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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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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合同缺陷[1]

  合同缺陷是指合同文件規定的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它包括商務條款中的缺陷和技術規程以及圖紙中的缺陷。

合同缺陷的內容

  (1)合同條款用語含糊、不夠準確,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2)合同條款中存在漏洞,對實際可能發生的情況未做預料和規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條款。

  (3)合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條款中,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或要求不一致。

  (4)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有二義性,設計圖紙使用技術規範錯誤等。

  (5)對合同一方要求過於苛刻、約束不平衡,甚至發現某些條款是一種圈套,某些條款中隱含著較大風險,也應按照合同缺陷進行處理。

  合同缺陷的解決往往是與施工索賠聯繫在一起的。

合同缺陷的在工程中的補充[2]

  合同缺陷的修正包括漏洞補充和歧義分析。

  1.漏洞補充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應當約定的合同條款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效和被撤銷而使合同處於不完整的狀態。為鼓勵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法律要求對合同漏洞應儘量予以補充,使之足夠明確、清楚,達到使合同全面適當履行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61條、62條的規定,補充合同漏洞有以下3種方式:

  1)約定補充

  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也就享有補充合同漏洞的自由。因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補充合同漏洞。即當事人對合同的疏漏之處按照合同訂立的規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另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作為合同的補充協議,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2)解釋補充

  解釋補充是指以合同的客觀內容為基礎,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並斟酌交易慣例對合同的漏洞作出符合合同目的的填補。解釋補充分為兩種:

  (1)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合同條款雖可相互獨立,但更相互關聯。例如,履行方式條款與履行地點條款、合同價款等就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繫。如果履行地點不明,但合同規定了履行方式,就有可能從中確定履行的地點。

  (2)根據交易習慣確定此處的交易習慣既包括某種行業或者交易的慣例,也包括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

  3)法定補充

  在由當事人約定補充和解釋補充仍不足以補充合同漏洞時,適用《合同法》關於法定補充的規定。所謂法定補充,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對合同的漏洞加以補充。現分述如下: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質量等級要求不明確的,最低應當按質量合格的標準進行施工,不允許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如發包方要求質量等級為優良的,承包方可適時主張優質優價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工程價款不明確的,根據國家建設標准定額進行計算。

  (3)合同工期不明確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的工期定額,按照工期定額計算得出合同工期。法律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合同工期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定額管理部門審定。

  (4)付款期限不明確的,則開工前發包方即應支付進場費和工程備料款;根據承包方的工作報表,經審核後即應撥付工程進度款,以免影響後續施工;工程竣工後,工程造價一經確認,即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付清。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歧義解釋

  合同應當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如當事人的經驗不足、素質不高、出於疏忽或是故意,對合同中應當包括的條款未作明確規定,或者對有關條款用詞不夠準確,從而導致合同內容表達不清楚。表現在:合同中出現錯誤、矛盾以及二義性解釋;合同中未作出明確解釋,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事先未考慮到的事;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超出合同範圍的事件,使得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歸於無效等等。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上述問題,合同當事人雙方往往就可能會對合同文件的理解出現偏差,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產生合同爭議。因此,如何對內容表達不清楚的合同進行正確的解釋就顯得尤為重要。

  1)解釋原則

  根據工程施工合同的國際慣例,合同文件間的歧義一般按“最後用語規則”進行解釋,合同文件內歧義一般按“不利於文件提供者規則”進行解釋。前者是FIDIC在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中確立的規則,即認為“每一個被接納的文件都被看作一個新要約,這樣最後一個文件便被看作為收到者以沉默的方式接受”,也就是後形成的合同文件優先於先形成的合同文件。後者為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制定的新版施工合同文本NEC確立的規則,實質是對定式合同的一種限制,作為一方憑藉自己的實力將有歧義條款強加給另一方的一種平衡。《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由此可見,合同的解釋方法主要有:

  (1)詞句解釋

  即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圖,據此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如果仍然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應當根據與當事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可能作出的理解來進行解釋。其規則有:

  ①排他規則。如果合同中明確提及屬於某一特定事項的某些部分而未提及該事項的其他部分,則可以推定為其他部分已經被排除在外。例如,某承包商業主就某酒樓的裝修工程達成協議。該酒樓包括2個大廳、20個包廂和1個歌舞廳,在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對該酒樓是全部裝修還是部分裝修作出具體規定,在招標文件工程量表中僅僅開列了包括大廳和包廂在內的工程的裝修要求,對歌舞廳未作要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根據上述規則,應當認為該裝修合同中未包含歌舞廳的裝修在內。

  ②合同條款起草人不利規則。雖然合同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而作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合同往往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提供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對合同提出要求。這樣,他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應該更為全面。如果因合同的詞義而產生爭議,則起草人應當承擔由於選用詞句的含義不清而帶來的風險

  ③主張合同有效的解釋優先規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正確完整地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即希望合同最終能夠得以實現。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其中有一種解釋可以從中推斷出若按照此解釋合同仍然可以繼續履行,而從其他各種對合同的解釋中可以推斷出合同將歸於無效而不能履行,此時應當按照主張合同仍然有效的方法來對合同進行解釋。

  (2)整體解釋

  即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產生爭議後,應當從合同整體出發,聯繫合同條款上下文,從總體上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而不能斷章取義,割裂合同條款之間的聯繫來進行片面解釋。整體解釋原則包括:

  ①同類相容規則。即如果有2項以上的條款都包含同樣的語句,而前面的條款又對此賦予特定的含義,則其他條款所表達出來的含義可以推斷出和前面一樣。

  ②格式條款優先於非格式條款規則。即當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並存時,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非格式合同相互矛盾時,應當按照非格式條款的規定執行。

  (3)合同目的解釋

  即肯定符合合同目的的理解,排除不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例如在某裝修工程合同中沒有對材料防火阻燃等要求進行事先約定,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採用了易燃材料,業主對此產生異議。在此案例中,雖然業主未對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合同目的,裝修好的工程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法》的規定。所以,承包商應當採用防火阻燃材料進行裝修。

  (4)交易習慣解釋

  即按照該國家、該地區、該行業所採用的慣例進行解釋。運用交易習慣解釋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①必須是雙方均熟悉該交易時,方可參照交易習慣。

  ②交易習慣是雙方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沒有明確排斥者。

  ③交易習慣依其範圍可分為一般習慣、特殊習慣及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在合同沒有明示時,當事人之間的習慣應優先於特殊習慣,特殊習慣應優先於一般習慣。

  (5)誠實信用原則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的最根本的原則,因此,無論對合同的爭議採用何種方法進行解釋,都不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土木工程對合同文件解釋的慣例

  (1)合同文件優先順序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的解釋順序為:

  ①施工合同協議書。

  ②中標通知書

  ③投標書及其附錄。

  ④施工合同專用條件。

  ⑤施工合同通用條件。

  ⑥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的技術文件。

  ⑦圖紙。

  ⑧工程量清單

  ⑨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2)第一語言規則

  當合同文本是採用兩種以上的語言進行書寫的,為了防止因翻譯問題造成兩種語言所表達出來的含義出現偏差而產生爭議,一定要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何種語言為第一語言。這樣,如果在工程實施時兩種語言含義出現分歧,則以第一語言所表達出來的真實意思為準。

  (3)其他規則

  ①具體、詳細的規定優先於一般、籠統的規定,詳細條款優先於總論。

  ②合同的專用條件、特殊條件優先於通用條件。

  ③文字說明優先於圖示說明,工程說明、規範優先於圖紙。

  ④數字的文字表達優先於阿拉伯數字表達。

  ⑤手寫文件優先於列印文件,列印文件優先於印刷文件。

  ⑥對於總價合同,總價優先於單價;對於單價合同,單價優先於總價。

  ⑦合同中的各種變更文件,如補充協議、備忘錄、修正案等,按照時間最近的優先。例如,某承包商對某辦公樓裝飾工程施工遞交了投標書,招標文件規定合同採用的是單價合同。其投標報價為800萬元,其中營業大廳的正確報價為100萬元。但是,在投標書中,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的是1000000元,但由於疏忽,將價格的文字表達誤寫成一千元。結果,業主根據價格的文字表達優先於阿拉伯數字表達,單價合同單價優先於總價的解釋慣例,按照最低報價原則將裝飾工程以700.1萬元的標價向承包商授標。而承包商拒絕承包該工程,因此,業主沒收了其16萬元的投標保證金。當然,此時承包商可以運用誠實信用原則與業主進行談判,爭取將合同價格定為800萬元。但是,承包商必須承擔因自身過錯而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宋軍.政府採購詞解.崇文書局,2005.06.
  2. 李啟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東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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