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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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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教育產品[1]

  教育產品是指教育部門和教育單位所提供的產品,這種產品又稱教育服務[2]教育這種產品,在消費上具有特殊性,即消費效用有直接效用與間接效用之分。

  教育的直接消費效用,是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後知識能力的增長,品行和價值觀念的養成等,這屬於教育的內部產出或內部效益。教育的間接消費效用,是指由於知識、能力的增長及良好的品行、價值觀等內部產出,提高了受教育者的生產能力、創造能力和文明程度,使受教育者在勞動力市場和社會活動中獲得更高的收入和地位,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諧。這種效應屬於教育的外部產出或外部效益

  從直接消費看,教育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增加一個學生,邊際成本不為零,會降低原有學生得到的教育服務水平,如平均受教師關註的程度會降低,生均校舍面積、圖書、儀器等教育資源會減少。在技術上學校完全有能力將教育的消費者(如不付費者)排除在學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費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從間接消費看,教育具有部分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教育使受教育者個人獲得更高的收入和社會地位,這是受教育者的個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會經濟更快增長、社會發展更加和諧,這是教育帶來的社會經濟利益,全體社會成員都可受益,對社會而言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也無法排除其他成員得到這種利益,因而沒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所以,教育的間接消費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公共選擇理論的權威布坎南,正是通過分析教育的間接消費特點,得出教育是準公共產品的結論。

  從教育目的考察,無論是受教育者個人還是社會,接受或提供教育的主要目的是獲取教育的間接消費效用,即提高個人收入和社會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在確定教育的產品屬性時,應主要依據教育間接消費效用的特征。

  也就是說,在理論上教育屬於一種準公共產品,它兼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某些特征。但在現實生活中,根據教育類別和層次的不同,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又具有不同的屬性特征。尤其是義務教育,它被確定為是一種公共產品,確切的說是制度安排使其成為公共產品的。在大部分國家裡,義務教育都是一種制度性共有資源,即法律規定其有非排他性,但仍然具有競爭性。非義務教育則無可厚非的屬於準公共產品,其消費存在著排他性。

教育產品的基本屬性[3]

  首先,教育在效用上具有可分割性。教育不具有自然壟斷的特性。教育產品可以在許多分散的學校和教學點提供,這些學校和教學點可以相對獨立地開設、組織、運行。

  其次,教育產品具有競爭性。教育的邊際成本遠大於零,它與平均成本基本相同。從教育產品消費的角度來看,隨著受教育者的增加,必然會使成本增加,會產生擁擠性成本,導致參與消費的個人所享受的教育服務數量的減少、質量的降低,個人所獲得的滿足程度也會相應的發生變化。

  再次,教育產品在受益上具有排他性。人們通過選拔性的入學考試和收費等方式,可以很容易地達到人學上的排他目的。不交費就不讓上學,這是很簡單的易於做到的事情。

從教育產品的上述基本屬性來看,教育產品由市場提供是完全可行的。正是由於教育具有上述基本屬性,不少學者將教育列入私人產品的行列。美國財政學家哈維·S.羅森指出;“教育主要是一種私人物品,它通過提高學生的‘涉世處事’的能力,增加了他們的福利。在羅森看來,教育產品具有兩個特性:

  (1)消費上的競爭性,在教育機會有限的條件下,一部分人接受教育就會減少另一部分人相應的機會;

  (2)教育的收益主要是私人收益,教育的私人收益具有極大的排他性。

  美國經濟學家範里安堅持認為,教育就是私人產品,只不過考慮到其他方面的原因,由政府參與提供罷了。我國學者邱炳華指出:“教育是一種具有私人性質的產品,接受教育的人可以從中得到相應的收益,因而也願意付出相應的成本,從這點來看,教育可以由微觀主體來提供的,需要接受教育的人們可以花錢購買這種服務。對教育產品來說,如果單純地考慮資源的配置效率,政府可以完全不用參與教育的提供和生產;而如果考慮到公平等其他目的,則政府有必要參與教育的生產。目前一些教育產品由政府提供,是考慮其他方面的原因諸如公平、正義等。政府提供教育產品,並非改變教育產品的性質,政府只是作為產品生產主體之一提供了部分私人產品。霍爾和利伯曼指出:“將產品區分為私人產品和公共產晶是基於其特征,而不是基於哪個部門最終提供它們。從基本屬性看,教育是私人產品,但是與純粹的私人產品相比,它具有正外部性

教育產品的類型[2]

  根據經濟學中給定的定義,公共產品是指政府向居民戶提供的各種服務的總稱。公共產品包括的範圍很廣,諸如國防、治安、司法、行政管理、經濟調節等,都是政府向居民戶提供的服務。此外,由政府提供經費而實現的教育服務、衛生保健服務、社會保障服務等,也是公共產品。

  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私人產品指居民戶或企業通過市場而提供的產品與服務。以服務來說,居民戶或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居民戶或企業提供的教育、衛生保健服務,都是私人產品。

  如果把公共產品(政府提供的服務)與私人產品(居民戶或企業提供的服務)視為兩個極端,那麼介於兩者之間的則是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是由某一社會團體(如某一集體組織、某一協會、某一俱樂部、某一基金會等)提供的服務。

  公共產品是一種沒有排他性的服務。政府提供的服務是由全體居民享用的,一個人消費該種公共產品並不排除其他人對該種公共產品的消費,甚至也不減少其他人對該種公共產品的消費。國防、治安、司法等服務的無排他性,充分說明瞭這一點。然而,準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與此不同,它們都是有排他性的。比如說,一個社會團體提供的服務,或一個企業(或一個居民戶)提供的服務,當一個人享用了該種服務後,就會減少,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種服務的享用。

  公共產品的價格是壟斷性的,即它們由供給者規定,沒有討價還價之餘地,一律按規定收費。但是,某些享用者可以不付費(指免稅戶)或少付費(指減稅戶),某些不享用者也要按規定付費(指納稅的普遍性)。私人產品的價格可能是壟斷性的,也可能是競爭性的,如果是競爭性的價格,既可以隨供求變動而上下波動,也可以討價還價。私人產品按單位產品收費,誰享用誰付費,不享用不付費,享用多則多付,享用少就少付費。準公共產品的價格介於兩者之間。它們既不像公共產品價格那樣具有壟斷性,也不像私人產品價格那樣有討價還價的可能。另一方面,它們既可以像公共產品那樣不按享用數量的多少而一律按規定收費,又可以像私人產品那樣按單位產品收費。也就是說,準公共產品的價格是不確定的。

  根據經濟學中所給定的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的定義,可以認為,教育產品(即教育服務)的性質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由政府作為供給者所提供的下列教育服務,是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

  (1)義務教育;

  (2)特殊教育,這是指由政府提供經費對盲、聾啞、弱智等有生理缺陷的兒童、青少年進行的教育,以及對有違法、輕微犯罪行為而不適宜於在普通中學就讀的中學生進行的工讀教育;

  (3)以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的公共教育

  (4)國家公務員教育。

  這些教育服務之所以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主要是因為它們與前面提到的公共產品的含義完全相符。接受這些教育服務的人,不直接付費,而維持這些教育服務的費用則由政府的財政部門承擔,不享用這些教育服務的人也需要為此支付費用(如納稅)。

  (二)基本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政府也是這一類型教育服務的供給者。這一類型的教育服務包括:

  (1)政府投資建立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高級中學、職業技術學校的教育;

  (2)政府提供經費的各類成人教育;

  (3)政府提供經費的學前教育

  (4)政府提供經費的其他形式的教育。

  這些教育服務基本上具有公共產品性質,是因為儘管這些教育服務的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並且依賴財政部門的撥款,但與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廣播電視形式的公開教育不同,這些教育服務不是完全沒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說,一些人享用了這些教育服務之後,至少就減少了另一些人對這些教育服務的享用。例如,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甚至高級中學,招生名額有限,一些人被錄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錄取。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則沒有這種排他性。

  (三)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1)某個社會團體、集體組織、協會以自己的成員或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成員及其子弟,作為招生對象而建立的各種學校、培訓班、補習班

  (2)某個企業以自己的職工及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職工及其子弟,作為招生對象而建立的各種學校、培訓班、補習班;

  (3)某些由政府提供經費的學校,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招生之外還招收若幹自費生,或設立了一些自費班。由於自費生或自費班或使用的教室、教學設備、師資等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經費來維持,因此不同於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但又不同於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所以可以視為一種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

  (四)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可能有下列形式:

  (1)個人充當家庭教師,為一定的家庭服務,並收取私人付給的報酬

  (2)個人招收純粹學藝性質的學徒,向學徒傳播知識與技能,並收取學徒付給的報酬;或者,個人招收主要具有學藝性質的學徒,向學徒傳授知識與技能,學徒以無償或低報酬的方式為師傅幫忙;

  (3)個人(或若幹名個人)建立學校補習班、職業培訓班等,招收學生,並向他們收取費用,作為辦學經費。

  這些教育服務之所以被認為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不僅由於它們具有嚴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務的一切費用都是由享用這種教育服務的人提供。按單位產品付費,而提供這種教育服務的個人,需要墊支一筆創辦費。

  基本具有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與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不同的是,如果個人在辦學過程中得到一定數額的補助(不管這些補助是由各級政府提供的,還是由社會團體、企業等提供的),並且在收費過程中適當降低收費標準,那麼這樣的教育服務可以被認為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參考文獻

  1. 第八章 教育資源配置.教育經濟學.東北師範大學精品課程
  2. 2.0 2.1 厲以寧.關於教育產品的性質和對教育經營的若幹思考[J].教育科學研究,1999(3)
  3. 楊明.中國教育產品提供方式的現狀分析和政策選擇[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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