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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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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林權證[1]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林權證的核發依據[2]

  《森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當林權證中的權屬內容發生改變時,必須重新換髮林權證。

林權證的作用[2]

  1.依法保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林權權利人依法持有林權證,同時就擁有了該林權證確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就擁有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並受法律保護,當這種權利發生糾紛,或受到不法侵害,或進行正常流轉時,林權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明文件,權利人據此對抗一切他人的非法侵權行為,並通過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防止森林資源流失,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凡是涉及林權問題的,都要以林權證為準,不得用其它證書來替代,法律賦予林權證的權屬性質和地位,應當堅決維護,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發生動搖,林權證是防止森林資源流失,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的根本保證。

  3.林權證是查處各類林業案件的法律依據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在登記時,對林木及林地的基本情況都作了較為詳盡的登記,並對產權作了確認,在對破壞森林資源案件調查取證時,應當把林權證作為重要證據,以最初登記的內容為依據全面調查取證,以保證林業案件的公正處理。

  4.林權證是提高全社會植樹造林工作積極性的前提

  通過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認定,發放林權證,把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並長期受益,這就使林權擁有者自覺地認識到通過植樹造林帶來的實惠和利益,激發有林單位、農戶和廣大群眾參與造林護林的熱情,積極主動地投身生態建設。

林權證法律地位的維護[2]

  1.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

  對權屬明確並已核發林權證的,依法嚴格保護林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維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集中精力,在較短的時間內核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林木、林地,按照《森林法》和《林木和林地爭議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抓緊明晰產權或調處林權糾紛,並及時發放林權證,保證林權證的發放工作緊跟造林進度,做到造林、驗收、發證、管理各環節相互銜接,確保林業生產順利進行。

  2.做好土地權屬變更工作,樹立林權證的權威性

  農地、荒地或其他造林地實施造林後,土地種類發生了變化,應當辦理林權證。根據《森林法》和《土地經營承包法》有關規定,原有的土地使用證不再作為林地權屬證明,林權權利人應當及時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證,同時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相關的土地權屬變更或註銷手續並交回原土地使用證,林木林地的權屬應當林權證為準,林權證就是林木、林地的唯一的合法有效證件,其他任何證件都不能替代林權證,不能與林權證相抵觸,這是法律賦予林權證的權威地位。

  隨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同時隨著集體、單位、個人、企業等多種成份參與承包造林,林權證作為持有人的合法憑證,也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嚴格管制林地用途

  面對森林資源總量少,森林覆蓋率低的生態現狀,林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這是寧南山區生態建設的基本原則。林地和基本農田一樣,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各類建設確需徵占用林地的,必須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凡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的,或未批先占用的,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嚴肅處理,追究責任,恢復林地原狀,所侵占的國有或集體林地必須依法歸還國有或集體。

  4.加大林業行政執法力度,積極查處林業案件

  造林投入高,林木生長周期長,加之林地面積比例較小,一旦發生了毀林開墾林地的違法犯罪事實,造成的損失無法估量,資源恢復工作在短期內無法實現。因此要加大對林政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結案一起,案件無論大小都應當堅決依法查處,堅持依法、及時、公正的原則,嚴厲打擊林業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和減少各類林業案件的發生。

  對存在林木、林地權屬糾紛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積極調查處理,在林權糾紛解決以前,應當及時告知爭議的雙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對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保護好現有林地。

  5.開展林業法規教育,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泛開展林業政策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是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確保森林資源安全的主要途徑。

  首先要深入宣傳《森林法》、《退耕還林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廣大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同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和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形成全社會關心林業,支持林業,發展林業的良好氛圍。其次要做好退耕農戶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退耕農戶是退耕還林工程的直接受益者和管理者,要把他們的切身利益與管理責任統一起來,使他們自覺參與到林木管護和林地管理工作中來,管理好自己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做到“退得下、穩得住、不反彈”,鞏固林業建設成果,促進生態建設健康持續發展。

林權證的法律特征[3]

  (一)林權證的頒發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提交相關材料

  林權證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憑證,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核發,申請辦理林權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林地及其附著物、林木的權屬無爭議;(2)界線清楚,標誌明顯,與毗鄰單位有認界協議:(3)面積、四至界線的登記文件和圖面資料同實地相符:(4)有關圖表完備,資料齊全。根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1)林權登記申請表:(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許可權的委托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二)林權證的申請必須到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辦理

  辦理林權證一般由使用者或所有者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由該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不同情況辦理林權證的部門不同:(1)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由該部門代理國務院直接核發證書。(2)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級人民政府發證。(3)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體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這裡的“所在地”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4)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發證確認林木所有權。(5)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政府發證確認使用權。

  (三)林權證是確權的法律憑證

  林權證不僅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林權證將明確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權屬內容,林權的權利與林權證密不可分。林權的權利隨林權證的製作發放而發生,隨林權的流轉而轉移,只有依法擁有了林權證,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林權權利人依法持有林權證,就擁有了該林權證確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就擁有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並受法律保護。“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流轉經營必須憑林權證,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必須憑林權證,林地被依法徵占獲得各種補償必須憑林權證,還可以憑林權證抵押、貸款擔保。”因此,林權證是確權的法律憑證。

  (四)林權證的式樣要符合法律規定

  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依法實施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森林、林木和卡小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I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漢證,規定了林權證的外封顏色為綠色,要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牛小業局林權證監製專用章,證內需登記林地所有權人、林地使用權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人、車小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等。林權證具有防偽標誌,印製實行統一編號。因此,林權證必鬚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才能有效。

  (五)林權證符合物權公示原則,沒有公示的林權證無效

  林權證發放要嚴格履行《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程式,主要包括申請、審查、權屬調查、公示、審批、登記造冊與頒發證書。其中公示程式非常重要,這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體現。《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目起1O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是指經初審、覆審後的林權登記申請審核結果,由林權登記組織以公告的形式公佈於眾,其目的是通過征求廣大群眾及有關涉權者意見來發現問題,確保登記審核的準確性、可靠性。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係人有權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將不予登記。如果林權登記期問不進行公告,就違反了林權登記發證程式,從而導致林權證發放行為無效。

  (六)林權證不等於採伐證

  林權證並不等於採伐證,採伐林木還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程式另行中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所有的乾小地享有所有權,雖然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議,是絕對權,但集體或者個人對林木等享有所有權時並不等於林木所有權人就可以任意處分其所擁有的林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農戶自己無論在國有或者集體林地上造的林,實行“誰造誰有”,同時又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也就是說,我國集體林的所有者擁有處分權受一定限制,是不完全的所有權,是準物權。凡是林權問題都要以林權證為準,不能用其它證書替代。

林權證和土地證的關係[1]

  一、林權證與土地證的概念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通常把林權稱為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國家林業局依法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新版林權證包括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森林或林木使用權四項權利。

  土地證即土地權屬證書,泛指所有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證、草原證等。

  二、林權證與其它土地證的共性

  ㈠法定性

  林權證和其它土地證都是法伴確定的確認十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士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的是單位和個人對其依法使崩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其所有權。竈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的是土地所有者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瞀記遺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士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的是士地使用者對農民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的使川權。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囂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確認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的使用權。

  5.林權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嘛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竈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森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臀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目前使用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就是圍家林業局依法制定的,林權證確認的是林地的所有權、林地的使娟權、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權。

  ㈡對等性

  林權證和其它土地證在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效力是對等的。除《土地管理法》、《士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外,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林權問題的答覆》(法工辦發文[89]6號)對林權證是否是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問題做出了明確答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1997年國務院法制辦對林權又作瞭解釋: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林權證、土地證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制統一原則,在我國每一塊土地只能有一證,不應該出“一地多證”的現象。由此可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與其它土地權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林權證與其它土地證的區別

  ㈠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相比較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單位和個人對其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林權證除確認單位和個人對其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林地使用權外,還確認單位和個人對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林木的所有權。

  ㈡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相比較

  集體七地所有權證書確認土地所有者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林權證除確認所有者對集體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權外,還確認所有者對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

  ㈢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相比較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者對農民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林權證除確認單位和個人對集體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權外,還確認單位和個人對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

  ㈣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相比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林權證均可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林地)的使用權。但林權證還可以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林權證還可以用於確認單位和個人對其所有的林木的所有權。

林權證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睢寧縣核發林權證的思路探析[4]

  1.睢寧縣林業資源現狀

  睢寧縣地處全國交通樞紐重要城市徐州東南.屬黃河沖積平原,是典型的蘇北平原農業大縣。全縣轄16個鎮,390個行政村,4 458個村民小組,農村總戶數28.461 5萬戶,土地面積17.67萬公頃,10個國營場圃。全縣林業用地面積5.12萬公頃,其中集體林地面積1.87萬公頃,村莊綠化1.40萬公頃,經濟林O.87萬公頃,桑O.52萬公頃,國有林地0.47萬公頃,重點生態公益林面積1.11萬公頃,地方公益林面積O.25萬公頃,商品用材林O.51萬公頃,1萬公頃農田林網,四旁植樹保存株樹約3 000萬株,公益林主要分佈在大、中型河道四周、徐連高速公路兩側、廢黃河沿線等地,全縣林木蓄積量400萬立方米,林木覆蓋率33.6%,林改、林權證核發已落實85%以上,真正讓林農吃下了“定心丸”。

  2.林改、核發林權證主要做法

  林改是進一步明晰產權,明確責、權、利,保護林農合法權益,減輕林農負擔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林業體制改革,增強林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措施;是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目前睢寧縣已確立林業產權3.73萬公頃,核發林權證2 600本,以下為該縣主要做法。

  ①成立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為了加強睢寧縣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切實落實林改各項工作,縣政府成立了專門的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林牧漁業局,由林業局長住主任:建立了“三室”,即林權登記發證室、林權證列印室、林權檔案室,配備了專職林權登記、列印和檔案管理人員及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建立了相應的工作制度,做到確保林權資料和檔案完整、規範、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②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

  為了營造濃厚林改氛圍,睢寧縣多年來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林改宣傳,使廣大林農真正瞭解林改、支持林改、參與林改,確保林改順利進行。在形式上,印發問答手冊及林改簡報12期,懸掛橫幅上百條,利用電視專題、巡迴宣傳咨詢,使林改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全縣上下關心林改、支持林改、參與林改的良好氛圍。

  ③培訓試點

  林改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辦證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睢寧縣在做好調查摸底的同時,選擇有特色、有代表性、林權管理基礎好的鄉鎮人員及村進行培訓

  ④嚴格要求,規範操作

  (1)睢寧縣按照試點先行、穩中求進的思路和“有利於森林資源總量增長、質量提高,有利於提高林業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總體要求,結合該縣實際。在沙集、魏集鎮等先行試點,集中突破,然後全面鋪開,實行公開動員大會。堅持自願、平等、合法,堅持不改變林地的性質,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實行公開拍賣、租賃轉讓,實現“林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讓林農吃下了“定心丸”,保障了林農的合法權益、增強了林農發展林業的信心;通過落實集體林權承包、租賃和轉讓,盤活了集體林權資產,實現了林權和林農兩增收。

  (2)結合實際,對局受理的宗林地專門組織外業調查工作人員,會同有關當事人共同指認、簽字、核對現場、測量勘驗、實地勾繪。內業整理,根據外業調查情況,認真填寫各種有關表冊,製作附圖。填表覆核,組織擬發對象進行審查表格填寫。

  (3)張榜公示。外業和內業調查登記結束後,以基層村組、場圃為單位,張榜公佈擬發證對象,公示期為30d,在此期間產權無異議的登記發證

  3.林改、林權證核發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①存在的問題

  宗地數多且複雜,而且面積過小,影響勾圖速度和工作開展;農戶到場率較低,林政工作涉及乾家萬戶,每宗地都要農戶簽字為準,而睢寧縣外出務工林農較多,沒有委托他人簽字,多數難以聯繫,造成勾圖指界困難:林改宣傳面不廣、深度不夠,部分群眾對林改工作存在疑心和誤會。參與積極性不高。

  ②建議

  集體和國有山林改革要有突破,落實“四權”,要確立經營主體;改革形式上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承包經營要經過租賃經營以及林權使用權拍賣,讓有經驗的林農、積極性高的經營者管理做到可操作性強,從而更好地發展睢寧縣林業。

參考文獻

  1. 1.0 1.1 程林波,劉治平.林權證和土地證的關係淺析[J].甘肅農業,2008,(第2期).
  2. 2.0 2.1 2.2 李斌.淺議林權證的法律地位[J].現代種業,2007,(第4期).
  3. 張金體.林權證的法律特征初探[J].法制與社會,2010,(第19期).
  4. 周艷麗,吳迪,楊明.睢寧縣核發林權證的思路探析[J].現代農業科技,2009,(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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