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環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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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森林環境資源[1]
森林環境資源是指以多年生喬木為主體,包括林地、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生態服務,具有一定的生物結構和地段類型並形成特有的生態環境。
森林環境資源的經濟學特性[2]
1.公共物品特性
根據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理論,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兩大類。既滿足非競爭性,又滿足非排他性的物品屬於純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這兩個特點使其在資源配置中容易產生需求和供給的矛盾,因為每一個消費者都會有“搭便車”的願望,即休謨在1740年提出的“搭便車”問題,他提出,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如果存在公共產品,就會存在免費搭車者,從而引起為公共產品提供的資金短缺,產生供給不足。
森林環境資源屬於典型的純公共產品,因為每個人在消費森林環境資源時並不會使得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森林環境資源為人們提供的固碳釋氧、凈化空氣、水土保持等服務都不能或很難排除那些不願意付費的人在消費範圍之外。正是因為如此,使得現實生活中人們願意使用森林環境資源,而不願意為其培育、管護等付費。要有效解決森林環境資源不會產生“公地的悲劇”,防止破壞性、掠奪性的砍伐使用,首要的事情就是要轉變人們頭腦中的自然資源無價的觀念,對森林環境資源合理定價。在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才能有效探討森林環境資源這樣的純公共物品的供給方式,尋求政府供給或是私人供給的最佳有效供給。
2.森林環境資源的外部性
森林環境資源的生產和使用中即存在外部經濟性,也可能有外部不經濟。比如森林涵養水源,為下游居民的生產生活用水、水電站的發電等就產生了非市場性的影響,因為這樣的環境資源的市場現實中並不存在,社會上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可以從中得益,獲得森林涵養水源帶來的經濟效益,森林生產者的私人收益小於社會收益。而如果森林生產者過度利用森林資源,就可能帶來外部不經濟,比如過量砍伐森林,引發水土流失、山洪暴發等後果帶來的社會損失,這時森林經營者的私人成本就小於社會成本。外部性的存在,無論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3.森林環境資源利用中的市場失靈與政策失靈
由於森林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和森林經營帶來的外部效應客觀存在,導致森林資源的配置中也存在市場失靈。分析其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為以下幾方面:首先森林環境資源的市場發育還不完善,有的甚至還不存在,如森林提供的凈化空氣服務產品的市場就不存在,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在使用這類產品時存在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引發“搭便車”行為,人們對它的支付意願無法通過市場價格反映出來。另外個體從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結果會引發“公地的悲劇”,森林資源容易遭到亂砍濫伐;其次,森林的經營管護存在外部效應,典型的如上游森林經營者種植樹木,為下游居民帶來潔凈的水源等外部經濟性,但價格體系不能準確反映這種環境資源稀缺的程度,資源無法有效配置,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第三,在已存在的森林環境資源市場中,交易雙方不對稱信息的存在也阻礙了市場實現最優配置。
森林環境資源的產權[1]
1.產權明晰是森林環境資源有效市場配置的前提微觀經濟學證明,市場制度下平等競爭所形成的均衡價格可以引導資源最佳配置。而產權明晰是資源市場有效配置的必要前提,產權經濟學認為,在市場中的商品交換實際上是產權的交換,權利束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服務上。由於在市場中交換的是產權,如果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必然影響到資源的市場價格。正是現在森林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明確性、非專一性、非排他性,導致了市場價格與相對價格的嚴重偏離,從而導致了森林環境資源生產與消費中成本與收益、權利與義務、行為與結果的背離,這是環境惡化的原因。而產權明晰與產權交易是糾正森林環境資源市場價格與相對價格偏離從而使外部收益、成本內在化的重要途徑。
2.森林環境資源產權界定從產權客體來看,森林資源產權除了林地資源產權和林木資源產權以外,還應該包括森林環境資源產權。從產權關係分析,森林環境資源產權通常難以界定,權能收益無法實現,導致大部分環境資源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處於無償使用狀態。如不及時對這部分產權進行界定,就會損害產權所有者的權益,導致濫用和破壞森林環境資源行為。許多學者在這方面作了有益的嘗試,但還未取得具有充分可操作性的成果。
3.森林環境資源產權補償補償森林環境資源產權是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可持續的必要環節,有利於實現森林環境資源產權的經濟價值,維護產權所有者的權益。有學者提出了4種主要補償途徑,即:①對口補償。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政府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進行統籌補償,主要是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征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政府制定較為完善的資源核算辦法、資源資產評估辦法,並規定合適的資源折舊率和基本的資源稅,把複雜的資源計價問題和資源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④迴避補償。即,通過產業延伸和產業合併以及聯合經營、股份經營使補償問題淡化,將外部經濟內在化。
森林環境資源的價值體系[1]
森林環境資源價值體系由利用價值和非利用價值組成,其中非利用價值包括選擇價值、存在價值和遺產價值。因此可得出:森林環境資源總價值=利用價值+選擇價值+存在價值+遺產價值。如,森林中狩獵、釣魚、野營、野餐、漫步和觀光等游憩機會,以及森林涵養水源、保護土壤、增加肥力和改善小氣候效能,製造氧氣和吸收二氧化碳,生物多樣性等屬於利用價值,這是當前環境價值計量的範圍。選擇價值指森林資源可供未來用途選擇的價值;存在價值指不必明確森林未來用於何種用途,其存在本身固有的價值;遺產價值指當代人為了把森林環境資源及其提供的公益效能保留給子孫後代而自願支付的費用。這3種價值因現有計量方法存在困難,還沒有納入計量研究範圍。
森林環境資源價值的若幹觀點[3]
森林環境資源價值是否有價值,或者說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存在價值,其價值大小如何確定,國內外學者眾說紛紜、觀點不甚統一。
1.傳統的勞動價值論
根據馬克思主義傳統的勞動價值論,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一般的人類勞動,其價值量的大小由商品中包含的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由此森林環境價值取決於投入到森林環境中的勞動量。依照此觀點,像人工林和那些已經有人類勞動參與了的天然林等人工化了的自然物質是有價值的,其價值大小有其本身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而純粹的天然林不包含人類勞動,則沒有價值。有人認為這種天然資源無價論是對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論的機械式理解和教條式應用。沒有將經濟系統和自然系統有機結合起來,從整體上考察。
2.泛化的勞動價值論
這種觀點認為:在天然狀態下,自然資源依靠其生態系統的生物生產力,可以形成自然資源的價值。其理由是:人是一種特殊的生物種,人的勞動能力本質上也是一種生物生產力,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自然資源生態系統的生物生產力也能創造價值。人在生產時要耗費物化勞動,自然資源在形成過程中也要不斷吸收環境中的各種物質,這些物質擠時間的消耗構成自然資源的物質基礎,相當於物化勞動的消耗。由此可以看到純粹的天然林雖然不包含人類勞動,但凝結了物化勞動,因此也具有價值。其包含的環境價值取決於在生產森林環境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3.稀缺價值論
此種觀點認為某一物品要有價值首先要有效用,此為價值形成的基礎。其次必須存在稀缺性,此為決定價值量大小的關鍵。在人類與森林環境的關係中,人類是主體,森林環境是客體,其大小取決於白身特點對人類主體的有用性和自然界賦予它的稀缺程度。這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和物的關係,將人類需求和森林環境的供給相結合起來分析,較易為人們所接受。但物品的有用性和稀缺性都是隨著時間和人們認識能力的變化而變化的。森林環境資源作為一種客觀存在一定具有其客觀的內在價值。稀缺價值論無法說明這一點。
4.雙重價值論
雙重價值論自然資源的價值應包括2部分,一是自然資源本身的價值,實際上是由供求狀況所產生的“稀缺價值”,二是基於人類勞動投入所產生的價值。這種觀點認為生態環境不管是否投入勞動,其本身都具有價值,這是對環境價值認識的進步。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此種觀點試圖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價值進行累加,從某種程度上講缺乏科學性,應如何計算等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以上列舉的幾種觀點從不同的方面闡述了森林資源的價值,其中不乏真知,但也有不足。
森林環境資源價值的評估[3]
1.森林環境資源價值評估的方法
由於森林環境資源的多樣性,有關計量評價體系不同,更由於森林環境價值在不同國情下評價的原則不同,各國根據本身情況和條件來確定合理的計量評價方法。一般來說評價方法有兩種分類系統。
①替代市場技術類評估方法
替代市場技術類評估方法以“影子價格”和消費者剩餘來表達環境效益的經濟價值。其中著名的有:費用支出法、市場價值法、機會成本法、旅行費用法等。
費用支出法。1925年比利時的Dnmmrx首次以對野生生物游憩的費用支出作為野生生物的經濟價值;1941年美國的Gafdon首次用此法核算森林和野生生物的經濟價值。1950~1980年,其應用較廣。
市場價值法(the market method)。市場價值法與費用支出法類似,但它適合於沒有費用支出但有市場價格的森林產品和環境效益價值核算。市場價值法先定量被評價的某種森林環境效益的效果,再根據這些效果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環境效益的經濟價值。
旅行費用法(簡稱TCM)。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在80年代得到了空前發展。早在1947年,美國的Floaing就提出可根據旅行費用計算出其消費者剩餘,並以消費者剩餘作為游憩區的游憩價值。TCM屬於間接性評比方法,與費用支出法不同的是,它不是以游憩費用作為森林的游憩價值,而是以消費者剩餘作為森林游憩的價值。TCM基本而簡單的設想是:觀察游客的來源和消費情況,推出一條游憩需求曲線,以計算出的消費者剩餘作為無價格的游憩效用價值。
直接成本法是從“生產者”的角度出發,以“生產者”開發、經營和管理游憩區所投入的各種資源、設備等財物和勞務的總和作為森林游憩的價值。但是,生產森林游憩商品的投入資金並不能代表該森林游憩區的游憩價值,也不能說明該項投資的合理性。因為游憩價值等於生產投資貨幣,游憩收益永遠為零。此方法能為森林管理者提供一種參考,以便選擇“生產”森林游憩投資最少的區域。
機會成本法的根本出發點是:任何一種自然資源都存在許多互相排斥的備選方案,為了做出最有效的經濟選擇,必須找出社會經濟效益最大的方案。資源是有限的,選擇了這種使用機會就放棄另一種使用機會,也就失去了後一種獲得效益的機會,把其中獲得的最大效益稱為該資源選擇方案的機會成本。
影子工程法是恢復費用技術的一種特殊形式。影子工程法是在環境破壞後,人工建造一個工程來代替原來的環境功能,以此工程投資來計算破壞的經濟損失。值得註意的是,森林是個有機的生態系統,其生態經濟價值是無法用人造工程來完全代替的。
②模擬市場技術類評估方法
模擬市場技術類評估方法模擬市場技術以支付意願(WTP)和凈支付意願(NWTP)來表達環境商品的經濟價值。其最主要的方法是條件價值法(簡稱CVM)。即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在一系列假設前提下,假設某種“公共商品”存在並有市場交換,通過調查、詢問、問卷、投標等方式來獲得消費者對該“公共商品”的wTP或NWTP(凈支付意願),綜合所有消費者的wTP和NWTP,即可得到環境商品的經濟價值。1964年,美國的Davis在研究湎因州森林的游憩價值時,首次提出並運用了CVM法的報價技術。1974年,美國的Hammack和Brown根據多次研究結果,首次提出WTP(支付意願)和WTA(補償意願)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1979年,美國的Bishop等人提倡“超市場的商品”(extra marketgoods)價值測量可以用直接詢問法。1984年,美國的Bishop和Heberlin在研究威斯康星州鹿狩獵價值時,成功地證實了CVM法的有效性。
2.森林環境資源價值評估方法的應用成果
將以上評估方法應用到森林多種環境價值的評估中。近年來,國內外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這裡只簡單的介紹其中4方面:
①森林保育土壤的價值
森林保育土壤的功能表現為:減少土壤侵蝕、減少泥沙滯留淤積、減少土壤肥力流失、防止水和空氣質量下降、培育土壤、防沙治沙、防災減災(如山崩、滑坡、泥石流、雪崩、沙塵暴)等。森林保育土壤核算方法有影子價格法、機會成本法和替代工程法、潛在土壤侵蝕損失法、綜合費用效益法和經濟效益法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採用潛在土壤損失法計算得出中國森林每年平均保土價值為9773億元。吉林省環境保護研究所採用替代工程計算得出長白山森林每年的保土價值為167億元。經濟效益法由翟中齊首先提出,認為農田防護林的經濟效益由防護林的增產效益和林副產品出產效益組成,並以防護林的增產效益來間接地衡量森林的保土價值。
②森林凈化空氣的價值
前蘇聯對森林凈化大氣衛生保健效益的評價方法大部分採用替代法來完成,有的方法用部分森林旅游收入來替代,有的則用森林遭到破壞後,療養作用受到的損失來計算。我國對森林凈化大氣效益估算方法的研究不多見,郎奎建在各森林凈化大區效益下定義時指出,森林凈化大氣效益應包括:森林釋放氧氣的效益、森林吸收有毒物體及滯塵殺菌的效益。森林制氧效益的計算方法有兩種:黃藝在進行森林凈化大氣效益研究中對其效益的估算方法作了初步探討,提出了森林凈化大氣效益價值的評價指標和估算模型。肖寒、歐陽志雲同時採用造林成本法和工業制氧法對海南島生態系統放氧量及其價值進行了核算。
③森林游憩價值
目前常用的森林游憩價值評價方法主要有政策性評估法、生產成本法、費用支出法、機會成本法、市場價值法、資本效益法、條件價值法和旅行費用法等。其中旅行費用法和條件價值法曾在2次被美國水資源委員會推薦給聯邦政府有關機構作為游憩價值評價的標準方法,成為世界上最流行的游憩價值評估方法。1984年陸鼎煌以游憩費用法評價張家界森林公園的游憩價值為2400.88元/hm2。1991年有學者用旅行費用法評價張家界森林公園的游憩價值為0.16億元元。1998年,戴廣翠、高嵐等採用旅游費用法對我國748個森林公園的游憩價值進行估測,結果為293.4億元。2000年吳章文等人運用TCM法評價鼎湖山風景區年森林游憩價值為31369萬元,並對風景區單項旅游活動的游憩效益價值作了評價。2003年李巍、李文軍等人運用改進的旅行費用法——旅行費用區間分析,評估了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游憩價值為l0.85億元。
④森林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價值
生物多樣性經濟價值是指生物多樣性所包括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所提供的具有經濟意義的價值。薛達元提出的生物多樣性價值核算方法有:直接市場價值法、替代花費法、生產成本法、旅行費用法、享樂價值法、規避行為和防護費用法、支付意願法和條件價值法。在李金昌等的《生態價值論》中提到由於生物多樣性價值的量化具有一定的難度,目前只是提出一些探索性的方法,如物種保護基準價法、支付意願調查法、收益資本化法、費用效益分析法等。徐嵩齡認為生物多樣性的價值由3方面的因素決定:即生物多樣性的功能、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功能的感知、生物多樣性的存在狀況。
現階段的理論研究成果雖然是可喜的,但是還遠遠不能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對森林環境資源進行科學的評價,將為森林環境產品和服務價值的實現和補償,完成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為我國制定林業相關政策提供理論指導和科學依據;同時對提高人們對森林環境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實現森林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