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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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定額(work-day qu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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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在一定時期內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併發布的工程項目建設消耗時間標準。工期定額具有一定的法規性,對確定具體工程項目的工期具有指導意義,體現了合理建設工期,反映了一定時期國家、地區或部門不同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水平。工程工期同工程造價、工程質量一起被視為工程項目管理的三大目標。
國家建設部於2000年2月16日新頒佈的《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在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5年制定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基礎上,依據國家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及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按正常施工條件、合理的勞動組織,以施工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工期定額執行情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編而成。
該定額是編製招標文件的依據,是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賠的基礎,也是施工企業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投標工期、安排施工進度的參考。
工期定額包括建設工期定額和施工工期定額兩個層次。
建設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獨立的單項工程從開工建設起到全部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時止所經歷的時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重大設計變更造成的停工,經簽證後,可順延工期。
施工工期是指正式開工至完成設計要求的全部施工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的天數,施工工期是建設工期中的一部分。
工期定額的構成 [1]
1)工期按地區類別劃分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條件差別較大,同類工程的建築設備和實物工程量不同,故將全國劃分為I、Ⅱ、Ⅲ類地區,分別制定工期定額。
I類地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JII、貴州、雲南、重慶。I類地區是指省會所在地最近十年,年平均氣溫在15℃以上,最冷月份平均氣溫O。C以上,全年日平均氣溫等於(或小於)5℃的天數在90天以內的地區。
Ⅱ類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寧夏。Ⅱ類地區是指省會所在地最近十年,年平均氣溫在8~15。C,最冷月平均氣溫在一lo~o℃之間,全年日平均氣溫等於(或小於)5℃的天數在90~150天之間的地區。
Ⅲ類地區: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青海、新疆。Ⅲ類地區是指省會所在地最近十年,年平均氣溫在8℃以下,最冷月平均氣溫在一10℃以下,全年日平均氣溫等於(或小於)5℃的天數在150天以上的地區。同一省、自治區內由於自然條件懸殊,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上述原則,確定本省、自治區內的地區類別,並報經建設部批准,允許分別實行兩種地區類別的工期定額。
2)定額項目的劃分
(1)單項工程按建築物用途、結構類型、建築面積、層數劃分等劃分;
(2)專業工程按專業施工項目、用途、安裝設備的規格、能力、工程量等劃分。
工期定額的有關規定 [1]
(1)地基與基礎處理。基礎施工較為複雜,工期定額將土0.00以下工程及有無地下室情況作了專門考慮。在施工中遇有不可預見的障礙物、古墓、文物等需要處理,經承發包雙方協商,可按實際處理,順延工期。
(2)氣候方面。定額按各地的氣溫差異劃分I、Ⅱ、Ⅲ類地區,應按工程所在地確定地區類別使用定額。施工技術規範或設計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導工序連續停工的,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可順延工期。
(3)自然災害。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工程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可以順延工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主要是指人類不可抗拒的自然現象,如颱風、洪水、地震等。一般工地的火災,絕大部分是管理不嚴、操作不慎引起的,不能視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即使雷擊造成的火災,也不是一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雷擊,是可以避免火災的。
(4)由於重大設計變更或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後,可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5)鑒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與施工條件對施工工期影響不同,給予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定的定額水平調整權,調整幅度不超過15%。15%定額水平調整權,是指某一地區對某些項目子目的定額工期水平調整的最高幅度,而不是省、區調整子目總平均的幅度。