于亏损状态。从宏观经济上看,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失去的国民经济利益,但生产要素与企业却又不能从该产业中顺利地退出,这样低的甚至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下去,使得通过竞争带来的不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是资源的种种浪费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的竞争。恶性竞争是指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与法规,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而导致互相压价和相互残杀的不规范无秩序的市场竞争。恶性竞争本质上是一种既反道德又反法律的竞争,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不正当竞争就是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循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竞争。恶性竞争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极端化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谴责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定他人购买自己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公平竞争就是每个利益主体在市场或其他领域中都拥有同等机会,能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活动,并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没有优先特权,必须遵守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促进社会再生产分工、协作发展的有利手段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力,而且也是提高劳动者总体素质的有力杠杆,是不断改进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
竞争伦理学谴责和贬损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过度竞争同样持否定态度,它崇尚和倡导公平竞争,认为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在道德的范围内进行和展开。竞争伦理学将竞争和道德结合起来,提倡竞争道德,这就为解决经济伦理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秩序与活力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效率的一般含义是指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经济学上的效率范畴主要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二是指生产效率,即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公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的价值的范畴,公平最一般的含义是等利或等害的相交换,即“给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待遇,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公平作为分配规则和裁判规则,它决定着一定的主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作为关系范畴,它主要用来调节人际、群际、国际等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交往活动中按照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和“标准”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公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区分为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等,也可区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等。竞争伦理学提倡竞争道德,主张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通过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率和生产效率,又要通过道德来强化公平正义和合理有序,实现一种经济的道德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