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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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辦公室職員、白領員工和管理人員來說,私營就業服務機構是一個很重要的就業渠道。這種機構向求職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收費標準通常由法律規定並且要下報到就業服務辦公室。至於到底是企業還是求職者本人繳納這筆費用,主要取決於市場狀況,但大多數是企業付費。因為企業認為具備任職條件的人當前都已處於就業狀態,所以如果要他們為此付費的話,他們寧願不換工作。
西方國家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五種:
1、普通法地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與其它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一樣,只需在商業註冊部門註冊,並向稅務局交稅,即可獲得合法身份。
2、註冊機構地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需在勞工部門登記註冊,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與運作,並接受勞工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3、享有許可機構地位。這是國際勞工組織第96號公約所主張的制度。就業服務機構開業前,需向經營主管部門申請經營有關業務的權利。
4、享有特許機構地位。這種就業服務機構一般存在於對職業介紹服務實行政府壟斷的國家。政府將特定行業或特定對象的一部分就業服務壟斷權出讓給私營就業服務機構,並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規定。
5、特約機構地位。政府就業部門或機構委托私營就業機構來行使它的職能,在規定時間內,向特定對象、特定行業或特定地區 提供就業服務。
儘管各國之間的管理模式不盡相同,但多數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規定與國際公約大同小異:一是私營就業服務機構要經政府審批,二是私營就業服務機構接受主管行政部門的監督,三是申辦就業服務許可要具備一定的物質條件,四是劃定經營範圍。
國外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前置許可制度[1]
設置前置許可的國家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資格審查包括對許可證申請人資格、財務能力、經營能力、市場能力等進行全方位的審核。
1、申請人應具有相關職業資格
許可證申請人的資格審查是發放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一項重要標準。
首先,審查的是持證人及其雇員的可靠性,需要申請人提交無犯罪記錄的可靠性證明。如新加坡規定,機構申請人不能有破產記錄或犯罪記錄,特別是違反婦女憲章、兒童青少年法案、刑法、職業介紹法和外籍勞工法。
其次,衡量從業人員資質另一個具體的標準是申請人的年齡,具有特定職業經歷的申請人應該到達一定年齡。
再其次,對申請人身份的要求,申請人可以是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在外國公民情況下,需要申請機構提供更充分的財務證明保證能有效經營企業,如通過現金、債券或其他財政擔保來證明。
最後,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日本和南韓等國家規定,從事食品、娛樂、住宿業等行業的人員不得申請從事職業介紹服務。
2、申請機構應具備良好的財務能力
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財務能力是評價其業務運營的重要標準。通過由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向管理部門繳納存款或保證金的方式,作為預防措施以保證私營機構符合法律的規定。如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對顧客造成了損失和傷害,法院或有關當局可以命令從該筆存款中支付補償金。在實際操作中,各國保證金的數額不盡相同,如新加坡 《就業機構許可條款》規定準備金為12000美元,馬來西亞 《私營就業機構法案》規定准備金為265美元。為了防止將小企業排除在外,一些國家的保證金根據申請機構的員工數量來收取,還有一些國家根據申請機構年最低工資來收取。
3、申請機構具備提供就業服務的經營能力
經營能力標準指的是申請人能夠勝任經營和管理企業,需要考察申請人是否適合從事就業安置活動。申請人職業經驗和工作經歷可以用來證明其是否符合經營職業介紹活動。在一些國家,要求持證人應具備與人力資源管理、職業介紹、職業咨詢等相關的教育背景和資格,保證申請人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瞭解當地、本國和國外勞動力市場,以及與就業相關的經濟學知識。
市場能力是國外頒發私營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的一項重要標準,指私營就業服務機構能為求職者識別就業機會且幫助求職者與用工企業談判並達成合約,即開發就業機會的能力。可以通過用工單位出具招聘協議證明,或由招聘市場提供用工需求證明的方式來考察。
1、前置許可與各國人力資源市場發育情況相適應
一國的人力資源市場發育得越成熟,立法越有條件更加寬鬆,管理部門更能放開或逐步取消對私營機構前置許可,政府可以更多地通過社會對話和行業企業的自律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比如美國、英國、法國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成熟、自由度較高,這些國家都相繼取消了私營就業的前置許可。相比之下,新興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亞洲四小龍、歐盟新成員國、金磚國家等,採取前置許可的較多,而且審批的範圍較全面和嚴格。我國在制定或修改前置許可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情況,保證用工企業、求職者、就業服務機構等多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制定與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相適應的標準。
2、前置許可對申請機構進行綜合資格審查
國外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資格審查包括對許可證申請人資格、財務能力、經營能力、市場能力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和考察。我國應制定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全面系統地規範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前置許可條件。
3、前置許可在發達國家呈放寬趨勢
近十年來,多數發達國家紛紛取消了前置審批中的若幹項限制規定,逐步放鬆了審批限制,給予私營就業服務機構更大的經營自由,降低了就業和裁員的門檻。但歐盟12個新成員國的情況稍有不同,由於人力資源服務業在這些國家剛剛興起,一半以上的歐盟新成員國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框架,面臨的任務主要是培育市場和完善法律法規。
4、審批後日常監管嚴格規範
在申請機構取得許可證後,許多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這些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即使沒有實施前置許可的國家,如英國,對私營就業機構的日常監管仍比較嚴格。日常監管通常採用定期檢查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違規就業服務機構,視違規的類型、違規的程度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罰。我國應繼續完善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制度,促進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守法誠信經營,保障用工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前置許可與各國人力資源市場發育情況相適應
一國的人力資源市場發育得越成熟,立法越有條件更加寬鬆,管理部門更能放開或逐步取消對私營機構前置許可,政府可以更多地通過社會對話和行業企業的自律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比如美國、英國、法國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成熟、自由度較高,這些國家都相繼取消了私營就業的前置許可。相比之下,新興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亞洲四小龍、歐盟新成員國、金磚國家等,採取前置許可的較多,而且審批的範圍較全面和嚴格。我國在制定或修改前置許可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情況,保證用工企業、求職者、就業服務機構等多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制定與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相適應的標準。
2、前置許可對申請機構進行綜合資格審查
國外對私營就業服務機構資格審查包括對許可證申請人資格、財務能力、經營能力、市場能力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和考察。我國應制定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全面系統地規範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前置許可條件。
3、前置許可在發達國家呈放寬趨勢
近十年來,多數發達國家紛紛取消了前置審批中的若幹項限制規定,逐步放鬆了審批限制,給予私營就業服務機構更大的經營自由,降低了就業和裁員的門檻。但歐盟12個新成員國的情況稍有不同,由於人力資源服務業在這些國家剛剛興起,一半以上的歐盟新成員國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框架,面臨的任務主要是培育市場和完善法律法規。
4、審批後日常監管嚴格規範
在申請機構取得許可證後,許多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這些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即使沒有實施前置許可的國家,如英國,對私營就業機構的日常監管仍比較嚴格。日常監管通常採用定期檢查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違規就業服務機構,視違規的類型、違規的程度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罰。我國應繼續完善私營就業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制度,促進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守法誠信經營,保障用工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