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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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改革就是國有資產改革,簡單說就是把一些國有股份賣給私人企業,即為國有股份制改革。
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意見》作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配套文件,明確了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主要措施,並提出了協同推進配套改革的相關要求。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幹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
堅持權責明晰
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確保國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激發企業活力、創新力和內生動力。
堅持突出重點
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以管資本為主,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註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堅持放管結合
按照權責明確、監管高效、規範透明的要求,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和監管方式轉變。該放的依法放開,切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該管的科學管好,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堅持穩妥有序
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突出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系統性、協調性,以重點領域為突破口,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
1、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幹預企業自主經營權。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實現保值增值。
2、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產監管重點。加強戰略規劃引領,改進對監管企業主業界定和投資併購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場機制,規範調整存量,科學配置增量,加快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及監管企業財務狀況的監測,強化國有產權流轉環節監管,加大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力度。
3、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圍繞增強監管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監管內容,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的投資計劃、部分產權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出資人權利,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行使;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
4、改進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和手段。大力推進依法監管,著力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的思路,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准事項,改變行政化管理方式。
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1、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要通過劃撥現有商業類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註資組建,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主要目標,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
2、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關係。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一企一策”原則,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範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
3、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註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
4、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工作。中央層面開展由國務院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等工作。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開展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
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1、建立國有資本佈局和結構調整機制。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政府巨集觀政策和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進退機制,制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2、推進國有資本優化重組。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提升效率。按照國有資本佈局結構調整要求,加快推動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產業鏈關鍵環節和價值鏈高端領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
3、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等部門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和國有資本佈局結構調整要求,提出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一)按政企分開要求,重新明確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
政企不分一直是國企難以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的主要癥結。其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責不清、定位不准,是導致政企不分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意見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必須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專司國有資產監管,既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也不幹預企業自主經營權。這也意味著,現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承擔的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以及應當由企業行使的權力,都必須歸位。那麼,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也就可以一心一意地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能了,政企在國有資產監管這個層面,也就理順了。
(二)按新的職責定位,提出了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新要求。
說到底,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效率和水平,就是政府職能轉變的效率和水平,也是政企分開的效率和水平。意見要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必須做到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原則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只監管到集團層面、一級企業。因此,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把現行的越權監管的投資計劃、部分產權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出資人權利,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行使,而不再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監管職能。當然,從目前國有資產監管的實際情況看,那些應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監管職能、但仍分散在其他部門或行業的集團公司、一級企業等,也要按照意見要求,統一納入到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
(三)適應新的職責和職能,改進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和手段。
如果說經過幾十年的積極探索和大膽摸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和職能轉變都已經有了一個比較成熟的思路的話,如何改進監管方法和手段,適應這樣的轉變,可能是更大的難點。因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工作人員,都可能很難適應這樣的轉變。搞不好,就會陷入到老路上去。因此,意見也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意見指出,要按照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的思路,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准事項,改變行政化管理方式。其中,如何發揮董事會的作用、提高董事會在企業決策、經營者選聘、經營業績考核、薪酬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次嚴峻的考驗,也是一次真正的觀念碰撞。
(四)實行政資分開,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很顯然,無論是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職能轉變還是監管方式和手段的改進,目的都是一個,就是如何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而要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政資分開則是重點的重點。所以,意見提出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體制的要求。按照意見,新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將從三個方面理順關係、解決問題。一是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也是此項工作的基礎,因為,如果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組建,改革就是一句空話。如何組建,意見也有明確要求,一方面是通過商業類國企股權的劃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註資等組建;另一方面則是由現行符合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集團改組。二是理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關係,亦即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一企一策”原則,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範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三是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係。這裡又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註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另一種是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
(五)政府直接授權,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空間。
雖然對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路,但是,從總體上講,保留專業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仍然不太符合市場化要求。因此,意見也為下一步改革、特別是地方簡化程式、精減機構、提高效率留足了空間。意見指出,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工作。中央層面開展由國務院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等工作。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開展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很顯然,這也是新加坡淡馬錫模式,是很富效率的模式。尤其是地方,國有企業原本就很少,如果能夠加大改革力度,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轉型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也是完全符合改革要求的,是比現行監管體制更具針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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