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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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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林权证[1]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的核发依据[2]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的权属内容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换发林权证。

林权证的作用[2]

  1.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林权权利人依法持有林权证,同时就拥有了该林权证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拥有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当这种权利发生纠纷,或受到不法侵害,或进行正常流转时,林权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文件,权利人据此对抗一切他人的非法侵权行为,并通过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防止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凡是涉及林权问题的,都要以林权证为准,不得用其它证书来替代,法律赋予林权证的权属性质和地位,应当坚决维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发生动摇,林权证是防止森林资源流失,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根本保证。

  3.林权证是查处各类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在登记时,对林木及林地的基本情况都作了较为详尽的登记,并对产权作了确认,在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把林权证作为重要证据,以最初登记的内容为依据全面调查取证,以保证林业案件的公正处理。

  4.林权证是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工作积极性的前提

  通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认定,发放林权证,把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并长期受益,这就使林权拥有者自觉地认识到通过植树造林带来的实惠和利益,激发有林单位、农户和广大群众参与造林护林的热情,积极主动地投身生态建设。

林权证法律地位的维护[2]

  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集中精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核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林地,按照《森林法》和《林木和林地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明晰产权或调处林权纠纷,并及时发放林权证,保证林权证的发放工作紧跟造林进度,做到造林、验收、发证、管理各环节相互衔接,确保林业生产顺利进行。

  2.做好土地权属变更工作,树立林权证的权威性

  农地、荒地或其他造林地实施造林后,土地种类发生了变化,应当办理林权证。根据《森林法》和《土地经营承包法》有关规定,原有的土地使用证不再作为林地权属证明,林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同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土地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土地使用证,林木林地的权属应当林权证为准,林权证就是林木、林地的唯一的合法有效证件,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替代林权证,不能与林权证相抵触,这是法律赋予林权证的权威地位。

  随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随着集体、单位、个人、企业等多种成份参与承包造林,林权证作为持有人的合法凭证,也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严格管制林地用途

  面对森林资源总量少,森林覆盖率低的生态现状,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这是宁南山区生态建设的基本原则。林地和基本农田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各类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的,或未批先占用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恢复林地原状,所侵占的国有或集体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或集体。

  4.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查处林业案件

  造林投入高,林木生长周期长,加之林地面积比例较小,一旦发生了毁林开垦林地的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资源恢复工作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要加大对林政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案件无论大小都应当坚决依法查处,坚持依法、及时、公正的原则,严厉打击林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林业案件的发生。

  对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调查处理,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应当及时告知争议的双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好现有林地。

  5.开展林业法规教育,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泛开展林业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深入宣传《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同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林业,支持林业,发展林业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做好退耕农户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退耕农户是退耕还林工程的直接受益者和管理者,要把他们的切身利益与管理责任统一起来,使他们自觉参与到林木管护和林地管理工作中来,管理好自己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做到“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促进生态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林权证的法律特征[3]

  (一)林权证的颁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林权证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申请办理林权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4)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林权证的申请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办理

  办理林权证一般由使用者或所有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不同情况办理林权证的部门不同:(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由该部门代理国务院直接核发证书。(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发证。(3)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体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4)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政府发证确认使用权。

  (三)林权证是确权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不仅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林权证将明确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林权的权利与林权证密不可分。林权的权利随林权证的制作发放而发生,随林权的流转而转移,只有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林权权利人依法持有林权证,就拥有了该林权证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拥有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获得各种补偿必须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因此,林权证是确权的法律凭证。

  (四)林权证的式样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施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林木和卡小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I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汉证,规定了林权证的外封颜色为绿色,要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牛小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需登记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车小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等。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印制实行统一编号。因此,林权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才能有效。

  (五)林权证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没有公示的林权证无效

  林权证发放要严格履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其中公示程序非常重要,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目起1O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是指经初审、复审后的林权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由林权登记组织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于众,其目的是通过征求广大群众及有关涉权者意见来发现问题,确保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将不予登记。如果林权登记期问不进行公告,就违反了林权登记发证程序,从而导致林权证发放行为无效。

  (六)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林权证并不等于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中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干小地享有所有权,虽然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议,是绝对权,但集体或者个人对林木等享有所有权时并不等于林木所有权人就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拥有的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自己无论在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造的林,实行“谁造谁有”,同时又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也就是说,我国集体林的所有者拥有处分权受一定限制,是不完全的所有权,是准物权。凡是林权问题都要以林权证为准,不能用其它证书替代。

林权证和土地证的关系[1]

  一、林权证与土地证的概念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常把林权称为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家林业局依法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四项权利。

  土地证即土地权属证书,泛指所有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草原证等。

  二、林权证与其它土地证的共性

  ㈠法定性

  林权证和其它土地证都是法伴确定的确认十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是单位和个人对其依法使崩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灶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的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瞀记遗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士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是士地使用者对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的使川权。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嚣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使用权。

  5.林权证。《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嘛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灶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臀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目前使用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就是围家林业局依法制定的,林权证确认的是林地的所有权、林地的使娟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

  ㈡对等性

  林权证和其它土地证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效力是对等的。除《土地管理法》、《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外,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林权问题的答复》(法工办发文[89]6号)对林权证是否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问题做出了明确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1997年国务院法制办对林权又作了解释: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林权证、土地证对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在我国每一块土地只能有一证,不应该出“一地多证”的现象。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与其它土地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林权证与其它土地证的区别

  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比较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单位和个人对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林权证除确认单位和个人对其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林地使用权外,还确认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林木的所有权。

  ㈡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相比较

  集体七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土地所有者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林权证除确认所有者对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外,还确认所有者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

  ㈢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相比较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者对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林权证除确认单位和个人对集体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外,还确认单位和个人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

  ㈣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比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林权证均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林地)的使用权。但林权证还可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林权证还可以用于确认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的林木的所有权。

林权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睢宁县核发林权证的思路探析[4]

  1.睢宁县林业资源现状

  睢宁县地处全国交通枢纽重要城市徐州东南.属黄河冲积平原,是典型的苏北平原农业大县。全县辖16个镇,390个行政村,4 458个村民小组,农村总户数28.461 5万户,土地面积17.67万公顷,10个国营场圃。全县林业用地面积5.12万公顷,其中集体林地面积1.87万公顷,村庄绿化1.40万公顷,经济林O.87万公顷,桑O.52万公顷,国有林地0.47万公顷,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1.11万公顷,地方公益林面积O.25万公顷,商品用材林O.51万公顷,1万公顷农田林网,四旁植树保存株树约3 000万株,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大、中型河道四周、徐连高速公路两侧、废黄河沿线等地,全县林木蓄积量400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33.6%,林改、林权证核发已落实85%以上,真正让林农吃下了“定心丸”。

  2.林改、核发林权证主要做法

  林改是进一步明晰产权,明确责、权、利,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减轻林农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目前睢宁县已确立林业产权3.73万公顷,核发林权证2 600本,以下为该县主要做法。

  ①成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睢宁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林改各项工作,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牧渔业局,由林业局长住主任:建立了“三室”,即林权登记发证室、林权证打印室、林权档案室,配备了专职林权登记、打印和档案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做到确保林权资料和档案完整、规范、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为了营造浓厚林改氛围,睢宁县多年来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林改宣传,使广大林农真正了解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确保林改顺利进行。在形式上,印发问答手册及林改简报12期,悬挂横幅上百条,利用电视专题、巡回宣传咨询,使林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县上下关心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的良好氛围。

  ③培训试点

  林改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办证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睢宁县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同时,选择有特色、有代表性、林权管理基础好的乡镇人员及村进行培训

  ④严格要求,规范操作

  (1)睢宁县按照试点先行、稳中求进的思路和“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总体要求,结合该县实际。在沙集、魏集镇等先行试点,集中突破,然后全面铺开,实行公开动员大会。坚持自愿、平等、合法,坚持不改变林地的性质,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租赁转让,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让林农吃下了“定心丸”,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林农发展林业的信心;通过落实集体林权承包、租赁和转让,盘活了集体林权资产,实现了林权和林农两增收。

  (2)结合实际,对局受理的宗林地专门组织外业调查工作人员,会同有关当事人共同指认、签字、核对现场、测量勘验、实地勾绘。内业整理,根据外业调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种有关表册,制作附图。填表复核,组织拟发对象进行审查表格填写。

  (3)张榜公示。外业和内业调查登记结束后,以基层村组、场圃为单位,张榜公布拟发证对象,公示期为30d,在此期间产权无异议的登记发证

  3.林改、林权证核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①存在的问题

  宗地数多且复杂,而且面积过小,影响勾图速度和工作开展;农户到场率较低,林政工作涉及干家万户,每宗地都要农户签字为准,而睢宁县外出务工林农较多,没有委托他人签字,多数难以联系,造成勾图指界困难:林改宣传面不广、深度不够,部分群众对林改工作存在疑心和误会。参与积极性不高。

  ②建议

  集体和国有山林改革要有突破,落实“四权”,要确立经营主体;改革形式上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承包经营要经过租赁经营以及林权使用权拍卖,让有经验的林农、积极性高的经营者管理做到可操作性强,从而更好地发展睢宁县林业。

参考文献

  1. 1.0 1.1 程林波,刘治平.林权证和土地证的关系浅析[J].甘肃农业,2008,(第2期).
  2. 2.0 2.1 2.2 李斌.浅议林权证的法律地位[J].现代种业,2007,(第4期).
  3. 张金体.林权证的法律特征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0,(第19期).
  4. 周艳丽,吴迪,杨明.睢宁县核发林权证的思路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9,(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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