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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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杠桿(Finance L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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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財政分配調節經濟活動的一種手段。包括國家稅收、財政補貼、投資包乾以及其他各種財政收支包乾等,是經濟杠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財政杠桿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廣泛的作用範圍,它可以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及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需要,隨時作出相應的規定。如為了加強中央的財力,可以通過調整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來實現;為了鼓勵或限制某種產品的生產,可採取調整稅率、價格、利率等多種手段。
財政杠桿在經濟杠桿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主要反映在:
財政分配是調節控制社會總需求、總供給的一個“閘門”,財政收支的增減變化將引起社會總供求的增減變化,尤其是財政收支的平衡狀況,或赤字,或結餘,都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社會總供求的平衡狀況。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家調節社會總供求所通常運用的緊縮性或擴張性財政政策,實際上就是通過收支增減變化及平衡狀況來實現的。
二、調節社會經濟結構。
即通過財政收入和支出對社會經濟結構中的所有制結構、地區結構、產業結構、部門和行業結構、企業規模結構、產品結構、投資結構、流通結構、社會事業結構等進行調節,使之協調發展。
三、調節各種利益關係。
即通過財政、稅收等手段,調節各種所有制之間、企業之間、地區之間、職工與農民之間、各階層之間的收益分配,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國家、企業、個人利益統籌兼顧,實現積累與消費比例及各種分配關係的協調。
財政杠桿的運用是人們自覺認識和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過程,即主觀見之於客觀的過程。人們對經濟規律的認識越深刻,越全面,財政杠桿的運用也就越能發揮效益,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目的也就越易實現。為了提高財政杠桿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總體效果,不僅要註意各種財政調節手段之間的協調配合,特別是相互之間力度和目標的協調,而且要註意同價格、信貸、利率、匯率、工資等其他經濟杠桿之間協調配合,使之形成合力,避免發生相互掣肘的“逆調節”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