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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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公室职员、白领员工和管理人员来说,私营就业服务机构是一个很重要的就业渠道。这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通常由法律规定并且要下报到就业服务办公室。至于到底是企业还是求职者本人缴纳这笔费用,主要取决于市场状况,但大多数是企业付费。因为企业认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当前都已处于就业状态,所以如果要他们为此付费的话,他们宁愿不换工作。
西方国家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五种:
1、普通法地位。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与其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一样,只需在商业注册部门注册,并向税务局交税,即可获得合法身份。
2、注册机构地位。私营就业服务机构需在劳工部门登记注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与运作,并接受劳工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享有许可机构地位。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第96号公约所主张的制度。就业服务机构开业前,需向经营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有关业务的权利。
4、享有特许机构地位。这种就业服务机构一般存在于对职业介绍服务实行政府垄断的国家。政府将特定行业或特定对象的一部分就业服务垄断权出让给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并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
5、特约机构地位。政府就业部门或机构委托私营就业机构来行使它的职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 提供就业服务。
尽管各国之间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规定与国际公约大同小异:一是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要经政府审批,二是私营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督,三是申办就业服务许可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四是划定经营范围。
国外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前置许可制度[1]
设置前置许可的国家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包括对许可证申请人资格、财务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
1、申请人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
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是发放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标准。
首先,审查的是持证人及其雇员的可靠性,需要申请人提交无犯罪记录的可靠性证明。如新加坡规定,机构申请人不能有破产记录或犯罪记录,特别是违反妇女宪章、儿童青少年法案、刑法、职业介绍法和外籍劳工法。
其次,衡量从业人员资质另一个具体的标准是申请人的年龄,具有特定职业经历的申请人应该到达一定年龄。
再其次,对申请人身份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是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在外国公民情况下,需要申请机构提供更充分的财务证明保证能有效经营企业,如通过现金、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来证明。
最后,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日本和韩国等国家规定,从事食品、娱乐、住宿业等行业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2、申请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财务能力
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财务能力是评价其业务运营的重要标准。通过由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向管理部门缴纳存款或保证金的方式,作为预防措施以保证私营机构符合法律的规定。如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顾客造成了损失和伤害,法院或有关当局可以命令从该笔存款中支付补偿金。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保证金的数额不尽相同,如新加坡 《就业机构许可条款》规定准备金为12000美元,马来西亚 《私营就业机构法案》规定准备金为265美元。为了防止将小企业排除在外,一些国家的保证金根据申请机构的员工数量来收取,还有一些国家根据申请机构年最低工资来收取。
3、申请机构具备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能力
经营能力标准指的是申请人能够胜任经营和管理企业,需要考察申请人是否适合从事就业安置活动。申请人职业经验和工作经历可以用来证明其是否符合经营职业介绍活动。在一些国家,要求持证人应具备与人力资源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资格,保证申请人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当地、本国和国外劳动力市场,以及与就业相关的经济学知识。
市场能力是国外颁发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一项重要标准,指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能为求职者识别就业机会且帮助求职者与用工企业谈判并达成合约,即开发就业机会的能力。可以通过用工单位出具招聘协议证明,或由招聘市场提供用工需求证明的方式来考察。
1、前置许可与各国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情况相适应
一国的人力资源市场发育得越成熟,立法越有条件更加宽松,管理部门更能放开或逐步取消对私营机构前置许可,政府可以更多地通过社会对话和行业企业的自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比如美国、英国、法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成熟、自由度较高,这些国家都相继取消了私营就业的前置许可。相比之下,新兴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欧盟新成员国、金砖国家等,采取前置许可的较多,而且审批的范围较全面和严格。我国在制定或修改前置许可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情况,保证用工企业、求职者、就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相适应的标准。
2、前置许可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资格审查
国外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包括对许可证申请人资格、财务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考察。我国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全面系统地规范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前置许可条件。
3、前置许可在发达国家呈放宽趋势
近十年来,多数发达国家纷纷取消了前置审批中的若干项限制规定,逐步放松了审批限制,给予私营就业服务机构更大的经营自由,降低了就业和裁员的门槛。但欧盟12个新成员国的情况稍有不同,由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在这些国家刚刚兴起,一半以上的欧盟新成员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框架,面临的任务主要是培育市场和完善法律法规。
4、审批后日常监管严格规范
在申请机构取得许可证后,许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这些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即使没有实施前置许可的国家,如英国,对私营就业机构的日常监管仍比较严格。日常监管通常采用定期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违规就业服务机构,视违规的类型、违规的程度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我国应继续完善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度,促进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保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前置许可与各国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情况相适应
一国的人力资源市场发育得越成熟,立法越有条件更加宽松,管理部门更能放开或逐步取消对私营机构前置许可,政府可以更多地通过社会对话和行业企业的自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比如美国、英国、法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成熟、自由度较高,这些国家都相继取消了私营就业的前置许可。相比之下,新兴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欧盟新成员国、金砖国家等,采取前置许可的较多,而且审批的范围较全面和严格。我国在制定或修改前置许可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情况,保证用工企业、求职者、就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相适应的标准。
2、前置许可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资格审查
国外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包括对许可证申请人资格、财务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考察。我国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全面系统地规范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前置许可条件。
3、前置许可在发达国家呈放宽趋势
近十年来,多数发达国家纷纷取消了前置审批中的若干项限制规定,逐步放松了审批限制,给予私营就业服务机构更大的经营自由,降低了就业和裁员的门槛。但欧盟12个新成员国的情况稍有不同,由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在这些国家刚刚兴起,一半以上的欧盟新成员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框架,面临的任务主要是培育市场和完善法律法规。
4、审批后日常监管严格规范
在申请机构取得许可证后,许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这些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即使没有实施前置许可的国家,如英国,对私营就业机构的日常监管仍比较严格。日常监管通常采用定期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违规就业服务机构,视违规的类型、违规的程度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我国应继续完善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度,促进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保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