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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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laws;government ruled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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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治政府[1]
法治政府是指用現代民主法律制度進行治理的政府,是立體的、多維的角度實踐現代民主與法治精神的政府。
法治政府的特點[2]
法治政府的特點是法律在國家生活中占絕對權威,政府依法治國,講究程式公正和權力的制衡。但依法治國不能要求人人知法、人人懂法。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一群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員,法官和檢察官側重於司法公正,法學家側重於理論研究進而完善法律體制,而律師則是作為民問法律力量為公眾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
法治政府的制度化精神[3]
政府機構的改革,就是要建立法治政府,使政府遵循現代法治規則,高效地使用政府的權力,提升政府的公共福利水平。建設法治政府,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已經達成廣泛共識。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建設法治政府的問題,而是如何才能建設好法治政府的問題。法治政府是一個政府的定位與政府作為方式的狀態指稱。它強調的是,政府必須是法治之下的存在,政府必須在法制體系中確立自己的決策、執行與績效評估方式。前者重視的是政府如何將自己與“社會”區別開來的問題;後者重視的是政府如何可以有效發揮自己的功用的問題。兩者體現的基本精神是共同的:法治政府就是建立在制度化基礎上的政府,制度化的精神就是法治政府的精神。
制度化的政府,強調的是政府必須將其定位與運作、用權與責任落定在制度的基石上,而不是簡單地要求政府制定一些制度規章而已;強調的是政府必須將自己限定在法治的框架之內活動,而不是簡單地表白政府尊重法律的意願;強調的是政府必須在法治的約束中展開自己的運作,而不是簡單地數落出幾個道義性的原則;強調的是政府必須在法治的保障之下使得自己的運作績效受到社會的有力監督,而不是簡單地提出一些政府願意承諾的任務指標。這就表明,法治政府是奠立在制度化基礎上的政府。這一方面是指,政府必須是一個有確切邊界的政治實體,它既不能是無限政府、全能政府,也不能是可有可無的政府、低能政府。另一方面則是指,政府必須是一個在法治限定中有效集中社會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保證資源合理利用的情況下,改善社會公共福利的系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是對於現代政府,也就是法治政府的兩個底線限定。
從政府與社會的關係角度劃定政府的邊界,是現代法治政府獲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因為這種邊界的劃定,既需要在政府獲得權力的來源上確定“政府憑什麼行政”的根據,從而為政府提供合法的權力依托,使得政府可以依據法律行使權力。同時又需要在政府執行權力的基礎上確定“政府如何行政”的方式方法,使得政府不僅能夠將決策、執行與績效評估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而且在不侵害社會利益的前提條件下提升社會公共福利水平。從這個角度講,依法行政既要講究依什麼法行政的問題,也要講究如何依法行政的問題。前者要求按照“良法”來行政,後者要求按照“良方”來行政。分析起來,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首先要看它是否是按照“良法”來行政。法治政府絕對不僅僅只是強調政府憑藉法律的威嚴行政而已。
它的首要含義是政府所依托的法律是真實地依照人民主權原則、嚴格按照程式至上原則制定出來的法律行政,而不是按照某個人或某個集團給定的法律來執行政府職責。這個意義上的法治政府強調的是政府落定在正義之法的基礎上,政府必須關註自己行政依照的是什麼法的問題,而不能不問法的善惡就埋頭執行。而且,政府就是在良法的指引下行政,也不能將社會的固有空間吞噬掉。法治政府是一個與社會,尤其是與市場具有嚴格邊界的政府。從財富的生產與分配上講,政府與市場的界限是必須尊重的。政府按照法律行政,市場按照價格機制運行;政府不能隨意干預市場。不僅如此,政府還必須為市場的有序運行嚴格地限制自己,既不能隨意干預市場運行,也不能不保障市場秩序。政府是市場公正游戲規則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場游戲的直接參与者。從社會的自主自治上講,政府與社會的邊界也是必須尊重的。政府是保證社會自主自治的架構,而不是侵蝕社會、吞噬社會的全能機制。這就註定了政府與社會的二元對應結構對法治政府的極端重要性。
沒有社會在自主自治的情況下,依照業緣、地緣等關係建立起來的利益組織和公益組織,政府就肯定會將自己坐實在全能政府的位置上。政府權力的限制就成了一個嚴重問題:沒有社會基於權利的組織化限制,也就沒有基於權力分割制衡的政府內在權力限制。法治政府的建構從何談起?法治政府的含義當然不只是包含政府在法治之下行為這層意思,因為僅僅只是強調政府在法治之下行為,似乎就有將政府的行為主動性限制起來的意思。法治政府首先要將政府限定在法律的約束之下,同時還要強調政府的行政必須是依據法律顯得高度有效的,於是法治政府還必須是一個高績效的“經濟政府”。要使得政府成為高績效的政府,不是依賴政府的自覺,而是依賴制度的嚴格限制和保證:政府行政整個過程必須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從政府預算控制著手,到政府行政狀態監控,再到政府績效評估,政府的整個行政過程不能在相應的國家權力機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視野之外。
所謂人大管緊政府的錢袋子,就是將政府置於法治約束之下的精神體現。所謂社會看緊政府的一舉一動,就是將政府置於有法治眼光的公眾視野之內。所謂註重政府的行為效益而不是看重政府的行為預期,就是將政府置於成本效益結構中衡量。只有如此,法治政府才可能從經濟政府走向效益政府,從而真正體現出法治政府不同於人治政府的優越性。同時,法治政府的績效保證,還需要從政府的內部架構合理組建與高效運行上著手。只有在政府是一個精巧地組建、精細地設置、精確地佈局、精密地配合、精緻地運行的前提條件下,政府才可能是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狀態。政府架構的設置不是一個隨意改變的架構,它必須是一個具有合理性、長期性與穩定性的架構。不穩定的政府與朝令夕改的政府是相適應的;朝令夕改的政府與低效甚至無能的政府是聯繫在一起的。而這樣的政府狀態顯然是傳統的人治政府的狀態。法治政府乃是一個建立在現代政治學、行政學、管理學等科學基礎上的具有較高工藝水準的政府形態。它一定是縱(從中央到地方)橫(政府各個部門之間)兩個方向都能相互銜接與互動的運行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