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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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申請人以其購買的本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全部權益(含本金及收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的短期貸款。
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應提供本人合格的個人理財產品及購買該理財產品的個人結算賬戶;
4、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申請→銀行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發放→借款人按約定還款方式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辦理結清貸款手續。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的風險與防範[1]
1.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潛藏的風險隱患
(一)相關法律依據模棱兩可,理財產品質押存在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從法理上講,可以出質的權利應具備兩大實質要件,一是須為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二是須為可以轉讓的財產權利。顯而易見,銀行理財產品符合可出質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納入權利質押範疇。但依據“物權法定”的原則,物權的種類、設立方式和內容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這成為理財產品質押最大的法律障礙。
(二)缺乏合法有效的公示方法,理財產品質押效力大打折扣。根據物權基礎理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現行規定,權利質押的設定除了需要當事人之間協議同意外,還需要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續,且公示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權利質押的法定公示方式有兩種,即交付權利憑證或向有關部門進行質押登記。從現實中各家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來看,理財產品投資者與商業銀行簽訂的是理財合同,而理財合同不同於存單、有價證券,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權利憑證”,將其交付貸款銀行並無實際意義。同時,由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近年來新興的金融產品,再加上各銀行的理財產品各異,沒有統一的標準,在我國現行制度下沒有與銀行理財產品相關的登記機構。因此,即使理財產品符合我國法律關於權利質押的規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無法滿足《物權法》對於質押的公示要求。
(三)優先受償權存在不確定性,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司法機關的資金凍結和扣劃。優先受償權和對抗效力是質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質權設置的重要目的。沒有優先受償權和對抗效力,質權的行使就如同虛設,也違背質權設立的初衷。因而理財產品質權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權機關的凍結、扣劃,成為各方關註的重點,而這一點在目前仍然存在著不確定性。
(四)理財產品價值具有浮動性,極易導致質物貶損。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銀行理財產品可分為保證收益型和非保證收益型,其中非保證收益型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保證收益型和保本浮動收益型這兩種理財產品的本金部分是固定的,理財產品的價值相對穩定,可以覆蓋所擔保的貸款債權,市場風險尚屬可控。但對於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而言,該類理財產品資金通常投向高風險領域,理財產品的價值具有浮動性,市場波動幅度相對較大,一旦市場行情突然下挫,可能導致理財產品貶損後的價值不足以擔保未清償的貸款本息。儘管《物權法》第 216條規定了質權保全權,但窘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合法性進行規定,所以銀行的質物保全權無法應用於理財產品,其債權也必然面臨擔保不足的風險,極易形成貸款損失。
2.防控貸款風險之策
(一)完善法律規制,為理財產品質押提供有效依據。我國《物權法》除列舉了六大類可質押的權利之外,還授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因此,可以在《物權法》的授權之下,制定新的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銀行理財產品可以用於設立質權,並明確理財產品質押的公示方式和質押登記部門。或者將我國《物權法》權利質押的列舉性規定改為概括性規定,以利於適應權利質押的標的隨著經濟生活的多元化而產生越來越多類型的需求。
在短期內無法修改《物權法》或制定其他相關法律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可類推適用《物權法》已有明確規定的權利類型——應收賬款。在現階段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應收賬款質押作為理財產品質押的制度安排可解燃眉之急,這樣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可支持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對緩釋理財產品質押的法律風險具有實際意義。
(二)落實登記公示,確保質押效力。由於目前理財產品質押沒有明確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銀行往往採取在自己網站上建立理財產品質押公示系統。這種做法即便是在理論上也行不通——自身的質權由自己來公示。其實,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已經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也對登記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對於解決理財產品質押公示方法不明的問題具有借鑒意義。同時,選擇人民銀行作為理財產品的登記機關具有可行性,因為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開發的創新金融業務,作為商業銀行的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理應統一安排質押登記公示,方便公眾查詢。通過在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理財產品的質押登記手續,可增大理財產品質押被司法機關認可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上保障質權人利益。
(三)重視貸前調查和評估,審慎設定質押率。一是嚴控客戶準入門檻。銀行要仔細核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關註其償付能力。對借款人主營收入、償付信用等情況嚴格進行調查核實,選擇實力較強、資質良好、具有真實資金用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作為債務人。
二是審慎選擇出質標的。銀行應嚴格界定可供質押的理財產品種類和範圍,優先選擇財產價值比較穩定的理財產品來辦理質押業務,如保本型和穩健型的理財產品。對於那些風險較高、收益不確定的理財產品不宜辦理質押貸款業務。
三是根據理財產品類型合理設定質押率。保本保收益型理財產品風險極小,可以設定較高的質押率。非保本型和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通常投向股票市場、結構性產品甚至海外金融市場,產品價值受市場波動影響較大,為確保在產品價值大幅下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覆蓋貸款債權,貸款銀行應當對理財資金投向進行具體研究,合理評估其中的各類風險,計算出違約或損失概率,並據此設定相應的質押率。
四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期限不宜過長,一般應控制在一年以內,主要基於以下兩點原因:一是理財產品價值存在著不確定性,過長的貸款周期會使銀行的質權風險加大;二是對出質人來說,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更多是用來解決一時資金之需,無需太長時間。
(四)強化貸後管理,建立質物價值追蹤機制和強制平倉制度,提升安全繫數。一是設立監管專戶,控制資金流向。明確銀行對理財賬戶的監管權,將借款人認購理財產品的理財專戶設定為理財產品資金回款賬戶和信貸業務的保證金賬戶,加強對該理財專戶的監督管理,對理財產品回款賬戶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銀行有權採取凍結措施,對理財產品賬戶進行凍結處理;約定銀行可以行使抵銷權,有權直接劃收賬戶資金用於清償貸款本息。
二是建立質物價值追蹤機制。理財產品的價值具有浮動性,其隨著市場波動而變化,銀行應密切關註資本市場波動以及出質理財產品價值變動情況。尤其對於非保本型理財產品,銀行應建立理財產品凈值跟蹤機制,併在質押合同中設定警戒線。當出質理財產品價值出現較大降幅導致無法覆蓋其擔保的貸款額度時,銀行應當對質押物進行價值重估,並要求借款人及時補足擔保物或者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是建立強制平倉制度。同股票一樣,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存在價值波動風險,需要在質押率基礎上設定平倉線以保全質權。一旦達到平倉線,貸款銀行有權提前終止出質理財產品,並將終止後清算所得款項優先用於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四是運用合同約定,掌握收貸主動權。銀行可與客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理財產品的到期日先於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銀行有權以清算所得款項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晚於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銀行有權提前終止理財產品,將清算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到期債務。通過靈活運用合同條款,掌握收貸主動權,切實保障銀行貸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