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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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如儲貨、報關、驗收、收款等)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中從事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就是國際貨運代理人。
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可以對國際貨運代理進行不同的分類:
- 1、以委托人的性質為劃分
以委托人的性質為劃分,可以將國際貨運代理劃分為貨主的代理和承運人的代理。貨主的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為了托運人的利益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相應報酬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按照委托人的不同,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托運人的代理和收貨人的代理兩種類型。承運人的代理,是指接受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承運人委托,為了承運人的利益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相應報酬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按照承運人才去的運輸方式的不同,也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水運承運人的代理、空運承運人的代理、陸運承運人的代理、聯運承運人的代理四種類型。
- 2、以運輸方式為劃分
以運輸方式為劃分,可以將國際貨運代理劃分為水運代理、空運代理、陸運代理和聯運代理。水運代理是指提供水上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還可以具體劃分為海運代理和河運代理兩種類型。空運代理是指提供航空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陸運代理是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道路運輸代理、鐵路運輸代理、管道運輸代理等類型。聯運代理是指提供聯合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海空運聯運代理、海鐵聯運代理、空貼聯運代理等類型。
- 3、以代理人層次為劃分
以代理人層次為劃分、可以將國際貨運代理劃分為總代理和分代理。總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作為在某個特定地區的全權代表,委托其處理委托人在該地區的所有貨物運輸及相關事宜的國際貨運代理。在這種代理形式下,總代理人有權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或自行在特定的地區選擇、指定分代理人。分代理是指由總代理人制定的在總代理區域內的具體區域代理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事宜及其他相關事宜的國際貨運代理。總代理與獨家代理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總代理肯定是獨家代理,但是,因獨家代理並不一定擁有制定分代理的權利,所以獨家代理不一定是總代理。
- 4、以代理業務內容為劃分
以代理業務內容為劃分,可以將國際貨運代理劃分為國際貨物運輸綜合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國際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報關代理、報檢代理和報驗代理。國際貨物運輸綜合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代理。國際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國際運輸船舶及船舶運輸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服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代理。國際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是指接受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委托,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名義代為處理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銷售及其相關業務,並收取相應手續費的代理。報關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國際運輸企業的委托,代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結關事宜,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代理。報檢代理是指接受出口商品生產企業,進出口商品發貨人、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對外貿易關係人的委托,代為辦理進出口商品的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事宜,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代理。報驗代理,是指接受出口商品生產企業,進出口商品發貨人,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對外貿易關係人的委托,代為辦理進出口商品質量、數量、包裝、價值、運輸器具、運輸工具等的檢驗及鑒定事宜,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代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規定》第17條的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接受委托,代為辦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2.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
3.國際多式聯運。
7.其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在批准的業務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 (一)申請人資格申請設立
國際貨代企業可以是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並擁有穩定貨源的企業法人應當為大股東,且應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企業法人以外的股東不得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 (二)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條件
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其資格由業務人員原所在企業證明;或者取得外經貿部根據本細則第5條頒發的資格證書。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
3.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一定數量的電話、傳真、電腦、短途運輸工具、裝卸設備、包裝設備等。
4.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是指在本地區進出口貨物運量較大,貨運代理行業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和潛力,並且申報企業可以攬收到足夠的貨源。
5.有與經營的業務項目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2)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3)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
6.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範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32條中有關業務3年以上;
(2)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路;
(3)擁有在商務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
- (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登記
1.國際貨運代理資格由原來的審批改為登記註冊。2005年2月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取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資格審批後,企業申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商務部主管部門不再對其進行資格審批,申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登記註冊時,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關於經營海上、航空、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按照《規定》第17條規定的相關業務核定,其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批准文件。
2.為了保障貨主的利益,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管理,商務部頒佈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辦完工商登記手續後即到各省商務廳辦理備案手續,並向備案機關提交如下備案材料:(1)按本條第2款要求填寫的《備案表》;(2)營業執照複印件;(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以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名稱中應當體現“國際貨運代理”類似字樣;企業的經營範圍原則上按“××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核定,需要具體核定的,在經營資格審批取消後,已登記註冊的企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規範。
- (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變更
企業成立並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後,方可申請擴大經營範圍或經營地域。企業成立並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後,在形成一定經營規模的條件下,可申請設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過其母公司或總公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非營業性的辦事機構,必須報該辦事機構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管理。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指以中外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投資者的資格條件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除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以下條件:
1.中國合營者至少有一家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年進出口貿易額為5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合營者在中方中占大股;外國合營者必須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2.中外合營者均須有3年以上國際貨運代理或外貿業務經營歷史,有與申辦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專業人員,有較穩定的貨源,有一定數量的貨運代理網點。
3.中外合營者任何一方不得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過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並受過處罰。
4.水運和航空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貨運代理行業帶來不公平競爭行為的企業不能作為合營方。
5.同一個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不滿5年,不得投資設立第二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二)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審批規定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由中國合營者將申請文件報擬設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由外資管理部門商儲運管部門共同審查),由其初審同意後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對批准者,由外經貿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中國合營者持外經貿部頒發的兩項證書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三)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12萬美元,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在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範圍之內,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設立分公司,首先應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初審,然後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征求意見,獲得同意後再轉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根據發展需要進行審批。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分公司需上報以下文件:(1)企業所在地外經貿部門的轉報報告和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的意見函。(2)董事會關於設立分公司和增資的決議。(3)有關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4)企業經營情況報告及設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5)企業驗資報告。(6)其他文件。
(四)香港地區和澳門地區投資者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在祖國大陸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條件以及以上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