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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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中从事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可以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不同的分类:
- 1、以委托人的性质为划分
以委托人的性质为划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货主的代理和承运人的代理。货主的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这种代理按照委托人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托运人的代理和收货人的代理两种类型。承运人的代理,是指接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委托,为了承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这种代理按照承运人才去的运输方式的不同,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水运承运人的代理、空运承运人的代理、陆运承运人的代理、联运承运人的代理四种类型。
- 2、以运输方式为划分
以运输方式为划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水运代理、空运代理、陆运代理和联运代理。水运代理是指提供水上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这种代理,还可以具体划分为海运代理和河运代理两种类型。空运代理是指提供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陆运代理是指提供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这种代理,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道路运输代理、铁路运输代理、管道运输代理等类型。联运代理是指提供联合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这种代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海空运联运代理、海铁联运代理、空贴联运代理等类型。
- 3、以代理人层次为划分
以代理人层次为划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总代理和分代理。总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作为在某个特定地区的全权代表,委托其处理委托人在该地区的所有货物运输及相关事宜的国际货运代理。在这种代理形式下,总代理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自行在特定的地区选择、指定分代理人。分代理是指由总代理人制定的在总代理区域内的具体区域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国际货运代理。总代理与独家代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代理肯定是独家代理,但是,因独家代理并不一定拥有制定分代理的权利,所以独家代理不一定是总代理。
- 4、以代理业务内容为划分
以代理业务内容为划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国际运输船舶及船舶运输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接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手续费的代理。报关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国际运输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结关事宜,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报检代理是指接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事宜,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报验代理,是指接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价值、运输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检验及鉴定事宜,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3.国际多式联运。
7.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一)申请人资格申请设立
国际货代企业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 (二)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5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有与经营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6.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2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3)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登记
1.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由原来的审批改为登记注册。2005年2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部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按照《规定》第17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2.为了保障货主的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商务部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后即到各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2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变更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方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以下条件:
1.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年进出口贸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合营者在中方中占大股;外国合营者必须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2.中外合营者均须有3年以上国际货运代理或外贸业务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运代理网点。
3.中外合营者任何一方不得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过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并受过处罚。
4.水运和航空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
5.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由中国合营者将申请文件报拟设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由外资管理部门商储运管部门共同审查),由其初审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批准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中国合营者持外经贸部颁发的两项证书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分公司,首先应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然后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征求意见,获得同意后再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审批。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上报以下文件:(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报告和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函。(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3)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4)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5)企业验资报告。(6)其他文件。
(四)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祖国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以及以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