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知識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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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知識產權管理(The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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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知識產權管理是指監督管理進出境的機關海關,對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管理,可以有效制止進出境侵權貨物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秩序,鼓勵外貿企業公平競爭、合法經營,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一)海關的性質
(二)海關的任務
- 監管
- 徵稅:海關徵稅工作的基本法律是《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 查緝走私是海關為保證順利完成監管和徵稅等任務而採取的保障措施。
- 編製海關統計: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
(三)海關的權力
- 海關的權力的特點: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特定性、獨立性、效力先定性、優益性。
- 海關的權利的內容:行政許可權、稅費征收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佩帶和使用武器權、行政處罰權、其他行政處理權。
(一)國際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專門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邊境措施,即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二)國內立法
- 我國於1995年正式建立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法律制度,其法律根據主要是1987年施行的、2000年7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國務院於1995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 海關總署於1995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
(一)申請備案制度
1.申請代理: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
- 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
- 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
2.舉報扣留
- 未備案: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申請扣留)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 已備案: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並根據本辦法第四章(調查處理)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3.收發貨人註意義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範圍內瞭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4.提交備案申請書
- 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或者其他註冊登記文件的複印件;
-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註冊證》的複印件;
- 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複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範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 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 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複印件;
- 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5.海關備案保護期
- 原始保護期: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准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 續展保護期: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准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說明理由。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二)申請扣留制度
1.提起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證據。
2.提供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 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 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3.提供擔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且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4.海關職責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5.扣留期間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三)調查處理制度
1.海關通知義務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2.知識產權人回覆義務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覆:
- 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 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3.知識產權人擔保義務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 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 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萬元;
- 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20萬元。
4.收貨人舉證義務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5.海關結果通報義務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 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 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 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四)貨物處置制度
1.處置方式: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 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 有關貨物不能按照前款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 有關貨物不能按照前款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2.支付義務
- 費用支付: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 支付例外: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後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後的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