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純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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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純銷售是指各級對外貿易企業在國內向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售作出口用的商品、處理不合格的庫存商品、用於國內市場銷售的商品。
國內純銷售的包括範圍如下:
(一)售給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
(二)售給農民的農業生產資料;
(三)售給工農業生產部門以及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公共事業、飲食業,服務業作為生產和經營服務用的商品;
(四)售給集體所有制商業、個體商業的商品和委托他們代銷的商品;
(五)售給科學研究單位的儀器設備;
國內純銷售,不包括以下各項。
(一)售調給商業、糧食等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出口(轉內銷)商品、安排國內市場的商品和獎售的物資;
(二)外貿系統各兄弟公司之問和本公司系統內調出和賣出作為出口原料用的商品,以及安排國內市場的商品,
(三)調入和收購商品的退回;
(四)以庫存商品與其他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調換而換出的商品(如與生產部門調換而換出的商品應作國內純銷售,同時將換回的商品作國內純購進統計);
(五)商品損耗及損失。
國內純銷售,一律按實際出售商品的時間和價格進行統計。
為了進一步瞭解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國內商品銷售的具體情況,在“國內純銷售”項下,還需要列出以下幾項指標。
(一)對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
對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是指各級外貿機構直接售給居民生活消費和社會集團公用的消費品。
1.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它包括。售給城鄉居民生活用的消費品,售給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職工食堂的各種食品和燃料,以及售給旅店,招待所所設專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對外營業的食堂的各種食品和燃料;售給軍隊、武裝警察部隊供千部和戰士生活用的食品、衣著用品、日用品。
2.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是指售給城市和鄉(區)鎮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村(隊)用公款購買的非生產用的公用消費品,它包括:辦公用品、各種針紡織品、日用百貨、日用電器及電訊設備、職工乘用的交通工具以及一切其他非生產經營用的商品。但不包括:售給工業、交通、郵電、建築、商業、飲食服務業、公用事業用於生產和經營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燃料等。
(二)售作生產經營用的商品
售作生產經營用的商品,是指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售給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部門作為生產或經營上使用的商品。它包括:
1.售給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作為生產上使用的各種機器設備、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築材料、農業生產資料;
2.售給商業、公共飲食業、物資供銷業、倉儲業的各種設備、工具、原料、燃料、倉儲運輸用的商品;
3.售給居民服務業、公用事業的各種營業用品。如售給旅館業的傢俱、床上用品、日用品,售給攝影業用的照相器材,售給理髮業、浴池業的理髮工具、毛巾、肥皂,售給日用品修理業的設備、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售給公共交通業的交通器材、燃料等。
4.售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的各種科研用品。
但售作生產經營用的商品,不包括售給社會集團的各種消費品和商業部門作為轉賣用的商品。
(三)售給農民的農業生產資料
售給農民的農業生產資料,是指售給農民作為農業(包括農、林、牧、副、漁)生產用的各種生產資料。它主要包括:各種農業機械、中小農具、藥械、肥料、農藥、飼料、種子、種苗、種畜、種禽、耕畜、幼畜、幼禽、各種禽獸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作為農業生產用的燃料、圓釘、鐵絲、電料器材、工具等各種生產資料、建築材料和運輸工具。但不包括:售給鄉鎮工業和村(隊)辦工業的生產資料。
售給農民的農業生產資料,是作為“售作生產經營用總額”這一指標的其中數來表示的。
(四)售給其他集體商業的商品
售給其他集體商業的商品,是指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售給除供銷合作社以外的城鄉新集體商業、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街道、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的各種形式的集俸所有制商業作為轉賣用的商品。
(五)售給個體商業的商品
售給個體商業的商品,是指全民所有制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售給個體商業用作轉賣的商品。
通過以上指標,可以反映外貿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在國內市場上支援工農業生產和安排城鄉人民生活的情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工農業生產不斷發展的繁榮景象,併為國家經濟計劃部門全面瞭解市場需求變化,編製商品流轉計劃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